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包庇领导擅离职守的真相、拒绝启动绿色抢救通道、见死不救,心梗患者进入医院后、苦等8小时、最终得不到救治、疼痛而死!》
地点: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内。咸阳市渭阳西路副2号,
原因简述:2021年7月2日17时40分。患者周菊英(咸阳市退休职工、职工医保)因心梗发作、由家属送入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急诊科胸痛中心。由于急诊科胸痛中心24小时常态运转的心脏介入手术的主刀值班医师岳黎明(科室领导)擅离职守外出,张骥、郭小艳、董万虎医师为了掩盖领导擅离职守的真相,拒绝启动“绿色通道”来做手术抢救!因为一旦启动“绿色通道”来抢救,就会暴露出领导(值班主刀医师)擅离岗位的丑事。所以急诊胸痛中心就把危急患者推往普通心病科去做手术。
心病一科接诊患者后、答应立刻手术,做了术前准备。在患者办理完缴费住院手续后,在临手术前,心一科刘东敏医师以本科室的主刀医师“堵车赶不回来”为借口中断手术、弃患者不顾。
接着心病二科主任罗文平教授接诊患者,在前述两个科室已经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后,罗文平教授故意作出患者严重贫血的判断,提出要做耗时2个小时的全面血检来排除贫血。但他又在化验结果出来后、采取躲避的手段不露面,不闻不问,弃患者不顾。
再后来、心病三科又接诊患者、徐熙媛医师又答应立刻手术,并做了术前准备、但在临手术前,徐熙媛又以本科室的主刀医师“因事赶回较晚”为借口、中断手术。弃患者不顾。
连续四个科室、轮流中途反悔变卦、轮流拒绝救治。从进入医院后、患者一直痛苦地躺在急诊胸痛中心的临时病床上、打了几次镇疼针!等待手术长达6小时。
直至23时患者心梗再次发作,呈现垂危挣扎状态、被送入重症医学科(第五个科室),重症科在凌晨0点30分左右,认为患者稳定了,让家属签署过了《介入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答应立刻安排手术。但随后又说患者病情急剧恶化,不作手术。患者在凌晨2时10分死亡。
但是作为首诊接待的“急诊胸痛中心“始终拒绝启动“绿色通道”应急抢救机制。
陕中附院是省级三甲医院、也是经过国家卫健委《国家胸痛中心总部》资质认证的大型医院。见死不救!竟然8个小时不启动“绿色通道“,竟然8小时找不来一位心脏介入的主刀医师。心梗患者入院苦等8小时,得不到手术。最终在2021年7月3日凌晨2时10分因急性心肌梗死在疼痛中死亡。至死没有等到手术。
陕中附院的最高领导、院长书记李哲、赵晓平,也是“胸痛中心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保障胸痛中心的正常运转。作为院方领导、严重失职,疏于医院管理、导致医疗工作混乱!不能保障医疗关键环节的正常运转;不能保障“胸痛中心绿色急救通道”24小时常态运转!省级三甲医院,咸阳市最大的医院,见死不救,内部管理如此混乱、医生们职业道德如此低下,院方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赵晓平(男)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前任院长、胸痛中心的创建人)李哲(男)。陕西中医药大学纪委委员,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院长。“胸痛中心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严重失职,医院管理混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岳黎明(男),身兼三职!急诊科主任、兼胸痛中心负责人、兼重症医学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当天作为急诊胸痛中心的心脏介入支架手术主刀值班人,擅离岗位。授意手下科室医生拒绝启动“急诊科胸痛中心绿色通道”的应急抢救机制!!、欺骗套弄患者家属!见死不救,致一名心梗患者8小时等不到介入手术而死亡。事后捏造篡改医疗记录,毫无党性良知、没有医生操守和医德。在院方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中,伪造情节、掩盖真相、污蔑患者家属、企图逃脱法律责任。
张骥(男)、急诊科医生、主治医师。7月2日17点40分,患者的首诊医生。他漠视病人病情危急、严重不负责、严重违反医疗规范,见死不救,拒绝启动“急诊科胸痛中心绿色通道”的应急抢救机制!!。接诊患者20分钟后随即按时下班,违反首诊负责制。事后捏造急诊科门诊病历内容。在院方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中,伪造情节、掩盖真相、污蔑患者家属、企图逃脱法律责任。毫无操守、毫无医德。
