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知公告工作开展关于印发烟台开发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按照烟台开发区管委办公室《烟台开发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烟台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烟台开发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4日

烟台开发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化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遏制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区管委办公室《烟台开发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烟开办函〔2019〕11号)文件的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工作要求,持续深化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着力“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二、组织实施

本次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从现在起到10月底结束,共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部署发动阶段(7月5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下发至有关处室(所)及有关单位。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7月20日前)。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组织全体员工依据《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全面进行自查自纠。7月20日前企业将自查情况报告及自查表(见附件1)报送至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市场监管所)。

(二)检查抽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31日)。有关处室(所)依照方案要求对特种设备风险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市局、省局将以专项、异地交叉、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三)“回头看”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有关处室(所)要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三、工作措施

(二)严格落实单位法定职责和法规规程。有关处室(所)要以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结合实际组织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据《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严格落实风险隐患闭环管理,不断完善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体系,推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持续落实。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要主动聘请特种设备业务技术专家进行“诊断式”检查,做到问题和隐患查得全、查得准。检查中发现安全责任不落实、风险隐患排查管控不到位、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对责任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一并进行处罚,公示处罚结果,并推送到“信用烟台”平台;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鼓励职工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三)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专项检查。有关处室(所)、有关单位要将特种设备安全作为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宣贯和教育培训活动,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制、应急救援、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等操作技能培训学习,坚决扼制违章作业行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的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实施更加严格的执法检查。有关处室(所)要集中力量,加大执法检查和“打非治违”力度,采取“四不两直”、暗访抽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四个重点”,严肃查处重大突出问题,依法公开处罚结果信息,警示震慑同类企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案查处、公开执法结果并跟踪整改落实,涉及刑事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要围绕事故易发多发和风险隐患集中的领域,查处一批重大突出问题,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从重处罚,警示震慑同类企业自查自纠。实行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检查发现或者职工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案、必须处罚、必须监督整改到位。

(五)严格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企业逐项列出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直至问题隐患销号清零。对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不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或停用停产整改,并建立台账,报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对风险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或虚查假改的企业,要严查重查,顶格处罚。

四、检查内容

有关处室(所)要以《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为依据,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重点排查整治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操作规程、人员培训、应急处置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方面。重点排查整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数量配备和依法依规作业情况。

(三)应急演练和日常巡检情况。重点排查整治是否按照年度应急演练计划进行应急演练;是否对作业人员按规程操作、按制度要求巡检、维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四)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仪表检定情况。重点排查整治企业是否对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安全阀、压力表是否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或标记标识。

(五)气瓶充装单位。重点排查整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年度、全面)检验情况,是否存在无证充装、违规充装情况;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是否齐全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要把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充分认清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组织、严格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分管负责同志拿出主要精力靠上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全力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强督导检查。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开展“打非治违”,确保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要突出抓好问题隐患的闭环管理,逐一列出清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加强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整改一件、销号一件,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到位。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局领导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上率下,传导压力,确保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四)建立长效机制。有关处室(所)要及时总结分析,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推动企业持续完善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不断提升特种设备本质安全水平。要进一步健全技术检查、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协同落实的安全监管机制。

(五)及时报送有关情况。有关处室(所)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通过管委内网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执法检查情况和《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见附件2)。10月底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特设处。

附件:1.特种设备风险隐患自查表

2.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3.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4.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

附件1

特种设备风险隐患自查表

填表人

(安全管理人员)

自查问题隐患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完成情况

1.

2.

……

附件2

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各处室(所):填报日期年月日

企业自查自纠情况

各单位检查安全风险隐患情况

自查企业

自查问题

已整改

未整改

组织检查组

出动人员

检查企业

检查隐患

已整改隐患

未整改隐患

立案起数

罚款金额

停业整顿

挂牌督办

人次

万元

附件3

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专项行动期间,对部门、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

票否决”情形。

票否决”: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

故2次(含2次)以上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致人死亡爆燃事故的;发生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发生爆燃事故的;因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三违”行为导致

发生事故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经挂牌督办仍未完成整改的;被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附件4

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

序号

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常见问题

处置依据

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3.2条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未以文件形式明确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2

安全管理负责人配备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电站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2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3

安全管理员配备

1.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以及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2.5MPa锅炉的单位,或者使用锅炉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

2.其他锅炉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

4

作业人员配备

1.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G1G2G3证件;

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人员在岗。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4条

5

安全节能、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锅炉的具体特点,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所建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锅炉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三)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四)锅炉隐患排查制度,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五)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设备验收、采购、修理、保养、报废等制度,包括设备验收、采购、修理、报废要求;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六)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七)安全管理制度,锅炉应急救援管理制度,锅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八)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锅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4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6.1条

查阅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文件,核实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1.未按要求建立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2.管理制度内容不完整。3.管理制度操作性不强。4.管理制度未有效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6

锅炉操作规程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6.2条

查阅锅炉操作规程,核实各项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按规定有效实施。

1.未按要求建立锅炉操作规程。2.操作规程内容不完整。3.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三条

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4条

7

使用管理记录

使用单位一般应当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

(一)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及检查记录;

(二)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三)交接班记录;

(四)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五)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六)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和有关报告,以及其维护保养、检修、更换记录;

(七)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八)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5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条

查阅锅炉各项使用管理记录,核实各项记录是否健全并按规定有效实施。

1.未建立锅炉使用管理记录。2.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

8

应急预案及演练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方案、责任制度、报警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施方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13条

1.未制定锅炉事故应急预案。2.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3.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4.应急演练存在走过场问题。

使用电站锅炉的单位,以及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锅炉的单位,或者使用锅炉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单位,应当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做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锅炉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并且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2.1条

9

技术档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及监检证明;

(四)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五)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六)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七)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八)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九)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锅炉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锅炉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2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条

查阅锅炉安全和节能技术档案,并核实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1.未逐台锅炉建立安全和节能技术档案。2.安全和节能技术档案内容不完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10

技术档案(电站锅炉)

电站锅炉安全技术档案:锅炉安装单位在总体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存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2.1条

查阅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并核实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1.未逐台锅炉建立安全技术档案。2.安全技术档案内容不完整。

巡回检查

依照巡回检查制度所规定的检查内容、路线进行检查并做好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1.查阅巡回检查记录。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巡回检查有关情况。

1.没有巡回检查记录。2.巡回检查记录不完整。

交接班检查

依照交接班检查制度所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1.查阅交接班记录。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交接班有关情况。

1.没有交接班记录。2.交接班记录不完整。

锅炉运行检查

依照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对锅炉启停、正常运行、紧急停炉情况进行监控,并做好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1.查阅运行记录。

2.抽查锅炉水位计、压力表,对照锅炉参数,查看水位计、压力表的数值是否在参数允许的范围内。3.现场提问有关人员锅炉运行情况。4.核实锅炉是否出现过停止运行情况及原因,安全隐患是否已排除。

1.没有运行记录。2.运行记录不完整。3.锅炉水位计、压力表的数值不在参数允许的范围内。

(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应当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

(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6条

经常性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1.查阅维护保养记录。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维护保养有关情况。

1.没有维护保养记录。2.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特点和使用状况对锅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做出记录,保证在用锅炉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况。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7.1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检查

液位(面)计检查:

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等有关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3.2条

1.抽查锅炉液位计,查看液位计上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和正常液位的明显标志。2.必要时可以现场观察锅炉操作人员冲洗液位表,检验汽、水连接管是否通畅。

1.锅炉液位计上无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或正常液位的明显标志。2.汽、水连接管不通畅。

安全阀检查:

(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如果现场校验有困难时或者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

(2)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应当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

(3)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校验后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能摔、砸、碰撞;

(4)控制式安全阀应当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试验和开启性能检验;

(5)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记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1.15条

1.抽查锅炉安全阀或安全阀校验报告。2.查看被抽查的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或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1.安全阀无校验报告。2.安全阀铅封破损。3.安全阀不在校验有效期内。

压力表检查:

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2.3条

1.抽查压力表或压力表检定证书。2.查看压力表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或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1.压力表无检定证书。2.压力表铅封破损。3.压力表检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

水(介)质检查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抽查锅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报告,查看记录是否建立,有无具有水处理操作资质的人员签字,定期检验报告是否由检验机构出具。

未按要求开展水(介)质处理。

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化学清洗。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2.锅炉化学清洗所依据的标准规范:TSG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及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11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无可靠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9条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等停炉保养工作。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12条

1.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2.水处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的正常运行,能够连续向锅炉提供合格的补给水;

(2)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视水汽质量,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严格控制疏水、生产返回水的水质,不合格时不能回收进入锅炉;

3.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且按照水质变化进行调整。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宜在低负荷时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排污应做好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9条、第8.1.10条

定期自行检查

使用单位对锅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月度检查,并且做出记录。月度检查内容主要为:

(一)锅炉承压部件及其安全附件和仪表、联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二)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三)作业人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

(五)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

(六)水封管是否堵塞;

(七)其他异常情况。

《锅规》1号修改单第8.1.15条

1.查阅定期自行检查记录。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定期自行检查有关情况。

1.没有定期自行检查记录。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不完整。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2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锅炉的安全状况进行自行检查。

