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使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罚款裁量基准。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辽宁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对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对地方性法规做出明确罚款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规处罚。对其他没有罚款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时,应当执行本裁量基准。
第二章适用规则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审查,对未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章裁量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基准由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基准分别自《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有关生效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期满后若无修改参照此基准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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