郭小艳(女),急诊科主治医生、主治医师。7月2日18时以后、患者的主管医生。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医生的职责。拒不收住心梗危急病人住院手术。作为急诊患者的主管医生,她欺骗、套弄患者家属、漠视生命、违背良知、严重违反医疗规范,见死不救,拒绝启动“急诊科胸痛中心绿色通道”的应急抢救机制!!。事后伪造篡改病历、会诊记录、住院单等重要医疗记录、掩盖事情真相。在院方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中,伪造情节、掩盖真相、污蔑患者家属、企图逃脱法律责任。毫无操守、毫无医德。
董万虎(男),急诊科值班负责人、主治医师。7月2日18时以后、急诊科当班负责人、负责患者的医疗。严重不负责任、不作为、没有履行急诊当班负责人的职责。他欺骗、套弄患者家属、敷衍患者、漠视生命、违背良知、严重违反医疗规范,见死不救,拒绝启动“急诊科胸痛中心绿色通道”的应急抢救机制!!。事后伪造篡改病历、会诊记录、住院单等重要医疗记录、在院方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中,伪造情节、掩盖真相、污蔑患者家属、企图逃脱法律责任。毫无操守、毫无医德。
罗文平(男),心病二科主任,主任医师,临床医学博士,主任医师,任心血管二科主任,还任中华医学会陕西分会心血管专业心衰组委员、陕西省心脏介入质量控制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保健协会委员。任陕西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院内科系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心血管内科的临床与科研工作。在心脏起搏、快速心律失常的射频消融、冠心病介入诊疗方面经验丰富。主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课题1项,省中医药管理局课题1项,省教育厅课题1项,市级课题2项,获咸阳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次、咸阳市第六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二等奖一次,出版专著一部。
徐熙媛(女),心病三科医生、主治医师,医学硕士。在前述两个科室(心一和心二)反悔变卦之后,21时20分,已经延误很久后。她来急诊科查看了病人、病情、检验报告后,答应接收患者入她的心三科室、并答应立刻施行手术,并在办理完住院证后、在她协调好病房床位后、已经开始术前准备后,在“导管室“配合手术的医生都已经到达现场后。22时,徐熙媛医师突然反悔变卦,不给患者做手术。把患者丢在急诊科,见死不救,随后离开。事后徐熙媛又伪造《会诊记录》。在院方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中,伪造情节、掩盖真相、企图逃脱法律责任。毫无操守、毫无医德。
喻敏(女)急诊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7月2日后半段至7月3日参与患者的治疗过程。作为科室领导,在得知科室工作出现混乱后、病人得不到救治时,不积极履行职责!迟迟不场解决问题,直到拖延5小时后,22时20分,才来到现场。她欺骗、套弄患者家属。严重违反医疗规范,见死不救,仍然拒绝启动“急诊科胸痛中心绿色通道”的应急抢救机制!!。患者死亡后,她伪造抢救过程的记录。在院方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中,伪造情节、掩盖真相、企图逃脱法律责任。毫无操守、毫无医德。
晚间23时,患者在急诊科的病床上,心梗再次发作,生命垂危。23时18分送入重症医学科,凌晨2时10分死亡。
申云龙(男)重症医学科医生、主治医师。伪造篡改医疗病案记录。在院方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中,伪造情节、掩盖真相。
王菁(女),重症医学科医生、主治医师。伪造篡改医疗病案记录。在院方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中,伪造情节、掩盖真相。
事发过程详述:多谢您耐心阅读。
患者随身携带的往年的老病历和诊断证明,患者多年来一直在陕中附院看病或住院,医院的电脑内存有患者既往史的病历资料。
(因为我父亲是十几年的心梗患者,做过心脏介入支架手术,期间曾经历过父亲几次心梗发作,送医院抢救的过程,也经历了父亲最终因心梗去世的过程。也经历过其他亲友们心梗发作后做支架的事情,我们家属对心梗病发作有充分的常识,我们知道心梗后需要及时手术介入打通梗塞,否则有生命危险!)到达陕中附院的医院后,挂完号就进入急诊胸痛中心的大门。
携带好母亲《往年老病历材料》、现金、“职工医保卡”“身份证”、本身就打算去了就住院。家属开车在下午17点30分左右、送达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医院,以心梗病名义挂号后、17点40分用轮椅送患者进入急诊科“胸痛中心”。急诊科首诊接诊医生是张骥,家属首先对张骥医生反复诉说:“母亲是心梗发作了!在家吃了速效救心丸、复方丹参片,阿司匹林。左面胸痛、要求尽快住院、尽快手术”。
家属用手推车送入急诊胸痛中心!