《锅规》1号修改单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验

检验结论为合格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0条

1.抽查锅炉及安全附件等的定期检验报告,查看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2.现场至少抽查一台锅炉,查看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是否置于显著位置。

1.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检验。2.已完成定期检验,但定期检验报告还未更新。3.未按要求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安全管理员负责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对于重大缺陷,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1.3.3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4条

使用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使用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

1.未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没有任命文件。2.安全管理负责人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或证件到期。3.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证件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的签字盖章。

1.使用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以及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单位,或者使用固定式压力容器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

2.其他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取得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证,并且在使用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人员在岗。

使用年限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9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7条

1.查阅压力容器设计文件,核实压力容器是否达到设计使用年限。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在使用的压力容器是否按要求进行检验和进行安全评估,使用单位负责人是否签字。使用单位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1.没有压力容器设计文件。2.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和进行安全评估,并继续使用。3.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四条

装卸连接装置要求

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与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使用可靠的连接方式;

(2)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拉脱的连锁保护装置;

(3)所选用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的材料与介质、低温工况相适应,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用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用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

(4)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软管必须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无渗漏无异常变形为合格,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9条

1.查阅装卸软管年度耐压报告。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装卸作业有关情况。3.现场检查装卸连接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1.没有装卸软管年度耐压报告。2.装卸作业记录不完整。3.装卸连接装置不符合要求。

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要求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密封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提出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且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

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10条

1.查阅压力容器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操作有关文件。2.现场提问作业人员压力容器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操作有关情况。3.核实压力容器是否出现过紧急泄漏情况及处置情况,安全隐患是否已排除。

1.未制定压力容器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操作有关文件。2.有关文件未经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3.压力容器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操作文件操作性不强。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装置巡检制度,并且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4条

月度检查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5.条

1.抽查压力容器月度检查记录,查看是否开展月度检查。2.查看月度检查记录是否按要求包括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等项目。3.现场提问有关人员月度检查有关情况。

1.没有压力容器月度检查记录。2.压力容器月度检查记录不完整。

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2的要求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5条

1.抽查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查看是否开展年度检查。2.年度检查是否由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专业培训的人员实施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3.查看年度检查报告是否包括对管理情况、本体及其运行情况和安全附件的检查。4.查看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是否采取措施消除。

1.没有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2.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不完整。3.年度检查未由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组织。4.年度检查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实施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5.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消除。

年度检查项目:

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其检查项目、内容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是否符合专项要求的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2.1-7.2.4条

检查报告及结论: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作出以下结论意见:

(1)符合要求,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可以在允许的参数范围内继续使用;

(2)基本符合要求,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可以有条件的监控使用,结论中应当注明监控运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完成期限;

(3)不符合要求,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不允许继续使用,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进行进一步检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2.5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6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0条

抽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查看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1.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检验。2.已完成定期检验,但定期检验报告还未更新。

操作规程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2)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3

查阅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核实各项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按规定有效实施。

1.未按要求建立压力容器操作规程。2.操作规程内容不完整。3.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三条、八十四条

异常情况处理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专项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1)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

(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

(4)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

(6)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7)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

(8)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出现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

(9)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工作压力明显上升的;

(10)其他异常情况的。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8

1.查阅固定式压力容应急专项措施及报告程序文件。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固定式压力容应急专项措施有关情况。

1.没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应急专项措施及报告程序文件。2.应急专项措施及报告程序操作性不强。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或者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保管。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本规程4.1.3规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文件和资料;

(4)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移动式压力容器维修和改造的方案、设计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6)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年度检查报告;

(7)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如果有)的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4条

查阅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并核实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1.未逐台移动式压力容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2.安全技术档案内容不完整。

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最大允许充装量等;

(2)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包括车辆停放、装卸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5条

查阅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核实各项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按规定有效实施。

1.未按要求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规程。2.操作规程内容不完整。3.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

作业人员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应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了解所充装介质的性质、危害性和罐体、气瓶的使用特性,具备必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6条

异常情况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使用单位的有关部门报告:

(1)罐体或者气瓶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罐体或者气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

(4)管路、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充装量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

(7)充装介质与铭牌和使用登记资料不符;

(8)真空绝热罐体外表面局部存在严重结冰、结霜或者结露,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

(9)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走行装置及其与罐体或者气瓶连接部位的零部件等发生损坏、变形等危及安全运行;

(10)其他异常情况。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8.1条

1.查阅移动式压力容器紧急措施及报告程序文件。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紧急措施有关情况。

1.没有移动式压力容器紧急措施及报告程序文件。2.应急专项措施及报告程序操作性不强。

隐患处理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时进行检验,消除隐患;对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8.2条

1.查阅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记录。2.查看隐患是否采取措施消除。3.查看应该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是否按要求报废并注销。

1.没有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记录。2.发现的隐患未消除。3.未按要求进行报废和注销。

《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

变更使用条件

变更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条件(如变更充装介质、设计参数、最大允许充装量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且出具设计修改文件;设计修改文件的内容至少包括设计修改说明、必要的检验试验要求、标志要求以及根据实际变更条件所需要的强度校核计算、安全泄放装置排放量计算、设计修改图样及产品使用说明等;

(3)不需要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结构进行相应改造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5.9的规定及设计修改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4)变更充装介质,如果在原出厂设计文件(竣工图、产品说明书等)允许范围内,按照本条第(3)项的规定执行;如果不在原出厂设计规定范围内,则根据情况按照本条的相应规定执行;

(5)变更使用条件,但是未进行本规程7.2所述改造的,可以不更换产品铭牌,由修理单位或者改造单位根据变更后的内容,按照引用标准进行表面涂装及标志等;

(6)使用条件变更后,使用单位必须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设计修改文件及必要的检验报告等)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并且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1条

1.查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变更资料、设计修改文件和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同意文件。2.查阅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文件。3.现场查看变更使用条件后的涂装及标志。4.查阅变更登记有关文件。

1.无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变更资料、设计修改文件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同意文件。2.无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文件。3.变更使用条件后涂装及标志未更换。4.无变更登记有关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法》六十二、八十三条

应急救援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且定期组织演练,演练应当有记录并进行分析总结。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6条

1.未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2.应急专项预案操作性不强。3.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4.应急演练存在走过场问题。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包括随车作业人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每次出车前、停车后和装卸前后的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应当进行记录。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是否完好,有无脱落等;

(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是否完好;

(3)罐体或者气瓶外部的标志是否清晰;

(5)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6)装卸附件是否完好;

(7)紧固件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有松动现象;

(8)罐体或者气瓶内压力、温度是否异常及有无明显的波动;

(9)罐体或者气瓶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10)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是否齐全,是否完好有效;

(11)罐体或者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的连接紧固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7条

1.查阅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有关情况。

1.没有按要求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2.没有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3.有关人员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的要求不熟悉。

年度检验(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

使用单位应当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年度检验项目,包括罐车资料审查、罐体外观检验、罐体与底盘连接检验、附属设施连接检验、隔热层检验、附件检验、安全附件检验、组装检验、耐压试验(必要时)和气密性试验、真空度检测(适用于真空绝热罐体)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附件A

1.抽查年度检验报告,查看是否按要求开展年度检验。2.查看年度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1.没有按要求申报年度检验。2.没有年度检验报告。3.年度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

全面检验(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

全面检验项目,包括罐车罐体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结构检验和几何尺寸检验、紧急切断阀耐压试验、壁厚测定、表面缺陷和埋藏缺陷检测、罐体外表面油漆检验和强度校核等。

1.抽查全面检验报告,查看是否按要求开展全面检验。2.查看全面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1.没有按要求申报全面检验。2.没有全面检验报告。3.全面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

年度检查(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气瓶检查、附件检查、气瓶固定装置安全状况检查、安全附件检查等

以上项目检查完成后,应当对长管拖车所有密封面进行泄漏性检查。检查所用介质为氮气或者充装气体,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0.8至1.0倍。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改单)5.18、附件J

年度检查结论及报告

(1)符合要求,是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可以在允许的参数范围内继续使用;

(2)基本符合要求,是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可以有条件的监控使用,结论中应当注明监控运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完成期限;

(3)不符合要求,是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不允许继续使用,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申请检验机构进行进一步检验。

定期检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

定期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气瓶的瓶体检验、附件(包括端塞、阀门、管路、快装接头等)检验、安全附件检验、气瓶固定装置(框架或者捆绑带)检验和整车气密性试验。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附件D

1.抽查定期检验报告,查看是否按要求开展定期检验。2.查看定期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1.没有按要求申报定期检验。2.没有定期检验报告。3.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

装卸要求

装卸前应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逐台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随车规定携带的文件和资料应当齐全有效,并且装卸的介质应与铭牌和使用登记资料、标志一致;

(2)首次充装投入使用并且有置换要求的,应当有置换合格报告或者证明文件;

(3)购买、充装剧毒介质的,应当有剧毒介质(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运输通行证;

(4)随车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资格证书有效;

(6)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工作状态正常,并且在校验有效期内;

(7)压力、温度、充装量(或者剩余量)应当符合要求;

(8)各密封面的密封状态应当完好无泄漏;

