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应急〔2020〕18号)精神,现将我省2024年度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2024年9月7日
上午09:00-11:0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下午14:00-16:30安全生产实务(7个专业)
《安全生产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参照附件1。
(二)考试管理模式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二)增报专业报考条件
1.已取得某一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或电子合格证明,该证书或电子合格证明在全省范围有效,并作为注册时的依据。
三、报考流程
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有关告知承诺制具体内容请参考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
实行告知承诺制后,不再区分新老考生。报考人员按如下流程完成报考:
(一)填写报考信息并承诺
报考人员在上传照片前,须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并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通过审核工具生成的报名照片上传后被自动识别为合格,考试机构将不再对照片进行人工审核。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等,上传成功后不可更改,请考生慎重选用。
根据有关规定,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省属和中央在皖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
在信息填报阶段,报考人员可自行任意修改报名信息。信息填报阶段结束后,所有信息将不再进行更改,请报考人员认真核查,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报考时要严格按照流程提示进行操作,并注意查看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各市人事考试网站通知。
政策咨询:省应急管理厅0551-62659415、6299954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551-62871552;省交通运输厅0551-63628330;省能源局0551-63609452、63609447;
考务和技术咨询:0551-12333接通后转2;
监督举报:0551-62998721。
报考人员应重点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2.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包括:
(1)已知晓告知事项;
(2)已符合报考条件;
(3)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
(4)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二)在线核查
报名系统将对接政务信息共享接口,自动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社保缴纳情况等进行核查。在线核查通过的,进入缴费环节;在线核查不通过的,须参加现场核查。
(三)现场核查
1.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1张;
2.本人学历证书;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安全生产业务工作年限证明;
4.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报考人员还需要提供本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上述证件、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报考人员资格核查工作贯穿考前、考中、考后全过程。各单位、各资格核查部门要严格核查报考人员信息,对核查结果负责。任何阶段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给予其报考资格或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网上缴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9〕5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5〕123号文件规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50元/科。
四、考点设置及准考证办理
五、成绩查询
六、监督管理
(一)免予核查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予核查:
(1)已经作出承诺的;
(2)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全部在线自动完成核查的;
(3)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
(1)随机抽查。考试组织机构将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3)智慧监管。考试组织机构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二)社会监督
(三)不实承诺的处理
考试前,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报考人员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证书发放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践诺情况抽查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或电子合格证明(考后三个月左右)。
八、注意事项
(一)答题方式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题本空白处可做草稿纸使用。《安全生产实务》科目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客观题应使用正规2B铅笔按规范填涂样式按题号填涂答案选项对应的信息点;主观题应使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对应的题号区域边框内作答,超出的作答无效。所用草稿纸统一发放和回收。
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和使用电子计算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使用的证件一致)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
(二)考试大纲
所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目录详见附件3。
(三)其他事项
2024年度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考手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安徽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试行)》(皖人社发〔2013〕5号)等有关规定;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
附件:1.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
???3.所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目录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能源局
2024年7月16日
附件1
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行业界定表
序号
专业类别
执业行业
1
煤矿安全
煤炭行业
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3
化工安全
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储存)
4
金属冶炼安全
冶金、有色冶炼行业
5
建筑施工安全
建设工程各行业
6
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7
其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
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燃气、电力等其他行业
附件2
学历(学位)
中专学历
农林牧渔类、资源环境类、能源与新能源类、土木水利类、加工制造类、石油化工类、轻纺食品类、交通运输类、信息技术类。
大学专科学历
农业类、林业类、资源勘查类、地质类、测绘地理信息类、石油与天然气类、煤炭类、金属与非金属矿类、环境保护类、安全类、电力技术类、热能与发电工程类、新能源发电工程类、黑色金属材料类、有色金属材料类、非金属材料类、建筑材料类、建筑设计类、城乡规划与管理类、土建施工类、建筑设备类、建设工程管理类、市政工程类、房地产类、水利工程与管理类、水利水电设备类、水土保持与水环境类、机械设计制造类、机电设备类、自动化类、铁道装备类、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类、航空装备类、汽车制造类、生物技术类、化工技术类、轻化工类、包装类、印刷类、纺织服装类、食品工业类、药品制造类、粮食工业类、粮食储检类、铁道运输类、道路运输类、水上运输类、航空运输类、管道运输类、城市轨道交通类、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通信类、物流类、公安管理类、公安指挥类、司法技术类。
大学本科学历
工学门类的所有专业类;公安学类、化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物流管理与工程类、工业工程类。
第二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工学门类的所有学科;工程硕士、工程博士以及2018年对应调整后的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等8种专业学位类别;管理学门类中的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
博士学位
注:中专泛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附件3
安徽省2024年度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所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目录
1.《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安徽省消防条例》(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4.《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5.《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6.《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8.《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2017年1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修改);
9.《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