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图“帮助”考生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
事情败露后因此获刑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林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信号发射器、接收器、微型耳麦、摄像头等考试作弊器材,并先后与经营机动车驾驶证理论培训的吴某某、陈某某联系。
三人分工明确,由吴某某、陈某某介绍参加科目一、科目三的作弊考生给林某某,林某某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给考生,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通过身上携带的摄像头将考场内电脑上的考试题目拍给考场外的林某某,由林某某通过对讲机将答案告诉考生,吴某某协助林某某答题。
2020年6月20日至案发,三人先后组织多名考生参与小型汽车科目一或科目三考试作弊,并从中获利。其中,林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余元,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以案释法
经审查,林某某等人先后组织多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中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长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驾考作弊,不仅触碰了法律红线,更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不仅会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同时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驾校机构及教练应当严格守法,坚守职业操守,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广大学员要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掌握过硬驾驶技术,避免成为“马路杀手”。
国家充分运用刑事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就是要维护国家考试严肃性,净化考试环境,营造诚实守信、保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