这就是“国家胸痛中心总部”授予资质的金色招牌!!!
又随后把携带的患者往年的老病历也交给急诊科张骥等几位医生们看了,并对他们说我母亲这次是首次心梗发作,以前有冠心病、血管硬化,肾性高血压。张骥医生知道患者既往有冠心病史、血管硬化。张骥检查病人和心电图后对我说到:“患者是心梗”。
(急诊科兼胸痛中心,有胸痛住院病房是可以收住院,但拒绝收我母亲住院)
我们家属要求尽快手术急救,也给张骥医生讲了患者是“职工医保”要求住院,张骥医生拒绝了。也不执行陕中附院公示的《急诊科工作流程》、《急诊绿色通道流程》的规定,拒绝收住在胸痛中心、拒绝启动绿色抢救通道。作为首诊医生的张骥没有履行医疗制度的《首诊负责制》,18点16分过后,他就下班了、消失了。临走也没给我们家属交代任何话。他如此做不是简单的偷懒,怕麻烦,而是另有原因的!下图男医生是张骥。病床下的绿色手提袋里装的就是一叠老病历。
郭董两位医生也不执行陕中附院公示的《急诊科工作流程》、《急诊绿色通道流程》的规定,拒不启动胸痛中心绿色抢救通道。家属开始陆续在门诊缴纳药费、检查费,经过两次心电图,B超的检查,董医生、郭医生更加确认为心梗,还说这是心梗里最危险的前壁心梗。董医生郭医生也认为需要尽早做手术。我们家属再次要求住院,要求尽快手术。也知道心脏手术不是门诊小手术,是必须住院作手术来救命的的!但是董万虎、郭小艳医生也很坚定地拒绝收住患者入院在急诊科胸痛中心,后来董郭两位医生又欺骗我们家属说:能做手术的主刀医生是岳黎明主任、他休假了,他不在咸阳、后半夜才能回来,急诊科胸痛中心的其他人做不了这个手术。所以就要分诊患者去其他科室。
前面说岳黎明去外地出诊了、后来又说他休假了,前后不一!这些都是谎言!董郭两位医生绝口不提胸痛中心高速高效机制,绝口不提绿色通道的迅捷,绝口不提岳黎明就是7月2日晚间值班介入手术的负责人和主刀、绝口不提岳黎明就是当日绿色通道的关键环节。说的全是些骗外行人的谎言!。
他们介绍说陕中附院还有三个心病科,劝我们去其他心病科住院。说那里的医生水平更好等等。
明明是心梗,却拒绝收病人入胸痛中心住院,也不启动绿色通道应急机制、进行紧急抢救,这些情况太奇怪了!完全不合常理!
