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司法》新旧条文修改对比分析与重点条款

新旧条文修改对比分析与重点条款解读

前言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新《公司法》正式实施。

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担任

该条项下由单独条款修改为三个独立的小条款,分别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员资质、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以及法定代表人辞任之后的处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修改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

旧《公司法》

新《公司法》

法条对比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二、职工权益的保障

新《公司法》对职工权益方面作出相应修改。在集体合同上,增加“休息休假”作为签订事项;在民主管理制度上,首次确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增加“解散、申请破产”作为听取事项。新《公司法》主要增加了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保障、明确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听取工会意见的事项范围。该条款的变动主要体现了对职工权益更全面的保障。法条修改的主要考量在于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不仅仅关乎企业内部管理与健康发展,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重要课题。强化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兼顾商事效率与社会公平正义。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增加休息休假作为签订集体合同的事项;在民主管理制度上,首次确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的事项上,增加了“解散、申请破产”。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确立

本条款是新《公司法》增设内容,明确使用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确立企业的社会责任,意义重大。首先,对于企业本身而言,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构建良好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与创新力等;其次,对于社会整体而言,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社会资源的协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

无规定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该条文修改属于填补立法上的空白,2018年《公司法》未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

四、“揭开公司面纱”——公司人格否认

新《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修改,包括条文顺序以及具体内容上的调整,增加“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以及“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拓展至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非局限于公司股东滥用本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以此规制股东恶意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与纵向人格否认制度相对,前者处理的是关联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横向的、并列的责任关系。即,如果控股股东的公司产生债务,其控制的公司需要产生连带债务责任;后者处理的是法人与股东之间的责任关系,是一种最传统、最基本的公司人格否认形式。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顺序上,从原来的第六十三条提前至第二十三条。

条文内容上,增加“股东利用控制公司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情形;增加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五、公司设立的标准——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并存

本条款的修改在实质内容上几乎没有根本性的变动,条文表述上更为简洁。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公司设立所适用的标准也不相同。普通公司的设立适用准则主义,特殊公司的设立适用核准主义,比如商业银行、信托、保险与证券等关系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金融行业。“准则主义与与核准主义并存”的措施,总体上体现了商事效率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稳之间的平衡。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相比于旧《公司法》中对于公司设立的规定,新《公司法》在条文表述上更为简洁,但在实质内容上,依然保持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并存的基本思路。

六、公司登记事项的对抗效力

本条款是新《公司法》增设内容,首次确定公司登记事项的对抗效力;在表述上未采用“第三人”的概念,而采用了“善意相对人”的概念。

登记对抗效力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在这一层面上,其法理基础与普通民事领域中的登记对抗主义相类似。即,登记公示形成商事外观,基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善意相对人对商事外观存在值得保护的合理信赖,因此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现实需求,公司不得以未登记的事实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关于登记事项的对抗效力,旧《公司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但仅仅规定了股东登记的对抗效力,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司登记事项的对抗效力。

七、公司的公示义务

本条款是新《公司法》新修订内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应用体现了技术手段对商事发展的影响,也反映出对商事效率与商事公平的追求。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该项条款属于填补立法空白的条款,旧《公司法》并未对公司的公示义务作出相应的规定,新《公司法》增设了对公司的公示义务,同时明确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以公示。

八、注册资本认缴制与最长认缴期限

新《公司法》延续旧《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同时特别规定五年的最长认缴期限。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此前商事实践中一以贯之的做法,目的在于便利公司的设立与发展,盘活社会的有限资源,提高商事效率,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充分的空间。简单来说,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法律不强制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以及出资期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注册资本额与出资期限,公司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利。

正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尽管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自治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比如说恶意利用认缴制规避出资义务、大量的僵尸企业出现等等。基于此,新《公司法》规定五年的最长认缴期限,以纠正旧《公司法》规制过程中的不足,进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与高效分配。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并无变化,仅在其后增加了最长认缴期限,即“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九、董事会资本充实责任

新《公司法》首次规定了董事会的资本充实责任,董事会负有核查股东出资情况的义务,未尽核查义务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规范设计层面,该修订主要考虑了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的现实需要;不过,从可操作性层面来看,核查出资情况、发布书面催缴书是否存在期限限制,法条对此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仍需要此后通过司法解释以确定具体统一的适用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裁判不一的混乱现象。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本条款是新《公司法》增设内容。股东催缴失权制度与出资加速到期等规则共同服务于目前的限期认缴制,以此规制商事实践中完全认缴制被滥用的异化现象,比如侵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司自治等。