(9)随车防护用具、检查和维护保养、维修(以下简称检修)等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应当配备齐全、完好;

(10)易燃、易爆介质作业现场应当采取防止明火和防静电措施;

(11)装卸液氧等氧化性介质的连接接头应当采取避免油脂污染措施;

(12)罐体或者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的连接应当完好、可靠。

未经检查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进入装卸区域进行装卸作业。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1条、第6.4.2条、第6.4.3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装卸作业过程的工作质量和安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规定的装卸工艺规程进行操作,装卸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2)按照指定位置停车,汽车发动机必须熄火,切断车辆总电源,并且采取防止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

(3)装卸易燃、易爆介质前,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导静电装置与装卸台接地线进行连接;

(4)装卸接口的盲法兰或者等效装置必须在其内部压力卸尽后卸除;

(5)使用充装单位专用的装卸用管进行充装,不得使用随车携带的装卸用管进行充装;

(6)装卸用管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连接符合充装工艺规程的要求,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7)装卸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介质前,进行管道吹扫或者置换;

(8)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处在规定的工作岗位上;配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位于紧急切断装置的远控系统位置;配置装卸安全连锁报警保护装置的,该装置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

(10)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不得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严禁超装、错装。

装卸后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满足以下要求并且进行记录:

(2)压力、温度、充装量(或者剩余量)应当符合要求;

(3)移动式压力容器所有密封面、阀门、接管等应当无泄漏;

(4)所有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应当完好;

(5)充装冷冻液化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罐体外壁不应存在结露、结霜现象;

(6)移动式压力容器与装卸台的所有连接件应当分离。

充装完成后,复核充装介质和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如有超装、错装,充装单位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严禁车辆驶离充装单位。

随车资料

除随车携带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证书外,还应当携带以下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从业资格证;

(3)液面计指示值与液体容积对照表(或者温度与压力对照表);

(4)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记录;

(5)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5条

查阅移动式压力容器随车携带的文件、证书、证件。

随车携带的文件、证书、证件不齐全。

装卸用管使用

装卸用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装卸用管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可靠的连接方式;

(3)具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或者措施;

(4)所选用装卸用管的材料应当与充装介质相容;

(5)充装冷冻液化气体的装卸用管以及紧固件的材料,应当能够满足低温性能要求,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7)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用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装卸用管公称压力的1.5倍,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8)装卸用管必须标志开始使用日期,其使用年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C3.4.2条、《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3条

1.查阅装卸用管年度耐压报告。2.现场查看装卸用管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1.没有装卸用管年度耐压报告。2.装卸用管不符合有关要求。

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

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充装单位应当将与充装有关的信息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要求,及时上传至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充装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有效;

(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过程的安全追溯系统,并且有效实施管理。

(3)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向介质买受方提交充装证明资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C3.7.1.6条

1.查阅充装记录。2.查看是否及时将与充装有关的信息上传至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3.查看充装过程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及实施情况。

1.充装记录不完善。2.充装有关信息未录入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3.未建立充装过程安全追溯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五条

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

管道改造

管道的改造,应当由管道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改造的情况书面告知登记机关后,方可施工。改造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对于GC1级管道或改造后长度大于500米的管道,还应当实施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管道改造是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管道特性发生变更的活动。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一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三条

管道维修

压力管道的维修分为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

重大维修是指对管道不可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与焊补、带压堵漏。带压堵漏还应当符合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要求。重大维修外的其他维修为一般维修。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道重大维修应当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修理改造施工前应当制订重大维修方案,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对于GC1级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时,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应当将拟进行的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管道使用登记机关,并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进行重大维修施工。

重大维修施工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后,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管道内部有压力时,一般不得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维修。对于生产工艺过程特殊,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或出现紧急情况需要采用带压密封堵漏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实施带压堵漏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带压密封堵漏技术的使用频次,每条管道上使用带压密封堵漏的部位不得超过两处。管道停机检修时,带压密封堵漏的卡具应予拆除,必要时重新进行维修。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查阅压力管道操作规程,核实各项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按规定有效实施。

1.未按要求建立压力管道操作规程。2.操作规程内容不完整。3.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

长输管道要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使用过程应进行法定检验。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执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管道定期检验执行《压力管道定期监督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的规定。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质检总局国资委能源局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

查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

无法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且做出记录。存入管道技术档案。发现情况异常,应当及时处理。

建议对下列内容检查、保养:

1.压力管道本体、保温层、防腐层;

2.阀门操作机构;

3.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

4.紧固件;

5.管道的振动情况;

6.静电跨接和接地;

7.停用管道的防护、保养;

8.支吊架检查、保养;

9.跑、冒、滴、漏维护;

10.高、低温管道的热、冷紧;

11.禁止将管道及支架作接地零线、撬抬重物的支点等。

12.其他需要维护保养的。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压力管道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一十二条

1.没有按要求开展维护保养。2.没有维护保养记录或记录不完整。3.有关人员对维护保养的要求不熟悉。

日常检查

使用单位应结合管道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日常检查、维修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条

1.查阅日常检查记录。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日常检查有关情况。

1.未按要求开展日常检查。2.没有日常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3.有关人员对日常检查的要求不熟悉。

年度检查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检查管理制度。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自行实施年度检查时,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器具、设备。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附件A

1.查阅年度检查管理制度。2.核查年度检查是自行实施还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3.核查自行实施年度检查的单位,是否配备必要的检验器具、设备。4.查阅年度检查报告。5.查看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是否采取措施消除。

1.未制定年度检查管理制度。2.自行实施的年度检查不符合有关要求,未配备必要的检验器具、设备。3.没有压力管道年度检查报告。4.压力管道年度检查报告不符合要求。5.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消除。

管道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内容:

(1)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齐全有效;

(3)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日常维护、运行记录、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5)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检查、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6)安全附件与仪表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是否齐全;

(8)是否对事故、故障以及处理情况进行了记录。

管道运行状况检查:

(2)检查管道组成件以及其焊接接头等有无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缺陷;

(3)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情况;

(4)管道有无异常振动,管道与相邻构件之间有无相互碰撞、摩擦等情况;

(5)管道隔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以及防腐层破损等情况,必要时可以采用红外热成像检测、热流密度检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节能评价;

(6)检查支吊架有无脱落、变形、腐蚀、损坏,主要受力焊接接头有无开裂,支架与管道接触处是否积水,恒力弹簧支吊架转体位移指示是否符合要求,变力弹簧支吊架有无异常变形、偏斜、失载,刚性支吊架状态、转导向支架间隙、阻尼器和减振器位移、液压阻尼器液位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7)检查阀门表面有无腐蚀,阀体表面裂纹、严重缩孔、连接螺栓是否松动等情况;

(8)检查放空(气)阀和排污(水)阀设置位置是否合理,有无异常集气、积液等情况;

(9)检查法兰有无偏口以及异常翘曲、变形、泄漏,紧固件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腐蚀等情况;

(10)检查波纹管膨胀节表面有无划痕、凹痕、腐蚀穿孔、开裂以及波纹管波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失稳现象,铰链型膨胀节的铰链、销轴有无变形、脱落、损坏现象,拉杆式膨胀节的拉杆、螺栓、连接支座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11)对有阴极保护装置的管道,检查其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12)对有蠕胀测量要求的管道,检查管道蠕胀测点或者蠕胀测量带是否完好;

(13)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安全附件与仪表检查:

安全附件与仪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附件与仪表,不得投入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不检定的;

年度检查报告及结论:

年度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分析管道使用安全状况,出具检查报告(报告格式见附录a)。按照以下要求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年度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

(1)符合要求,指未发现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或者只发现轻度的、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可以在允许的参数范围内继续使用;

(2)基本符合要求,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够保证管道安全运行,可以在监控条件下使用,并且在检查结论中,应当注明监控条件、监控运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完成期限;

(3)不符合要求,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管道安全运行的情况,不允许继续使用,必须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进行进一步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将年度检查报告及其记录(单项报告)存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到下一个定期检验周期。

安全保护装置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四十七条

1.抽查安全阀校验报告。2.查看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

进行安全阀在线检测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的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到场确认。检测和调整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检测和调整装置用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整定压力的1.5~3.0倍,精度应当不低于1.0级,而且压力表前不得装阻尼器。在检测和调整时,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用压力表、温度计以及其他仪器仪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安装位置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1.抽查压力表检定证书。2.查看压力表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

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三)

(2)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D2.2条

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A)资格证书。

安全管理制度

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3条

查阅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核实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1.未按要求建立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

2.管理制度内容不完整。

3.管理制度操作性不强。

4.管理制度未有效运行。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

(2)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3)用户信息反馈;

(4)气瓶的检查登记、使用登记、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储存、发送;

(5)充装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

(7)资料保管,如充装记录(含电子文档)、设备档案等;

(8)不合格气瓶处理;

(9)人员培训考核管理;

(10)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服务;

(11)事故报告和处理;

(12)事故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

(13)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D2.7.2条

充装许可证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无气瓶充装许可证。

充装单位应当结合充装工艺制定并且实施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包括适用范围,人员条件、设备仪器条件、操作程序和方法、监控参数、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的处理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充装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7)装卸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D2.7.3条