张董郭三人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陕中附院急诊科公示的《急诊科工作流程》、《急诊绿色通道流程》的规定、国家胸痛中心总部的急救规范、和医疗常规。反复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
如果当天急诊科胸痛中心的张骥、董万虎、郭小艳医生里有一个人能按照医疗规范来收住患者入院,开启了胸痛中心绿色通道来进行手术抢救。那么后面的一切恶果都不会发生。
(之所以,首诊医生张骥,随后的董万虎,郭小艳,喻敏(22:20左右来的)、先后拒绝患者进急诊科胸痛中心住院,拒绝开启胸痛中心绿色通道。他们是为了掩盖一个违规渎职的行为:那就是他们的领导岳黎明擅离职守了!岳黎明年富力强身兼三职:急诊科的正主任,胸痛中心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也是急诊胸痛中心的负责人)、重症医学科的正主任(重症监护科)。正值春风得意、蒸蒸日上、风光无限、惹人羡慕。)
中国医师协会携手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于2014年确定每年的11月20日为“心梗救治日”。中国心血管健康联盟主席葛均波表示,1120有两个寓意:一是“有胸痛,我要拨打120”,即胸痛是心梗发作的标志性症状,急性心梗发生后要立即拨打120;二是“心梗救治,争取黄金120分钟”,即急性心梗从发病到开通梗死血管如能在120分钟内完成,可大大降低病死率和致残率,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
参考以下《国家胸痛中心》资格认证标准:
急诊科的郭小艳,董万虎,一直与岳黎明保持着联系,岳黎明知道患者每一步的病情发展情况。始终是岳黎明在遥控授意。岳黎明怕暴露自己的擅离职守行为,始终不履行“胸痛中心”负责人的职责,同样始终拒绝启动绿色急救通道来救命。(可查他们的通话记录)为了他自己的私利而漠视患者的生命!
所以急诊科几个医生仅仅为了掩护领导岳黎明的擅离职守行为、也是在岳黎明的授意下。就蔑视法律、漠视生命、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拒绝收住患者进入胸痛中心病房。拒绝开通胸痛中心绿色救命通道,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正确的医疗救治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
如果急诊科的郭小艳,董万虎、张骥、喻敏医生能顾全大局,能以患者的生命为重。就应该立刻启动绿色通道应急机制。因为一旦启动绿色通道应急机制,就算是个别人脱岗了,也不影响抢救。因为在“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应急机制“的制度约束下,全院的其余多名心脏主刀医师都必须无条件配合来抢救患者。一定会有医师来主刀抢救的,患者就不会死!。可惜,他们就是坚持“见死不救”,用来保护领导的脱岗!
(事后回想起来,董万虎,郭小艳太狡猾了,太老道了!他俩反复提醒我们家属:“你们自己在心病科找找熟人?“。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如果家属找了熟人朋友去了心病科,那么就算作是家属自己要求离开急诊科的,算是家属自己要求去心病科的。那么急诊科的她俩就可以:既不用担当”拒绝收治患者的责任“,也不用担当“拒绝启动绿色通道的责任”。一切都是那么的顺理成章。既不用担责,还掩护了领导、巴结了领导、两全其美。不巧的是:我们家属真不认识哪个心病科的医生,我们家属就缠着他俩,催他俩赶紧协调联系心病科。所以他俩才会故意磨磨蹭蹭,爱答不理的。太可恶了,是谁幕后授意他俩玩这一套的?不言自明!以前用这招术坑害了多少患者?太熟练了!)
(出事后急诊科郭小艳,董万虎、岳黎明,污蔑:“家属自行通过熟人联系心病科!“)。
请你们自己想想,请各位读者想想:
但凡家属认识某个心病科的熟人朋友,病人怎能在急诊科躺了6小时?
但凡家属认识某个心病科的熟人朋友,会8小时找不到一个主刀医师?
但凡家属认识某个心病科的熟人朋友,病人会8小时至死也等不到介入手术?
这些黑心医生们,说的全是丧心病狂的谎言!
18点20分多(可看监控),心一科刘东敏医生(女)前来急诊科查看病人和各项检查单,心病一科同意收住入院,开了住院证,并答应立即手术,心一科联系好导管室(也就是心脏介入支架手术室、在门诊楼内、在急诊科的头顶二楼),开始了手术前准备。
18点36分前,缴纳门诊费用658.10元。
奇怪的事情又发生了!心一科刘东敏突然反悔变卦,拒绝给患者做手术了。她推脱说心一科的主刀医师宋发亮堵车赶不回来了!也不管“病人住院手续已经是心一科了,后续该咋办?的事。刘东敏医生随即就离开了急诊科。刘东敏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患者死亡出事后,刘东敏故意伪造《心一科会诊记录》内容,后来在联合调查组的文书里,又捏造过程、隐瞒事实。故意捏造虚假情节、污蔑患者家属、企图逃脱法律责任。刘东敏涉嫌【医疗事故罪】和【伪证罪】。
我们就问:“重症科现在能不能做支架手术?”