股东催缴失权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维持公司资本的充实,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股东压制以及股东长期对峙的现实问题。另外,股东催缴失权制度能够恰当地平衡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得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达到一种巧妙的平衡。

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款属于新《公司法》增加的内容。

十一、股东的抽逃出资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旧《公司法》中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较为概括,仅是从行为模式上否定了股东抽逃出资,但是对于已经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十二、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出资加速到期是新《公司法》增设内容。从法条表述上来看,本条款简明扼要,其构成要件涵盖了加速到期启动条件、请求权主体以及具体请求内容。

为了应对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的滥用现象,新《公司法》规定了五年的认缴期限,从完全认缴制转变为限期认缴制。与此同时,新《公司法》引入了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不再一味地保护股东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了立法上的价值衡量与价值判断,致力于在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之间实现一种恰当的平衡。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旧《公司法》中未设置专门条款规制股东的出资期限,后2023年《公司法》修订,增设了关于“出资加速到期”的条款,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债权人请求特定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权利。

十三、审计委员会的设立

本条款是新《公司法》增设内容。旧《公司法》时代,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的三大重要组成部分,新《公司法》中对长期存在的公司治理架构作出了特别的调整,在原本的三大组成部分之外,增加设立了审计委员会。

立法上虽然设立了审计委员会,但是具体的操作措施上仍然存在模糊性与概括性的特点,需要后续的细化与完善。

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本条款属于新设条款,首次在立法上确定审计委员会制度。

十四、删除“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删除旧《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转投资等方面的限制。一人公司,指全部股份或者出资归于单一股东持有的公司,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与法人一人公司、设立时一人公司和设立后一人公司。

在旧《公司法》时代,承认一人公司是有必要的,能够降低投资者的经营风险;维持企业,保护交易安全;减少纠纷,降低交易成本等。尽管一人公司具备存在的必要性,但其作为特殊的企业形态,对公司社团理论产生挑战,同时也对债权人的保护存在不足。因此,为了最大程度地尊重一人公司的独立性,同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旧《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等多方面作出具体的限制,包括设立限制、身份公示、维护独立意思、法定外部审计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特别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新《公司法》将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整体予以删除,原因在于该部分法律规定易被通过迂回、隐蔽的手段规避,独立存在的必要性不强。另外,根据商事实践的运行状况来看,法律设置复杂的限制条款不当压抑了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不利于释放社会经济资源的活力与竞争力,不符合当下时代发展的趋势以及商事主体的实践需求。因此,新《公司法》删除有关“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公司在设立、转投资等方面享有更大程度的自由,比如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并且该一人公司也可以继续设立多个一人公司。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删除上述所有有关“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删除了旧《公司法》中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设立和转投资的设立”,不再对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转投资等方面施以严格的立法限制。

十五、类别股的引入

本条款是新《公司法》增设内容,首次将“类别股”作为法律确认的股份类型。在旧《公司法》时代,普通股的“一股一权”以及“股东同质化”是普遍做法,未建立关于类别股发行的规则。但是,原本的普遍做法逐渐不能够满足商事实践的发展需求,对类别股制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类别股制度在公司融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类别股制度下,公司能够发行具有不同权利和特性的股份,以满足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和融资策略。常见的类别股包括优先股、特别表决权股和转让受限股等。立足于类别股的优势,反思当前“股东同质化”与“一股一权”的局限发展模式,故新《公司法》首次在法规范层面引入类别股制度,并设置多条条文规范类别股的发行规则、公司章程中对类别股的载明、类别股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规则等等。