查阅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核实各项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按规定有效实施。

1.未按要求气瓶充装操作规程。2.操作规程内容不完整。3.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

充装检查记录

充装单位应当填写充装工作记录。充装工作记录要有操作人员、审核人员签字确认。有关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或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介质化验报告;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12)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D2.7.4条

安全技术档案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书等。

气瓶的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3条

1.查阅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并核实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完备。2.核查充装单位是否建立信息化管理数据库。

1.未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2.安全技术档案内容不完整。3.充装单位未建立信息化管理数据库。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且定期演练。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2条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做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实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1)本单位办理使用证的气瓶瓶体上应当制作充装站标志(涂敷标志和信息化电子标志)和充装产品标签,标签内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充装站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储运、销售、检验的全产业链等环节的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并且有效实施管理;

(3)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者瓶装气体消费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培训。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D2.7.1.6条

1.查看充装记录、气瓶瓶体上的充装站标志和充装产品标签。2.查看充装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及实施情况。3.核查对瓶装气体使用者和经销单位进行安全使用指导和安全使用培训有关情况。

1.充装记录不完善、气瓶瓶体上无充装站标志和充装产品标签。2.未建立、运行全链条安全信息追溯系统。3.未履行指导、培训责任。

充装前后及充装过程检查

(2)车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鼓励其他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及其充装、使用进行安全管理。

(3)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5条

1.查阅气瓶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记录和充装记录。2.查看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信息化充装系统使用情况。3.现场提问有关人员气瓶充装有关情况。4.现场检查充装操作过程。

1.没有气瓶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2.存在未使用车用气瓶信息化充装系统情况。3.有关人员对气瓶充装有关要求不熟悉。4.现场充装操作不符合要求。

充装工作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并且按照其规定进行记录,向介质购买方提交证明资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D2.8条

(1)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

(2)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5条

(1)在充装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气瓶各处的密封情况,瓶体温度是否正常(手动检测),随时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声音,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2)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并且定期进行手动检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5.2条

气体经销

(2)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和消费者应当经销和购买粘贴有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充装产品合格标签的瓶装气体,不得经销和购买超期未检气瓶或者报废气瓶盛装的气体。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7.1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气瓶运输

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1.现场检查气瓶运输是否符合摆放、固定、装卸等有关要求。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气瓶运输有关情况。

1.气瓶运输不符合有关要求。2.现场人员对气瓶运输有关工作不熟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气瓶储存

(1)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车用瓶除外),

(3)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时,存放空间内温度不得超过40℃,否则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空瓶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实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实瓶,应当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储存易起聚合反应或者分解反应的瓶装气体时,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规定储存期限。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7.1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

1.查看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是否有专用仓库。2查看是否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3.现场检查空瓶与实瓶是否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4.根据气体性质,现场查看是否符合存储要求。5.现场提问有关人员气瓶储存有关情况。

1.没有气瓶专用仓库。2.气瓶储存不符合有关要求。3.现场人员对气瓶储存有关情况不熟悉。

使用环境

(1)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车用瓶除外),禁止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使用盛装燃气的气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2)应当在开放空间使用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

(3)在车用气瓶警示标签上的显著位置明确提示禁止驾驶者将使用液化天然气燃料的车辆驶入或者停放在建筑物内的停车场(库)等封闭空间。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7.1条、第6.7.2条

1.现场查看气瓶储存和使用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2.车用气瓶警示标签上的显著位置是否明确提示禁止驶入或停放的要求。

1.气瓶储存和使用环境不符合有关要求。2.车用气瓶警示标签上没有明确提示禁止驶入或停放的要求。

6.电梯

6.1电梯安全管理要求

排查项目

责任

主体

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明确,应是能够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首负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电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1)使用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2)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2-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电梯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3)电梯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注1: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第1.3条

第2.1.1条

查阅电梯产权证明文件、使用管理委托合同、租赁合同等

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

管理

机构

(1)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帐,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a)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注2),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3)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b)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

注2: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注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第2.2条

第2.3.2条

查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证明文件、人员管理台账、人员安全与节能培训考核记录、设备管理台账等文件,确认是否按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进行人员管理,是否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1.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2.未逐台电梯设置安全责任人;

3.安全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等。

作业

人员

(1)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使用电梯(含其他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超过20台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少于20台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2)对于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电梯使用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4条

查阅电梯台账,确认是否根据电梯数量、特性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

制度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b)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管理制度;

(d)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f)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g)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h)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i)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第2.6.1条

管理制度不全、缺少操作规程等。

技术

档案

(1)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使用登记证;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c)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d)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2-4)、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e)特种设备的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f)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g)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h)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改造或维修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i)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

(j)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第2.5条

查阅电梯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确认是否建立电梯台账,是否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

1.未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2.安全技术档案不全等。

使用

登记

(1)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2)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第3.1条

查阅安全技术档案,确认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

警示

标识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电梯轿厢或者出入口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警示标志。

未在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警示标志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年限

第2.14条

查阅安全技术档案,确认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是否经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是否办理登记变更,是否采取有限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1.未进行检验或安全评估;

2.未做变更登记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日常

检查

记录

对在用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查阅维护保养和自行检验记录,是否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是否及时消除排查的事故隐患.

自行检查不及时、不到位等

定期

检验

(3)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注2-5),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第2.10条

查阅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确认电梯定期检验是否超过有效期,是否及时报检

定期检验超过有效期等

11

安全

隐患

整改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2)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2.11.1条

第2.11.2条

查阅隐患排查记录、故障和异常情况处置记录确认是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故障及异常情况是否按规定执行。

未进行隐患排查、排查未做记录、异常情况处置不当等

12

应急

救援

预案

按照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做出记录。

第2.12条

查阅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电梯事故应急演练记录确认使用单位是否制定专项预案,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演练

1.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不能覆盖电梯品种;

2.未做事故应急演练记录等。

6.2电梯安全使用要求

6.2.1垂直电梯

运行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8.6项

1.现场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2.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以及紧急电动运行、火灾召回、地震运行状态(如果有),验证IC卡功能是否退出。

外呼显示错误、平层不准确等

通道与通道门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容易握到的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机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2.1项

目测或者测量,确认是否符合条件

梯子未固定牢固、通道照明失效、通道门警示标志缺失等

井道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3.1项

现场目测观察,确认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是否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

围壁高度不够

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2.2项

现场目测观察,机房是否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机房堆放杂物等

安全空间

(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控制柜全宽(两者中的大值),净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2.3项

1.控制柜前净空面积不足;

2.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未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地面开口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2.4项

现场目测观察或者测量数据

圈框缺失等

照明与插座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2.5项

现场目测观察是否按要求设置照明、开关和插座,操作验证各开关功能是否正常

电气照明失效等

驱动主机

(1)运行时主机、制动器和夹绳器等部件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和碰擦;

(2)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齐全,且:

(a)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b)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c)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2.7项

现场目测观察,确认运行时主机、制动器和夹绳器等部件工作时无异常噪声、振动和摩擦,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模拟操作手动紧急操作是否有效

紧急操作装置不全、无法观察是否处于开锁区等

机房内手动泵操作装置、油箱和阀泵、消音器、油管、表、接口等部件

液压电梯:

(1)机房内手动泵操作装置齐全,在指定位置;

(2)油箱油量、油温正常,无杂质、漏油现象;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表B-1第2、3、6项

现场目测观察

油箱漏油、手动泵操作装置不全

防爆技术要求

防爆电梯:

各个隔爆、增安及本安类设备及电缆配线及引入装置均密封或固定良好,符合防爆技术规范要求。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附件A第2.1~2.13项

隔爆设备未密封、引入装置密封不符合要求等。

接线端子和仪表

(1)电气控制柜内各接线紧固、整齐,线号齐全清晰;

(2)控制内各仪表显示正常。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表A-3第5、6项

现场目测观察确认

接线混乱、仪表显示不正常等

限速器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3)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2.9项

1.查阅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确认铭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现场目测观察限速器是否运行良好;

3.查阅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限速器铭牌,确认限速器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限速器无法卡住钢丝绳、限速器铭牌内容不全、限速器超期未校验等

13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5.1项

1.现场目测观察,确认钢丝绳是否有下列情形: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②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2.用钢丝绳探伤仪或者放大镜全长检测或者分段抽测;测量并判断钢丝绳直径变化情况。测量时,以相距至少1m的两点进行,在每点相互垂直方向上测量两次,四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即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3.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方法进行检查

1.钢丝绳笼状畸变;

2.钢丝绳弯折;

3.钢丝绳扭结;

4.钢丝绳严重锈蚀等

14

旋转部件的防护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对于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检验:

①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者链轮时,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或者链条脱离链轮的装置,并且当驱动主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或者链条与链轮之间的装置;

②井道内的导向滑轮、曳引轮、轿架上固定的反绳轮和补偿绳张紧轮,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和进入异物的防护装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5.6项)

现场目测观察旋转防护装置是否齐全

防护装置缺失等

15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

(1)轿厢内的铭牌,应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2)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的绿色按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4.7项

现场目测观察确认名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出口层选层按钮是否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的绿色按钮。

改造后的电梯,铭牌内容不全等

16

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本条(1)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3)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4.8项