急诊科郭董俩医生回答道:“重症科不能做,还是要等岳黎明主任半夜回来后再做”。
(事后、我们家属才理解了这是董郭二位医生下的又一个圈套,因为重症科的主任也是岳黎明,与急诊科是一家人。进了重症科,那是隔离空间,家属看不到患者,至于患者病情能不能撑到半夜等岳黎明回来做手术,只能听天由命了,反正外人进不去、看不到、听不到,肉烂在锅里,一切都在岳黎明的掌控中,患者进去了、以后能活或者能死,都合理合规。病历由他们写,无论死活都是那么的顺理成章、太狡猾了、太黑了、细思极恐!。)
我母亲胸背部疼痛,打了几次镇疼药了,看到家属如此焦急,张同学也很热心、也就用手机给心二科罗文平主任打手机。但我从旁边能听到:张同学首先向罗文平做了自我介绍,叫他罗老师,她又说了她的名字,是眼科的,后又加了一句“我是张大夫”。我就能感觉到罗文平教授并不熟悉张同学。(证据见电信部门的通话记录)
过了一会董和郭医生又说:“心二科联系好了,但科室接收病人都要先来看看病情,等心二科来人看完病情后,人家再决定是否接收,所以要等心二科罗主任先来看过病人后再定“。
7月2日18:19分前,急诊门诊现金缴费累计82.68
7月2日18:31分前,急诊门诊现金缴费累计418.10
7月2日18:36分前,急诊门诊现金缴费累计658.10元
7月2日18:59分前,急诊门诊现金缴费累计658.10元住院费2500元累计3158.10元
7月2日19:35分前,急诊门诊现金缴费累计1628.26元住院费2500元累计4128.26元
7月2日20:49分前,急诊门诊现金缴费累计1685.56元住院费2500元
7月2日22:54分前,急诊门诊现金缴费累计1694.29元住院费2500元
7月3日03:17分前(患者死亡后),急诊门诊现金缴费累计1694.29元住院费2500+3800=6300元。累计7994.29元。缴费收据17张。累计跑了11趟收费窗口。(并且患者还是职工医保)
(家属如此积极现金缴费。郭小艳,张骥、董万虎、岳黎明、喻敏、刘东敏、徐熙媛、罗文平等人,事后在各个文书材料里却污蔑我们家属拒绝检查、拒绝抽血。污蔑家属!!我想问:我们送患者去医院游玩吗?我们拒绝抽血跑来医院干什么?缴了那么多钱图个啥??纯属污蔑!!!太恶毒了!!事后他们又污蔑家属:“中途办理了住院清退手续!打断了正常的住院程序!”我们家属根本看不懂他们这些疯话!。甚至在7月2日当夜人死后一个小时,我们还缴了3800元的住院费!从头至尾“住院号”一直是2549541号,直到7月8日15:08分,5天后、家属办完丧事后,才去住院部的收费窗口办理了出院手续。。医生们这些污蔑之词,毫无逻辑可言,言辞含糊,主、谓、宾语颠倒混乱,纯属疯话!。明眼人一看就是捏造!伪造!)
在罗文平之前,19点之前、急诊科已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心一科已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心一科住院证上,诊断上清楚写到:“急性心肌梗死“另外在”入院病情“处写了一个”急“字。心一科已经做了心梗手术的安排,可以证明各个医生都明白是心梗了。但是罗文平作为几十年的教授,心病学科带头人、心血管疾病的著名专家,常年从事心脏病临床工作,却不顾胸痛急救需要争分夺秒的医疗常识。他竟然故意做出严重贫血的低级的判断!罗文平故意的错误研判严重干扰了诊治思路!!
