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加备注版)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登记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九章公司债券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将公司权益、股东权益的表述重新调整顺序,使得第3条专注于公司权益,第4条专注于股东权益,法条表述更为集中精准。本条现在集中于公司权益,第一款描述了法人人格,第二款表述了法律对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条集中股东权益,第一款表述了有限责任,第二款表述了股东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管理权益。】
第五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将原来的“必须”修改为“应当”。“必须”:没有例外和特殊,必须一律执行。“应当”: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第六条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2018年《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名称权规则,新《公司法》增加了此规则,保护公司“名称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