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二、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四)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积极引导退出。(五)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五、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十八)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矿山安全重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矿山井下督促检查。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五、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十九)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区应当坚持明责知责、履责尽责,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大力提高执法专业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监管应由市地级以上部门负责。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五、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二十)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健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统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落实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健全国家矿山安全智能化监管监察系统。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七、强化组织实施(二十四)健全保障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要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应急管理部牵头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井下甲烷浓度达到0.75%以上,或者变化浓度超过0.2%;2.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急剧变薄、增厚的;3.
矿井涌水量(不包括探放水时的可控出水量)、长观孔水位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的;4.
井下出现突水点;5.
矿井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或者变化浓度超过5ppm的,或者有带式输送机的进风巷发现一氧化碳的;6.
冲击地压监测单个微震事件能量达到104J以上的;《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26号)7.
采掘工作面遇有预测外或者变化较大地质构造的;8.
顶板离层、锚杆(索)应力、支架压力等监测数据突然增大,或者锚杆(索)断裂、棚梁棚腿弯曲严重的;9.
露天煤矿台阶有滑动迹象,工作面有伞檐或者有塌陷危险的老空区,发现拒爆、熄爆的;10.
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情况发生变化,风险随之变化!2023年7月23日,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第34中学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发生时,该校女排2名教练和17名队员正在体育馆内集训。只有4名队员成功脱险,其他15人被困(4人受伤,11人遇难)。教学综合楼的施工过程中,违规将珍珠岩堆放在体育馆屋顶上。由于降雨导致珍珠岩浸水增重,进而增大了屋顶荷载,最终引发了坍塌。寓言:一头偷懒的驴,主人叫它把盐驮到对岸,不小心摔倒在河里,站起来后很轻松地到了对岸。第二次主人叫它驮棉花到河对岸,它故意摔了一跤。结果棉花重,最后被淹死。二、建立煤矿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1.
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回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的;2.
井下发生明显响煤炮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等突出征兆的;3.
井下出现煤层变湿、挂红、底鼓、淋水加大(含砂)等透水、突水、溃水征兆的;4.
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的;5.
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的;6.
发现明火且不能立即扑灭的《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26号)7.
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8.
全矿井计划外停电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复的;9.
露天煤矿遇到暴雨、8级及以上大风等特殊天气,以及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的;10.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34条之一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第86条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规程》规定的;【解读】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第10条有关规定,备用采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常采煤作业。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交替作业的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1个掘进工作面。3.本条中“作业”,是指采掘作业,不包含抽采瓦斯等灾害治理工程。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能满足表1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2)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不能满足表2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本规定中的煤矿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执法人员、煤矿上级公司检查人员、煤矿矿级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巡回瓦斯检查员(当班专职瓦斯检查员除外)等,上述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区别管理人员定位卡,严格控制时长,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活动。《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四条
井工煤矿单班入井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生产能力K(万t/a)灾害严重矿井(人)其他矿井(人)K≤30≤100≤8030<K≤60≤200≤10060<K<120≤300≤180120≤K<180≤400≤200180≤K<300≤600≤280300≤K<500≤800≤400K≥500≤850≤450《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五条
井工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矿井类型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炮采工作面(人)检修班生产班灾害严重矿井≤40≤25≤25其他矿井≤30≤20≤25第六条
井工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矿井类型综掘工作面(人)炮掘工作面(人)灾害严重矿井≤18≤15其他矿井≤16≤12《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九条
煤矿要不断优化生产系统,尽量减少作业地点,制定入井(坑)作业限员制度,严格控制井(坑)下总人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灾害严重矿井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入口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实时监测入井(坑)人员数量,并接入监测预警系统。煤矿要制定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确保达到限员要求。《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十三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规程》第172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规程》第173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规程》第1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