因为的罗文平教授说了:可能是严重贫血,有可能不用做手术。让大家心情缓和下来,郭小艳董万虎等几个医护在玩手机!事不关己、谈笑风生。此时家属只能静等化验结果,张同学听了罗老师的讲解,也信以为只是贫血,另外还要等2小时的化验结果,所以大概在20点前,她就回家了。
随后大家都在静等化验结果。家属请教了郭小艳医生:患者能否吃饭?郭小艳回答:不影响啥,可以吃。我们家属又去医院外的餐馆买来晚饭,又喂母亲吃了晚饭。母亲说左面胸背越来越疼了。我们又给她轻轻揉搓后背。(买饭期间医生又给我母亲注射了止疼针)
(董万虎所写的急诊科《诊断证明》上,也清楚地写着:化验结果回报后联系心血管二科医师未果)
21点15分左右,我母亲胸背部疼痛,打了几次镇疼药了,眼看着心二科迟迟不来人,也不给个准信!心二科也从此不管不问了。无奈之下、急诊科董医生、郭医生开始联系“心病三科”了。
21点25分左右,心三科徐熙媛医生(女)来到急诊科看了各种检测报告,查看了病人,徐医生答应收住入院到心三科并立刻做手术。徐熙媛当时说心三科只有楼道的病床了,问我们愿意住吗?我们说愿意,也说了:请徐医生帮帮忙,有可能的话,帮忙调整到病房里。又开了入住心三科的住院单。徐熙媛还要求患者必须穿病号服,我们说已经有一套心一科的病号服了,徐熙媛说不行,必须穿心三科的。要我们再去心三科取病号服。过了一会徐医生协调完心三科的病床后,还来告知我们:能住进房间里了,不用住楼倒了、一副卖好的表情。我们家属连胜称谢。在21点50分、家属去南楼一层住院收费窗口、去办理“从心一科变更到心三科”的住院手续,办理完毕心三科的住院证,上面已经盖了缴费章。家属准备另外再去取心三科病号服的时候。
下面是,事后被故意写了“作废“二字的《住院证》,已经盖了红色收费章了,如何能作废?
徐熙媛严重不负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事后又伪造《心三科会诊记录》的内容、在院方联合调查组的问询资料里作伪证,篡改事实,逃避法律责任。
这时候、急诊科郭医生、董医生却建议我们自行转院去215医院,并劝(欺骗)我们说:215医院肯定会承认陕中附院的检验报告,叫我们别担心、反复劝我们自己联系转院,但并不说用救护车随医生护士送我们转院!只是让我们自己联系转院!这时已经浪费5个小时了,眼看着我母亲的病情已经非常非常危机了!我们怕母亲死到半路上、死在自己的车上、又不知215医院的情况如何!况且215医院的规模不如陕中附院。堂堂陕中附院,咸阳市最大的省级三甲医院竟然劝我们去215医院。太奇怪了。所以我们家属没有同意转院。
22点20分开始,急诊科副主任喻敏(女)医生来到急诊科,到此时才第一次出现个急诊科领导!喻敏与家属交谈了病情,但绝口不提胸痛中心绿色通道该有的效率和响应机制。也从不正面回答我们家属的关于何时能得到手术的提问,仅含糊应答。喻敏作为急症科副主任,仍然不接收患者入住在急诊科胸痛中心的病房!拒绝启动胸痛中心绿色抢救通道、继续与郭小艳董万虎一起遮遮掩掩,继续欺骗家属!
紧接着大约22点55分,我母亲突然心梗第二次发作。心率飙到了190次/分钟。大汗淋漓,胸痛得要死要活的、憋得受不了、急速喘息、几乎不能说话了。根本躺不平了,开始挣扎!!