现场目测观察轿厢内是否设置紧急照明和紧急报警装置,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是否也设置对讲系统;现场操作,接通和断开紧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是否有效;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验证紧急照明的功能是否有效。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是否配置使用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

1.紧急照明失效、紧急报警装置失效,报警装置显示的设备编号与实际不符;

2.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未设置对讲系统等;

3.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17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6.5项

模拟动作试验,在电梯关门过程中,触碰触板或者遮挡光幕,应当使电梯门重新开启

光幕防夹人功能失效等

18

门地坎距离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6.1项

测量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确认是否超标

测量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大于35mm

19

门标识和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1)层门和玻璃轿门上设有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6.2,6.4项

查阅层门和玻璃轿门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标识,对照检查门标识是否符合要求;现场目测观察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是否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标识缺失、标识内容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不符等

20

门间隙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6.3项

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部分数据超标

21

门的运行和导向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如果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6.6项

层门导向滑块脱落、层门运行有机械卡阻等

22

紧急开锁装置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6.8项

现场操作,用钥匙操作紧急开锁装置,验证其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钥匙无法从外面打开层门等

23

门的闭合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6.10项

现场操作检查,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层门检查电梯是否停止运行;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层门关闭,打开轿门,观测电梯能否运行,对于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的滑动门,短接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梯安全装置,使各门扇均打开观察电梯是否运行

电梯开门行走等

24

地坑设施与装置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3.12项

底坑渗水、井道灯不亮等

25

液压柱塞和井道内液压油管、接口

(1)柱塞无漏油、运行顺畅,柱塞表面光滑;

(2)液压油管、接口等无漏油。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表B-1第29、30项

现场正常状态运行电梯,目测观察观察运行是否顺畅,柱塞有无漏油现象,柱塞表面是否光滑;液压油管、接口等是否漏油

液压油管、接口漏油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26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0项

6.2.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梳齿与梳齿板

梳齿板梳齿或踏面齿应完好,不得缺损。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应至少为4mm,间隙不应超过4mm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5.1项

现场目测观察梳齿板梳齿或踏面齿是否完好,是否缺损;现场测量数据,确认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间隙是否超标

梳齿板梳齿缺损、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少于4mm等

检修盖板和楼层板

(1)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安装楼层板防倾覆装置、螺栓固定等),防止楼层板因人员踩踏或者自重的作用而发生倾覆、翻转;

(2)监控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的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移除任何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②如果机械结构能够保证只能先移除某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至少在移除该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后,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6.11项

现场目测观察,防止楼层板因人员踩踏或者自重的作用而发生倾覆、翻转措施是否适当;开启检修盖板、楼层板,观察驱动主机是否能启动

监控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等

护壁板之间的间隙

护壁板之间的间隙应当不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或倒角状。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4.4项

现场目测观察护壁板边缘是否呈圆角或倒角状。现场测量数据,确认护壁板之间的间隙是否不大于4mm。

护壁板之间的间隙超标等

扶手装置要求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光滑、平齐。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大于3mm,应当坚固且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无产生勾绊的危险。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4.3项

现场目测观察扶手装置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测量数据,验证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是否大于3mm。

(1)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不平齐;(2)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大于3mm等。

扶手带外缘距离和扶手带

(1)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

(2)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者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8mm。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3.5,4.1项

现场目测观察、测量数据,确认是否任何情况下,各距离尺寸能够符合要求。

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80mm等。

围裙板接缝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垂直、平滑,板与板之间的接缝应是对接缝。对于长距离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处可以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4.5项

现场观察确认接缝是否符合要求。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连接不平滑。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偏差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胶带实际速度的允许偏差为0~+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10.2项

用同步率测试仪等仪器分别测量左右扶手带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速度,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胶带实际速度的允许偏差为负值等。

(1)采用待机运行(自动启动或加速)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在乘客到达梳齿和踏面相交线之前,应当已经启动和加速。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8.1,8.2项

1现场目测观察确认采用待机运行(自动启动或加速)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是否在乘客到达梳齿和踏面相交线之前已经启动和加速;

在乘客到达梳齿和踏面相交线之前,自动扶梯进或者自动人行道未启动和加速等。

使用须知

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拉住小孩;②应抱住宠物;③握住扶手带;

④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9.1项

现场目测观察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是否设置使用须知标牌,标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标牌内容不全等。

产品标识

应当至少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一个出入口的明显位置,设有标注下列信息的产品标识:

①制造单位的名称;

②产品型号;

③产品编号;

④制造年份。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9.2项

现场目测观察,确认是否至少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一个出入口的明显位置,设有标注下列信息的产品标识:

②产品型号;③产品编号;④制造年份。

未设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信息不全等。

主要部件铭牌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2.8项

查阅驱动主机、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对照检查铭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铭牌内容不全。

周边照明

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的照明。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50lx。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3.1项

现场目测观察,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是否有足够的照明。现场测量数据,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是否至少为50lx。

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少于50lx。

防护挡板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3.4项

防护挡板未固定、防护挡板边缘锐利、防护挡板未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等。

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且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

(2)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以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

(3)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该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锐边。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4.2项

1.防爬装置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

2.防滑行装置高度不符合要求等。

防夹装置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符合以下要求的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毛刷、橡胶型材)组成;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

(3)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

(4)在倾斜区段,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

(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

(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的倾斜角;

(7)末端部分逐渐缩减并且与围裙板平滑相连,其端点应当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4.7项

1.防夹装置部分缺失;

2.防夹装置端点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小于50mm等。

垂直净高度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方,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30m。该净高度应当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3.3项

现场测量垂直净空高度数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目测观察净高度是否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

1.净空高度不足2.3m;

2.净高度未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等。

梯级踏板或者胶带与围裙板间隙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并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大于7mm。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所测得的垂直间隙应当不大于4mm;踏板或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4.6项

现场目测观擦,测量各间隙数据,确认各间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梯极、踏板与围裙板的单侧间隙大于4mm;梯极、踏板与围裙板的两侧间隙在总和大于4mm等。

出入口

(1)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0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2)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引起危险,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

①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

②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至少增加到高出扶手带100mm,并位于扶手带外缘80mm至120mm之间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件A第3.2项

1.未设置阻挡装置;

2.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高出扶手带不足100mm;

3.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位于扶手带外缘120mm之外等。

查阅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确认电梯定期检验是否超过有效期,是否及时报检。

定期检验超过有效期等。

7.起重机械

7.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十条

查阅起重机设备台账,确认在用起重机数量,必要时现场确认,确认是否需要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

查阅特种设备数量台账、作业人员合同、证件,作业人员交接班记录。确认是否按照设备数量、特性等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

作业人员数量不匹配、人员证件与作业业项目等。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八)大型起重机应安装监控系统。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条

查阅以下资料:

1.起重机制造许可证;

2.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证明文件,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及证件;

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记录;

5.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索具、吊具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7.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演练记录。

8.大型起重机械监控系统。

1.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不全;

2.未按规定起重设置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未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全;

5.未做索具、吊具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6.未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演练等。

7.大型起重机未安装监控系统。

起重机的使用单位至少建立和健全以下各种规章制度:

(一)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日常检查管理制度;

(四)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五)定期报检管理制度;

(六)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七)交接班管理制度;

(八)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九十条

1.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设备管理制度;

3.日常检查管理制度;

4.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5.定期报检管理制度;

6.人员培训管理制度;7.交接班管理制度;

8.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不齐全。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七)使用登记证明。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五条

查阅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确认是否有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2.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3.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7.使用登记证明。

起重机安全技术档案不全。

1.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七条

查阅起重机使用登记证明,确认是否在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否到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1.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未在起重机产权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者使用单位盖章(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有驾驶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前方,并且打印二维码。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附件G说明4

现场检查是否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查阅资料确认是否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有驾驶室的,是否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前方,并且打印二维码。

1.未悬挂《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者使用单位盖章(签名确认)的复印件;

2.有驾驶室的,未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前方,并且打印二维码。

3.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9款

查阅起重机停用手续和重新启用手续。

1.未按规定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

2.2.重新启用时,未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

3.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未进行检验等。

4.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起重机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对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百零一条

查阅起重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日常检查记录、故障及维修记录。

1.未制定救援预案;

2.未对日常检查进行记录等。

5.起重机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对其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停止使用1年以上(含1年)的起重机,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合格。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百零三条

停止使用1年以上(含1年)的起重机,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

选型

采购

1.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2条

1.查阅采购、使用生产许可证(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确认是否取得许可生产;

2.查阅监督检验报告确认是否经检验合格。

1.起重机械未取得生产许可;

2.起重机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使用已经报废的起重机械等。

2.起重机应当在设计规定的工况和环境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的选型和使用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十七条

查阅产品技术资料、合同,检查设备的选型与使用工况匹配情况是否与其一致。

选型与使用工况不匹配。

3.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现场环境以及吊运物品的要求,购置和使用适合的并且有起重机制造许可证的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八十九条

查阅产品技术资料、合同、起重机制造许可证,检查现场环境和物品吊运情况。

1.选型与使用环境、吊运物品特点不匹配;

2.起重机制造单位未取得许可证。

4.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

查阅以下资料是否全部具备:

