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人,是一台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车主,车牌为蓝色牌照(湘HJM499),前年与去年在当地保险公司购买交通强制险都为104元,(另外车船税36元),如今,我车的保险日期马上结束,自己骑车去了安化交通警察大队旁边的华安保险公司,经总咨询,该公司系统显示交通强制险为520元/年,(另外车船税36元)我以为保险公司收费价格不一样,又急匆匆去了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当录我入的车型后,电脑屏显示交强险也是520元/年(另外车船税36元)没有办法,我只有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买了520元的交通强制险。虽然我购买了,但是想不通,想不明白,这两家保险公司把这个收费标准从104元提高至520元,正好至去年(原来)的5倍,当时我很惊讶,保险公司溢价,为何让老百姓承受这么5倍的保险经费,另外,我对这两家保险公司的系统制定以及机动车系统内的划分是否科学规范产生怀凝?安化保险公司有没有按照国家机动车标准来划分制定保险的收费呢?恳请为百姓做主,并回复。
律师回复:你好,交强险价格保险公司是统一定价,您说的价格幅度上涨问题,如果是在车辆没有出险的情况下,交强险的价格是不会浮动上涨的,您可以向你投保的公司进行咨询询问,并可以让他们拿出价格依据。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