此时心一科的宋发亮医生也赶来急诊科询问病情(难道堵车了4个小时?)、他看到病人已经不能平躺了。医生马上就把床摇起来,换成氧气袋,开始做往重症监护科送的准备。
23点11分,离开急诊科,23点18分家属和医护用平床把病人送入南楼16层重症医学科。
23点40左右,重症监护科的医生开门出来告知我们:病人已经插了气管上了呼吸机,人在昏迷状态。让我们购买“一套护理用品“送进重症科。
大约半夜00时35分左右,(沿途各处监控录像,(重症科内部也有几个监控摄像头))急诊科的喻敏医师(身着便装)从重症科出来,叫家属进入重症科的门,说患者现在平稳了,是个做支架手术的时机窗口,让我们签了《介入检查治疗同意单》的手术同意书。(有复印件证明)
(南楼住院部16层重症医学科本身是不做任何手术的,只是用“呼吸机”等极端措施来维持垂危患者,要做心脏支架手术的话、还得把患者重新返回到门诊楼、急诊科头顶的二楼的导管室)
我签完字,高兴了不到一分钟!又来个王菁医生(女)说病人心率下降了,喻敏医师又让我们在外边等。
大约半夜01时,喻敏医师(身着便装)让我们兄弟三个都进去探视,也就是看最后一眼的意思。
换了探视服后进入重症可内部、医生说病人快不行了,我们看到母亲嘴里插着呼吸管,昏迷在病床上,抚摸上肢、下肢感觉很冰凉、也看不到有呼吸。我哭着问到:人怎么这么凉?为何看不到呼吸?。旁边医生没有正面回答,只听到身后一个医生说:呼吸机动着呢。然后喻敏医生劝我们赶快回家取寿衣,也不容我们再呆在里面。我们要求继续抢救!我们过于悲痛,大脑一片空白,来不及细想。喻敏医生(身着便装)就送家属退出了重症科。
然后家属分头紧急回家取到寿衣、再回到医院重症科,已经近半夜02时了,医生说人不行了已经没救了。半夜2点10分死亡!
大约2点15分(查看监控)我们家属在重症科门口(正门、西门),遇到到喻敏出来、她仍然是整齐的穿着便装,喻敏安慰我们节哀、但我们家看到她表情极不自然,语气也异样,能感觉到她的心虚和羞愧。
重症科医生让我们从15层绕道、再上16层、绕道去重症科的后门(东门)去接尸体,
既然说岳黎明外出了,而且我们患者家属始终在重症科门外守候,从没看见到岳黎明,家属进入重症科里面探视母亲,里面也没看到岳黎明。《参与抢救的医师名单》里没有岳黎明,可是在重症科的的大抢救《临时医嘱单》记录里却出现了9次岳黎明的签字。太诡异了!
《参与抢救的医师名单》里喻敏是首席抢救人员,但是在抢救过程的《临时医嘱单》里却没有喻敏的签字!太诡异了!
另外病历档案里看到患者的5份心电图,奇怪的是:性别三次是男、两次是女,性别来回变。5张心电图却只有4张手写了患者姓名,最后一张死亡时刻的心电图上却没写名字,性别是男。太诡异了。重症科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家属在隔离门外,根本无从知晓,只有当时在场的医生和护士们知道,(重症监护科内部有监控录像)。这一切太诡异了。
急诊科是首先接待患者的科室(首诊科室),遇到胸痛患者急诊科所有医生都肩负启动胸痛中心、绿色通道的职责。喻敏作为急症科副主任,喻敏完全有权力启动胸痛中心绿色通道的高质高效的运作。但是面对如此危重的患者,她仍然无动于衷!!!,不予启动!继续与董万虎,郭小艳一起遮遮掩掩!掩盖岳黎明擅离职守的真相!喻敏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出事后、喻敏在院方联合调查组的问询资料里作伪证。
半夜3点17分,给母亲换完寿衣后,送入太平间,还去南楼的收费窗口又缴纳了3800元(重症科开出的各项费用)。至此,我们一共缴纳了7994.29元。
家属大脑一片空白啊,太悲伤了。我母亲7月2日早上还独自逛街,又跑菜市场买菜,中午还给我做了饭一起吃。好好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吗!!!这一晚太诡异了!太悲伤了!