1.原使用单位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2.新使用单位使用登记证明;

3.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4.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起重机手续不全即投入使用。

租用

1.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四条

查阅起重机日常保养记录、起重机技术档案,检查起重机是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是否进行过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是否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未对日常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安全技术档案不全、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等。

安装改造维修

1.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二条

查阅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档案,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许可,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的,是否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是否经监督检验合格。

1.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许可;

2.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的,不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3.未实施监督检验合格。

2.起重机的基础和轨道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且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有关质量和尺寸进行检查,进行记录。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十五条

1.查阅基础和轨道验收合格证明;

2.查阅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基础和轨道质量和尺寸的检查记录。

1.使用单位未组织起重机轨道和基础的验收;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做质量和尺寸检查记录。

3.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四条

检查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的施工作业是否在办理告知后方才施工。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是否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才施工。施工前告知是否采用书面形式。

1.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未办理告知;

2.起重机移装未办理安装告知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4.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查阅检验监督检验申请、施工检查记录,确认施工前是否办理监督检验申请。

施工前未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设备

报废

1.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起重机是否具备下述情形: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2.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达到报废条件的未采取报废措施。

2.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10条

查阅报废手续是否齐全。

报废手续不齐全。

3.存在严重隐患,已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百条

查阅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

4.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明显腐蚀时,应当进行检查、测量和计算。当核算出的承载能力不能达到额定承载能力时,应当进行维修使其达到使用要求,或者进行改造降低额定起重量,否则应当予以报废。

降低额定起重量时,应当增加改造铭牌和更改起重量标志。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三十五条

查阅检查、测量和计算记录,及处置行情况记录,核对是否未合理有效措施。

降低额定起重量时,未增加改造铭牌和更改起重量标志。

5.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产生裂纹时,起重机应当停止使用,只有对裂纹的影响和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进行安全评价确认可以使用,或者更换有裂纹的结构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应当予以报废。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三十六条

查阅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报废手续,确认采取措施是否合理得当。

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产生裂纹时,起重机未停止使用。

6.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等主要受力结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安全运行时,如果不能修复,应当予以报废。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三十七条

现场检查确认变形及运行情况。

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等主要受力结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安全运行时,未采取报废措施。

7.吊钩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予以报废:

(一)裂纹;

(二)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

(三)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四)扭转变形超过10°;

(五)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时。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衬套应当予以报废;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心轴应当报废。吊钩的缺陷不得焊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四十一条

现场检查吊钩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裂纹;(2)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4)扭转变形超过10°;(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时。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衬套应当予以报废;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心轴应当报废。吊钩的缺陷进行焊补。

(1)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

(2)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等。

8.钢丝绳的报废应当符合GB5972—2006《起重机械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要求。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四十三条

现场检查钢丝绳是否符合GB5972—2006《起重机械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要求。

钢丝绳断丝、钢丝绳断股、钢丝绳严重锈蚀等。

9.卷筒出现裂纹或者筒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时,应当予以报废。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四十五条

现场检查卷筒的使用状况,确认是否存在裂纹或者筒壁磨损达到或超过原壁厚的20%。

卷筒出现裂纹、筒壁磨损达到或超过原壁厚的20%。

10.滑轮产生裂纹、轮槽不均匀磨损达到3mm、轮槽壁厚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或者存在其他损害钢丝绳的缺陷时,应当予以报废。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四十七条

现场检查确认,滑轮产生裂纹、轮槽不均匀磨损是否达到或超过3mm、轮槽壁厚磨损是否达到或超过原壁厚的20%、是否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或者存在其他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滑轮产生裂纹、轮槽不均匀磨损达到或超过3mm;轮槽壁厚磨损达到或超过原壁厚的20%等。

11.当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予以报废:(一)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二)轮缘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50%;(三)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到原厚度的20%;(四)踏面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5%;运行速度低于或者等于50m/min,车轮椭圆度达到1mm;运行速度高于50m/min,车轮椭圆度达到0.5mm时,也应当予以报废。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四十八条

现场检查车轮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1)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2)轮缘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50%;(3)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到原厚度的20%;(4)踏面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5%;运行速度低于或者等于50m/min,车轮椭圆度达到1mm;运行速度高于50m/min,车轮椭圆度达到0.5mm。

(1)轮缘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50%;(2)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到原厚度的20%;(3)踏面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5%等。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四十九条

裂纹、断齿、表面剥落等。

13.制动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制动片磨损达到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时必须报废;

(二)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不得有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三)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四)制动轮不得有裂纹(不包括制动轮表面淬硬层微裂纹),凹凸不平度不得大于1.5mm,不得有摩擦垫片固定铆钉引起的划痕;

(五)液压制动器保持无漏油现象,制动器的推动器保持无漏油状态。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十八条

现场检查制动器是否满足一下要求:

(1)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制动片磨损达到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时必须报废;(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不得有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3)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4)制动轮不得有裂纹(不包括制动轮表面淬硬层微裂纹),凹凸不平度不得大于1.5mm,不得有摩擦垫片固定铆钉引起的划痕。

(1)零部件过度磨损、缺件;

(2)制动轮与摩擦片有摩擦;

(3)有影响制动性能的油污等。

7.2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运行前检查

起重机每班使用前,应当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当在使用前排除,并且做好相应记录。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九十四条

查阅每班使用前检查维护记录。

每班使用前检查记录不全等。

定期的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进行定期的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内容见第九十六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并且作出记录。使用单位还应当根据设备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和增加检查内容。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在用起重机常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起重机工作性能;(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有效性;(三)电气线路、液压或者气动的有关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其工作性能;(四)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防松装置;(五)制动器性能及其零件的磨损情况;

(六)联轴器运行情况;

(七)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情况;

(八)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在用起重机全面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常规检查的内容;

(二)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三)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等情况;(四)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五)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等。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查阅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确认常规检查、全面检查等是否全面到位。

常规检查内容不全、全面检查内容不全等。

使用单位在起重机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不得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九十九条

查阅起重机安全技术档案,确认起重机是否经定期检验合格,是否超过检验有效期。

起重机超过检验有效期等。

8.客运索道

8.1客运索道安全管理要求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单位负责人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没有规定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负责。

安全管理人员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做好本单位客运索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三)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查阅使用单位的人员任命、人员岗位职责等文件资料,确认使用单位是否任命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岗位职责中是否规定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2.结合查阅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申报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情况、救援演习组织情况、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技术档案管理情况,来检查确认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应急救援演习未开展或记录不完整;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未开展或记录不完整;技术档案内容不齐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对日常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情况如实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四)作业过程中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六)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查阅作业人员是否取得作业人员证书,数量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2.人员岗位职责等文件资料中是否规定了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3.查阅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记录;

4.结合查阅有关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应急救援流程的掌握情况等来检查确认作业人员履职情况。

持证作业人员数量不足;服务人员未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未建立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不齐全;作业人员不熟悉应急救援流程。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不齐全;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

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出厂文件;

(二)监督检验报告;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查阅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不齐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安装改造修理

1.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查阅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许可资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技术资料移交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出入口要求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1.现场查看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是否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2.查看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1.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未设置乘客引导标志;

2.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没有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查阅客运索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客运索道经过安装、改重大修理后,是否进行了监督检验,检验报告是否合格。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过程没有进行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查阅客运索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检验报告超过检验有效期限。

故障处理

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查阅客运索道故障记录。

对使用中发生的故障或异常没有进行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事故处置

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应急专项预案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1.查阅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机构中是否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实地查看是否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对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管理是否规范。

2.查阅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的培训记录,查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1.使用单位未制定应急专项预案;

2.组织机构中未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的救援人员数量不足;

3.配备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不足,对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管理不规范;

4.对救援人员没有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或缺少培训记录;

5.缺少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8.2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要求

自行检查维护保养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开展大型活动等客运索道乘坐人员高峰期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人员、工具和设备。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1.查阅使用单位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现场查看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是否配备相应的工具和设备。

1.缺少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期间的两个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查阅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报告,

2.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

定期检验报告超出检验有效期。

全面检查

应每年对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对工作人员的保护设备的检查。在月检的基础上,应进行下述的检查和运行试验:

(1)对站内和线路结构上的所有基础和钢结构及其他结构如梯子、通道、防坠落保护设施和维修平台进行目检;

(2)对各种驱动装置(主驱动、辅助驱动和紧急驱动)进行目检和运行测试;

(3)对每个制动器在各种载荷条件下进行目检和工作测试,并记录测试的结果。

(4)对配备有客车制动器的索道,检查钢丝绳松弛时客车制动器的动作;

(5)对托(压)索轮组(在不拆卸的状态下,但将运载索吊起)、承载索鞍座和托索轮进行目检;

(6)对所有站内机械设备和张紧设备进行目检;

(7)对救援设备进行目检和运行测试,并进行救援演习;

(8)对工作人员保护设备进行目检和操作测试。

(9)对钢丝绳进行目检和/或电磁检测;

(10)对钢丝绳端部固定件进行检查;

(11)对安全、监控和信号设备的检查和运行测试;

