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驾驶人是否有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
2、评估驾驶人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驾驶要求;
3、若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需查询其是否按规定参加学习和考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12分。
第七十一条规定,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必须按规定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定期接受审验。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需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则免予审验。
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并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则需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若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则需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
第七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的学习和考试情况。
对于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记录,或者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人,在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于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在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对于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驾驶人,将不予通过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