出事后,重症医学科的医生王菁在《中医住院病案首页》《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讨论记录》
《抢救记录》《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伪造内容:在院方联合调查组的问询记录里作伪证。
出事后,重症医学科的医生申云龙在《中医住院病案首页》《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首次病程记录》伪造内容,在院方联合调查组的问询记录里作伪证。
现在回想起来,在我们患者进入急诊的那一刻,就已经掉入陷阱了、阴谋就开始了,所有医生的口气表情都很怪异。张骥,郭小艳,董万虎,喻敏反复拒绝收患者入急诊胸痛中心;反复劝我们去住到其他科室;始终不启动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出事后又污蔑我们家属自行联系各科室(言下之意就是我们自己不愿在急诊科),又污蔑我们家属拒绝检查抽血。又污蔑我们家属中途办理了“住院清退手续”!这一切都是在掩盖“上司岳黎明”擅离职守的真相。而后来、心一科刘东敏、心二科罗文平、心三科徐熙媛,起初答应救治,后来接连反悔不予救治,都是因为他们中途得知急诊胸痛中心“并没有启动绿色通道的应急机制”,他们觉得自己没有“法定义务”来替你急诊科胸痛中心去收拾烂摊子,没有义务来帮急诊科解决难题!所以他们中途不配合了,他们是为了看岳黎明出丑、拆急诊科胸痛中心的台。在他们眼里患者生命就是一块用来砸向对手的砖头!患者生命就是个用来博弈的棋子。
陕中附院,这么好的一个省级三甲医院,这么久的中医口碑,这么好的医疗设施和资源。许多年来承载着无数患者的信赖!可是这帮黑心的医生们,医德败坏、漠视生命、蔑视法律。是争权夺利、互相拆台的内部斗争最终导致了这个结果,我母亲就是你们医生之间勾心斗角的牺牲品!
你们用一位母亲的生命作为你们相互博弈的棋子!太大胆了!没有一丝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太肮脏了!你们医德何在?良心何在?
所有环节上的医生,请你们扪心自问!对得起这身洁白的衣服吗?你们不怕报应吗?你们真的能躲过法律制裁吗?这就是“国家胸痛中心总部”授予资质的医院吗?
眼睁睁地看着医生们见死不救!眼睁睁地看着亲人8个小时疼痛而死!给我们家属留下了无尽的遗憾!留下了无尽的悲愤!母亲啊,你死得太冤了!!!
出事后,各医务人员随即伪造篡改医疗记录,因为情节是捏造的,所以医疗记录里,漏洞百出,相互矛盾:
再举一例:
郭小艳医师在《门诊初诊病历》伪造为“检验结果回报后,联系心血管二科、三科值班医师会诊后“(看照片中蓝色勾线的话语)。真实情况是:检验结果回报后、心二科罗文平主任躲避不见,心二科医师也无一人到场、无从谈起会诊。从下面的《诊断证明书》中也可看到“化验结果回报后,联系心血管二科医师未果”看照片中蓝色勾线的话语)。
患者死亡后,急诊科伙同心一科,心二科、心三科,补办伪造了三份《会诊记录》图片如下,故意字迹模糊、潦草、语句混乱,毫无逻辑!与其他文书之间,相互矛盾!
实际患者已经缴纳住院费,拿到了《心一科住院证》,心一科做好了术前准备。但刘东敏在《心一科会诊记录》里却写到“建议急诊科作PCI介入手术“颠倒黑白!
罗文平在《心二科的会诊记录》只字不提他要求患者全面血检的情节。足见他心虚,掩盖自己的恶意误导的行为。
院方的各种文书之间,矛盾重重,漏洞重重!相互无法对应!
下面图片是医院方的《关于患者周菊英家属反映情况的回复》:
患者家属姓名:
签字
日期2021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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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起陕中附院急诊科胸痛中心按照正常流程、成功抢救一位心梗患者的案例:
请看以下网页截图:这位患者的病情比我母亲更危急万分,但依然按照流程成功救治活命。这才抢救心梗患者的正常流程、拿来与我母亲就诊的过程做一个比较。简直是正反颠倒、天壤之别。
标题是:《紧急救治、无缝对接!---胸痛中心开通绿色通道成功救治一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患者》
前后两件治疗案例来做个对比,能看出:急诊科的医生们、对于抢救心梗患者、他们很懂!很内行!很专业!很能干!
只是在对待我母亲的时候,为了一己私利而藐视法律,藐视医规!太无职业操守了!太无医德人性了!患者脚踩在绿色通道线上,却与绿色通道无缘!这与医疗水品、医疗技术毫无关系!是人为!是故意!是人祸!
法律法规依据如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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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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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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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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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三、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6种)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49.医疗事故案(第335条)
五、刑事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9种)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7.伪证案(第305条)
88.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
89.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
90.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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