类别股的引入属于填补立法空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商事实践的发展以及刺激社会经济活力均具有促进作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旧《公司法》时代,“同股同权”是一般性规定,同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作为例外情形,但没有将类别股制度单独规定在条文当中。2023年《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中专门规定类别股制度,允许股份公司按照自身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在具体的条文表述上,采用“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类别股制度创设了上位法依据,是对现实的商事实践的反思与总结,以此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十六、股份公司中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本条款是新《公司法》增设内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次《公司法》增加了股份公司中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扩大对异议股东的保护范围,以保障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旧《公司法》仅仅对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股份公司并未设置条文规定,属于立法空白的状态。新《公司法》弥补了这一立法空白,打破了自2005年以来一直延续的制度惯性,创设性地规定了股份公司中的异议股东也同样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同时,相比于有限公司的异议回购请求权,股份公司的异议回购请求权不包括公司合并、分立的情形,并且特别规定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十七、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本条款的修改主要体现对原本条款内容上的补充,具体明确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实质内涵,同时增加规定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特定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新旧法条的区别在于:新《公司法》将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分别规定,同时增加条款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同样需要遵守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另外,在对于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表述上,新《公司法》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义务主体的行为模式。

十八、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

本条款是新《公司法》增设内容。新《公司法》增加了两种特殊的合并类型,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简易合并;二是小规模合并。对于这两种特殊的合并类型,不需要完全按照普通的合并程序,比如无需经董事会决议等。“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体现了对商事效率的追求,避免无意义的程序开展,同时兼顾小股东权益与企业合并效率之间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本条款属于新增条款,规范两种特殊的合并类型。

十九、统一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本条款属于在原本条款基础之上的适当调整,不再采取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形式,统一清算义务人的选任以及未依法履行义务的清算义务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该过程对于了结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清算义务人是清算过程中的主要参与主体,其对于整个清算的推进以及清算的结果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新《公司法》明确“清算义务人以董事为主,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为例外”。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是符合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核心要求;与此同时,扩大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赋予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自行选任清算义务人,这体现了法规范层面对公司自治的尊重。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旧《公司法》时代,对清算义务人的规定采取区分规制的方式,即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及其义务,新《公司法》舍弃了这一做法,统一规范清算义务人的资格以及责任承担。即,以“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为一般做法,同时设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例外情形。

二十、有关连带责任的适用

对比新旧《公司法》,新《公司法》中共有9个条文规定了不同主体的连带责任,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部分为延续旧《公司法》的规定,部分为新增加的规定。为方便读者理解,特梳理制作以下表格。

连带责任的类型

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公司中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本身对此无规定。

未按期出资中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中的连带责任

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连带责任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发起人连带责任

第九十九条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利用影响实施损害行为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中的连带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易注销中的连带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THE END
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https://www.hzcas.com/page136?article_id=1764
2.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财联社12月29日电,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https://www.163.com/dy/article/IN4QVLO805198CJN.html
3.2024年新公司法有哪些新规定?–圳坤弘正2024年新公司法有哪些新规定? 1.新公司法中不再有“执行董事”,取代的是“董事”一词。 依据《公司法》第75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法人代表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https://sws2.cn/?p=3732
4.转载新《公司法》实施要点66条(全文,2024年9月版),河南君志合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实践和公司法最新制度变化,精心编撰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新公司法实施要点66条》,由南京中院民二庭供稿,标注作者为南小中,自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9月2日分六期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提供从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资本、股东权利http://www.junzhihe.com/news_li-17931-4561.html
5.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七大变化公布!减资风险+5年内实缴+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司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291253
6.2024最新公司法规定,关于实缴的问题!2、新规实施前公司成立之日超过五年了怎么办? 3、实缴的方式有哪些? 4、实缴需要多久,需要什么资料,实缴的流程? 5、实缴的群体范围是哪些? 6、实缴到哪个账户,需要另外开通账户去做实缴吗? 7、有必要出具验资报告吗? 8、如何避免掉不实缴的必要义务动作? 9、实缴会产生什么税务问题吗? 10、股东变更之后https://m.dianping.com/ugcdetail/219817317?bizType=29
7.《2024最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简介2023年12月新修订公司法。含指导案例。本书收录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规范、部门规章 ,涵盖公司登记管理、公司证券与上市、公司治理、公司财会、公司破产改制五大板块。 作者: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4年01月 手机专享价 ¥ http://product.dangdang.com/29668259.html
8.2024公司法全文是什么?2024最新公司法全文是什么? 导读:《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https://www.64365.com/zs/966503.aspx
9.2024年新《公司法》修订内容(附对照表)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修订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其中,41项重点修改内容,整理如下。 1.法定代表人辞任制度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917/12/20625125_1134295337.shtml
10.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meipian.cn/4zpdabt8
11.广西社保补缴新政策2024年有哪些?根据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877FsaNlFOo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