(12)对每个运载工具包括吊杆、吊架和吊架轴进行目检。至少要对20%的抱索器进行拆卸后的目检,并要保证任何一个抱索器的连续两次检测的间隔不超过5年。

(13)对抱索器监控设备进行测试;

(14)对门的关闭和锁定设备进行测试;

(15)对客车制动器进行制动并测量制动行程和滑动阻力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第12.3.2条

查阅客运索道的全面检查记录,每年对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还包括对工作人员的保护设备的检查。全面检查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站内和线路结构上的所有基础和钢结构及其他结构如梯子、通道、防坠落保护设施和维修平台进行目检;2.对各种驱动装置(主驱动、辅助驱动和紧急驱动)进行目检和运行测试;3.对每个制动器在各种载荷条件下进行目检和工作测试,并记录测试的结果。4.对配备有客车制动器的索道,检查钢丝绳松弛时客车制动器的动作;5.对托(压)索轮组(在不拆卸的状态下,但将运载索吊起)、承载索鞍座和托索轮进行目检;6.对所有站内机械设备和张紧设备进行目检;7.对救援设备进行目检和运行测试,并进行救援演习;8.对工作人员保护设备进行目检和操作测试。9.对钢丝绳进行目检和/或电磁检测;10.对钢丝绳端部固定件进行检查;11.对安全、监控和信号设备的检查和运行测试;12.对每个运载工具包括吊杆、吊架和吊架轴进行目检。至少要对20%的抱索器进行拆卸后的目检,并要保证任何一个抱索器的连续两次检测的间隔不超过5年。13.对抱索器监控设备进行测试;14.对门的关闭和锁定设备进行测试;15.对客车制动器进行制动并测量制动行程和滑动阻力。

全面检查的内容不全,有漏检未检项目。

每月检查

每个索道站应根据本索道制造商提供的维护使用说明书制定维护计划和定期检查计划。每月检查应特别着重如下各点:

(1)运载索、牵引索以及救护索发生断丝或其他外部损伤的区域;

(2)承载索、张紧索的偏移或转向区域或其他任何发生断丝或其他外部损伤的区域;

(3)钢丝绳连接处(如编接处)和端部固定;

(4)钢丝绳和轨道在脱开和挂结区域的相互位置;

(5)索轮、和承载索鞍座的位置和紧固情况;

(6)进站、站内运行和出站的监控设备及运载工具的运行情况;

(7)制动器及其衬块;

(8)空载状态下制动系统的停车距离的测量;

(9)各种驱动系统的运行;

(10)运载工具上制动器的手动触发;

(11)超速保护装置的工作情况;

(12)运载工具:门的紧固件和锁,开关门设备;

(13)蓄电池;

(14)备品备件的储存;

(15)电气安全设备(例如:抱索器测试设备,减速监控和制动器的释放)。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第12.3.1条

查阅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客运索道维护计划和定期检查计划,维护内容和定期检查内容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查阅维护和检查记录,每月检查的内容是否包含以下内容:

1.运载索、牵引索以及救护索发生断丝或其他外部损伤的区域;2.承载索、张紧索的偏移或转向区域或其他任何发生断丝或其他外部损伤的区域;3.钢丝绳连接处(如编接处)和端部固定;4.钢丝绳和轨道在脱开和挂结区域的相互位置;5.索轮、和承载索鞍座的位置和紧固情况;6.进站、站内运行和出站的监控设备及运载工具的运行情况;7.制动器及其衬块;8.空载状态下制动系统的停车距离的测量;9.各种驱动系统的运行;10.运载工具上制动器的手动触发;11.超速保护装置的工作情况;12.运载工具:门的紧固件和锁,开关门设备;13.蓄电池;14.备品备件的储存;15.电气安全设备(例如:抱索器测试设备,减速监控和制动器的释放)。

未制定客运索道维护计划和定期检查计划,维护内容和定期检查内容不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维护和检查记录中内容不全,有漏项。

每日检查

每日检查应包括下述内容:

(1)直接触发紧急停车的安全电路、主电路和线路安全电路的工作状态,以及运载工具进站和出站的检测设备;

(2)在接地、短路或连接断开的情况下,监控电路的动作;

(3)检查并确认所有显示的值全部在许用范围之内;

(4)在最大运行速度下的电气停车的操作;

(5)改变运行速度的操作;

(6)驱动系统机械制动系统的操作;

(7)设备内部的通讯系统;

(8)钢丝绳在索轮、轮子、鞍座上的位置;

(9)张紧重锤或行走小车的位置和行程余量;

(10)液压或气动系统、减速器的密封性和工作压力;

(11)进站区域、出站区域的支撑和轨道上冰雪积聚状况;

(12)脱挂抱索器进出站口的监控系统的操作运行;

(13)上车和下车区域的状况以及乘客进出通道的状况;

(14)运载工具的状况。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12.2.3

1.直接触发紧急停车的安全电路、主电路和线路安全电路的工作状态,以及运载工具进站和出站的检测设备;2.在接地、短路或连接断开的情况下,监控电路的动作;3.检查并确认所有显示的值全部在许用范围之内;4.在最大运行速度下的电气停车的操作;5.改变运行速度的操作;6.驱动系统机械制动系统的操作;7.设备内部的通讯系统;8.钢丝绳在索轮、轮子、鞍座上的位置;9.张紧重锤或行走小车的位置和行程余量;10.液压或气动系统、减速器的密封性和工作压力;11.进站区域、出站区域的支撑和轨道上冰雪积聚状况;12.脱挂抱索器进出站口的监控系统的操作运行;13.上车和下车区域的状况以及乘客进出通道的状况;14.运载工具的状况。

缺少每日检查记录,或日检记录中内容不齐全,有漏项。

9.大型游乐设施

9.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要求

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七条

查阅运营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框架图或部门设置文件或任命文件等资料,确认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查阅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安全管理员证,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取得安全管理员证;设备运营期间,不能保证至少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条

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三)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或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八条

1.查阅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作业人员证,持证的作业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安全运营要求;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二)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或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

1.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或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满足所操作设备数量的要求;

2.服务人员没有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4.操作人员不熟悉设备的应急救援流程;

5.设备的运行情况没有如实记录。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护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九)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阅运营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制度不全。

应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装技术资料;

(三)使用登记表;

(四)改造、修理技术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的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

查阅每台套的在用大型游乐设施,是否建立了技术档案,每台套的技术档案是否包含了以下主要内容:

运营使用单位没有对在用大型游乐设施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或每台套的技术档案内容不全。

运行

条件

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大型游乐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安装使用大型游乐设施的,主办方应当对其安装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四条、《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条

查阅在用的大型游乐设施是否每年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是否合格,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在用的大型游乐设施没有进行定期检验,或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超出了有效期。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位或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五条

2.现场查看运营使用单位是否对营救设备、急救物品进行合理存放和管理;

4.查阅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的应急救援演练记录,每年每台套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1.运营使用单位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没有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没有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没有配置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或配备不足;没有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2.运营使用单位对营救设备、急救物品没有进行合理存放和管理;

3.没有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4.没有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9.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设备。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

2.检查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作业人员证。

3.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没有取得作业人员证。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游乐设施的年检、月检、日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运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使用的游乐设施,每年要进行1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速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压杠、安全档杆、安全带等安全装置;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

3.绳索、链条和乘坐物;

4.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

5.备用电源。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控制装置、限速装置、制动装置和其他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各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

5.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

6.重要部位(轨道、车轮等)是否正常。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查阅运营使用单位的年检、月检、日检记录是否齐全;并查阅年检、月检、日检内容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检,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速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1.各种安全装置;

运营使用单位的年检、月检、日检记录不齐全;年检、月检、日检内容不全,不满足要求。

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运营前,使用单位必须进行试运行,并记录检查情况。

每次运行前,作业和服务人员必须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第四十五条

1.查阅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运营前的试运行记录。

2.通过实际检查或询问作业人员,每次运行前,作业和服务人员是否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是否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1.缺少每日投入运营前的试运行记录;

2.作业和服务人员不能做到每次运行前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环境

游乐设施的运行区域应用护栏或其他保护措施加以隔离,防止公众受到运行设施的伤害。当有人处于危险位置时,游乐设施禁止操作。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第五十条

检查游乐设施的运行区域周围有没有设置护栏或其他保护措施加以隔离,以防止公众受到运行设施的伤害。

游乐设施的运行区域周围设置的护栏高度不够,护栏间隙过大。

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四条

现场查看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中是否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1.没有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2.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中未明确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0.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要求

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营业执照:

(2)对其区域内使用场车的安全负责;

(3)根据场车的用途、使用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场车,并且对所购买场车的选型负责;

(4)购置观光车辆时,保证观光车辆的设计爬坡度能够满足使用单位行驶线路中的最大坡度的要求,并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

(5)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7)流动作业的场车使用期间,在使用所在地或者使用登记所在地进行定期检验;

(8)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系安全带、转弯减速、下坡减速和超高限速等要求;

(9)场车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10)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

(11)叉车使用中,如果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该设备的使用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2)在观光车辆上配备灭火器;

(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第3.1.1条

1.查阅营业执照;

2.查阅所选用防爆叉车的防爆级别、防爆类型是否符合使用环境的防爆级别类型要求;

3.查阅所选用观光车辆的产品合格证或型式试验合格证等出厂资料,确认观光车的设计爬坡度是否能够满足使用单位行驶线路中的最大坡度的要求,查阅观光车的设计爬坡度是否在销售合同中明确;

4.查阅所使用的场车有没有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首次检验报告;

5.查阅场车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6.查阅流动作业的场车,有没有使用所在地或者使用登记所在地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

7.查阅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包括系安全带、转弯减速、下坡减速和超高限速等要求;

8.查阅场车驾驶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持证上岗;

9.查阅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记录;

10.查阅叉车出厂资料中货叉的型式,与实际使用中的叉车货叉型式是否一致,如果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该设备的使用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1.检查在观光车辆上是否配备灭火器。

1.所选用防爆叉车的防爆级别、防爆类型不满足使用环境的防爆级别类型要求;

2.场车没有进行首次检验就投入使用;

3.场车没有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报告超出有效期;

4.流动作业的场车,没有使用所在地或者使用登记所在地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

5.场车使用单位没有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安全操作规程中不包括系安全带、转弯减速、下坡减速和超高限速等要求;

6.场车驾驶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缺少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记录;

8.随意更换叉车属具;

9.观光车辆上没有配备灭火器。

安全使用

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观光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观光列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第1.3条

1.现场查看场车行驶路面是否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是否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3)行驶路线中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3.观光列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3)行驶路线中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1.场车行驶路面不平坦硬实;特殊路况时,没有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2.观光车最大运行速度大于30km/h;

3.观光车行驶路线中最大行驶坡度大于10%并且坡长大于20m;

4.观光列车最大运行速度大于20km/h;

5.观光列车行驶路线中最大行驶坡度大于4%并且坡长大于20m。

改造修理

从事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在场车改造、修理后,由从事改造、修理的单位自检,自检报告应当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场车改造后应当进行首次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改造,是指改变原场车动力方式、传动方式、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或者改变场车原主参数的活动。

修理,是指更换或者维修原场车动力装置、传动装置、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但是不改变场车原主参数的活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第2.3.5条

第5.1条

2.若场车进行过改造或修理,查阅以下内容:

(1)从事场车改造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改造资质;

(2)在进行改造施工前,是否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

(4)从事改造、修理的单位在场车改造、修理后,从事改造、修理的单位是否自检,自检报告是否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5)场车改造后是否进行首次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1)在进行改造施工前,没有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2)改造后,没有增加新的场车铭牌;(3)从事改造、修理的单位在场车改造、修理后,没有进行自检,没有自检报告;(4)场车改造后没有进行首次检验,没有变更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场车的正常使用状态,日常维护保养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至少保存5年。

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应由使用单位的场车作业人员实施。

在用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至少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第3.2条

查阅场车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查阅在用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是否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1.场车使用单位没有对在用场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或缺少维护保养记录;

2.在用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内容不全,不符合规程要求。

自行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保证场车的正常使用状态,自行检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自行检查记录至少保存5年。

场车的自行检查工作,应由使用单位的场车作业人员实施。

在用场车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整车工作性能、动力系统、转向系统、起升系统、液压系统、制动功能、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防止货叉脱出的限位装置(如定位锁)、载荷搬运装置、车轮紧固件、充气轮胎的气压、警示装置、灯光、仪表显示等,以及规程规定的定期(首次)检验的项目。

查阅场车的自行检查记录,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查阅场车的自行检查记录,检查内容是否包括整车工作性能、动力系统、转向系统、起升系统、液压系统、制动功能、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防止货叉脱出的限位装置(如定位锁)、载荷搬运装置、车轮紧固件、充气轮胎的气压、警示装置、灯光、仪表显示等,以及规程规定的定期(首次)检验的项目。

1.场车使用单位没有对在用场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缺少自行检查记录;

2.在用场车的自行检查内容不全,不符合规程要求。

投用前检查

场车在每日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试运行检查,并且记录;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车的巡检,并且记录。

查阅场车在每日投入使用前的试运行检查记录。

场车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没有进行试运行检查,并做记录。

全面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场车的正常使用状态,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全面检查记录至少保存5年。

场车的全面检查工作,应由使用单位的场车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实施;如果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应当签订相应合同,明确责任。

1.查阅场车的年度全面检查记录,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记录保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场车使用单位没有对在用场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缺少全面检查记录;

在用场车的全面检查内容不全,不符合规程要求。

异常

情况处理

场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查阅场车的故障记录。

没有对场车出现的故障进行及时记录,并保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首次

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出具首次检验报告。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

第3.1.1条

第4.4条

查阅场车首次检验报告。

在用场车没有进行首次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场车按照规定周期(每年1次)进行的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出具定期检验报告。

查阅场车定期检验报告,在用场车是否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在用场车没有进行定期检验,或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

10.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要求

停放和修理区域检查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使用单位内的停放和修理应划定专门区域。

附录B

附录C

检查使用单位内部是否划定专门区域来停放和修理场车。

使用单位内部没有划定专门区域来停放和修理场车,场车随意停放。

车辆安全性能检查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技术参数,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应外观整洁、各部件结构完整,具有国家统一牌照;

2.车辆动力系统应运行平稳,无异响,能正常启动、熄火,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传动系统运转平稳,离合器运行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4.行驶系统车桥和轮胎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5.转向机构应轻便灵活,行驶时不得有异常抖动和明显跑偏现象;

6.车辆必须设置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制动效能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7.车辆灯光、喇叭、开关、仪表灯配置和功能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8.车辆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功能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9.叉车的工作装置和液压系统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叉车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该设备的使用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0.观光车辆需配备灭火器;

11.防爆车辆的配置和功能应满足《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防爆工业车辆第1部分:蓄电池工业车辆》、《防爆工业车辆第2部分:内燃工业车辆》,其部件应满足爆炸环境使用要求。

1.检查车辆外观是否整洁、各部件结构是否完整,是否具有国家统一牌照;

2.启动场车,检查车辆是否能正常启动、熄火,车辆动力系统是否运行平稳,无异响;

3.机械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挂挡行驶,查看传动系统是否运转平稳,离合器运行是否正常;

4.检查行驶系统车桥和轮胎,同一轴上的轮胎型号规格是否一致,轮胎花纹磨损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5.启动车辆行驶,并操作方向盘转向,转向机构应轻便灵活,行驶时不得有异常抖动和明显跑偏现象;

6.检查车辆是否分别设置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操纵装置,行车制动距离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驻车制动应能保证车辆可靠制停在规定坡度上;

7.检查车辆灯光、喇叭、开关、仪表配置和功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8.检查车辆安全带的设置和功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9.检查叉车的工作装置,是否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检查叉车液压系统、液压油管接头等液压部件是否存在漏油现象;10.检查观光车辆是否配备灭火器;

11.检查防爆车辆的整机及部件防爆级别是否符合使用环境的防爆要求。

1.车辆外观不整洁、部件有缺损,没有悬挂国家统一牌照;

2.机械传动车辆,挂挡不平顺,离合器打滑;

3.同一轴上的轮胎型号规格不一致,轮胎花纹磨损量超出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4.转向机构转向沉重,转向力大于标准要求,行驶时有异常抖动和明显跑偏现象;

5.行车制动距离超出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驻车制动无法保证车辆可靠制停在规定坡度上;

6.车辆灯光失效破损、喇叭失效;

7.车辆没有配置安全带,或安全带破损、卡扣失效;

8.使用单位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叉车液压系统、液压油管接头等液压部件存在漏油现象;

9.观光车辆没有配备灭火器;

10.防爆车辆的整机及部件防爆级别不符合使用环境的防爆要求。

作业环境检查

1.场车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场(厂)车的设备类型,规定其工作区域,并根据其工作区域路况,规范本单位场车作业环境;

2.观光车行驶的路线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观光列车的行驶路线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5.因气候变化原因,使用单位可以采取遮风、挡雨等措施,但不得改变观光车辆非封闭的要求;

6.使用单位对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的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辆运营时的行驶路线图,并且按照线路图在行驶路线上设置醒目的行驶线路标志,明确行驶速度等安全要求。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图,应当在乘客固定的上下车位置明确标识。

第3.1.2条

1.叉车的使用单位应当规定叉车工作区域,并根据其工作区域路况,规范作业环境;

2.观光车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观光车行驶的路线,查阅观光车行驶路线图,实地查看行驶路线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观光列车的行驶路线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5.现场检查观光车实物,但不得改变观光车辆非封闭的要求;

6.检查观光车辆行驶路线图,实地查验是否按照线路图在行驶路线上设置醒目的行驶线路标志,明确行驶速度等安全要求。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图,是否在乘客固定的上下车位置明确标识。

1.叉车的使用单位没有规定叉车工作区域;

2.观光车使用单位没有规定观光车行驶的路线;

3.观光车行驶路线中存在最大坡度大于10%并且坡长大于20m的路段;观光列车的行驶路线中,存在最大坡度大于4%且坡长大于20m的路段;

4.改变了观光车辆非封闭的要求,将车体封闭;

5.观光车在行驶路线上没有设置醒目的行驶线路标志,没有明确行驶速度等安全要求。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图,没有明确标识乘客固定的上下车位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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