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考卷二《当事人》练习题(1)法考

摘要: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即将开考,在最后的冲刺阶段,想必大家都少不了机考练习,小编按学科系统的整理了练习题供大家模拟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A

【知识点】消费公益诉讼。

【解析】A项考查消费纠纷公益诉讼的管辖。《适用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

B项考查公益诉讼原告的撤诉权。《适用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就意味着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有撤诉权。故B项错误。

C项考查公益诉讼的和解与调解。《适用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故C项错误。

D项考查公益诉讼提起后消费者的诉权。《适用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故D项错误。

2.根据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答案】D

3.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答案】C

【解析】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应以合并后的企业大江公司为当事人。A、B、D项错误,C项正确。

4.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解析】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其设置功能之一在于规制恶意诉讼,但也要注意有人滥用这一诉讼制度而拖延诉讼,因此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原则上不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适用解释》第299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A项错误。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其目的是要改变或撤销错误的生效裁判或调解书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确认之诉,故B项错误,D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该条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由原审法院而非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故C项错误。

A.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

B.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

C.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不一定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知识点】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解析】A、C、D项考查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但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比如清算组(破产管理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二者不能等同,A、C项错误,D项正确。

B选项考查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身不存在或者受到限制,但是其同样具有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可以成为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此不能说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B项错误。

6.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

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知识点】当事人的确定。

【解析】本题涉及劳务派遣致人损害这一特殊类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适用解释》第58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根据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受害人周某起诉时,原则上应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苏拉公司为被告(即周某可以只诉苏拉公司);若劳务派遣单位菲特公司有过错需承担补充责任时,应以苏拉公司和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若只诉菲特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则法院应追加接受劳务派遣的苏拉公司(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所以,本题的A、B、D三个选项错误。

A.李某

B.李某和徐某

C.李某和该中心

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答案】B

【知识点】适格被告的确定。

【解析】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当事人资格的确定问题。此例中,徐某虽已将该中心转让给李某,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徐某,实际经营者为李某。《适用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本案适格被告为李某和徐某。

8.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知识点】劳务派遣案件仲裁当事人的确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据此,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共同当事人。即B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知识点】两种第三人之间、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区别。

【解析】赵某与刘某对商铺享有共有权,刘某却私下将该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刘某为原告,陈某为被告。诉讼中,赵某参与进来,反对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以维护自己对商铺的所有权。换言之,赵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要反对原告刘某的主张,也要反对被告陈某的主张,所以赵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已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在所提起的参加之诉中,赵某以自己为原告,以刘某和陈某为共同被告。故四个选项中,只有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0.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答案】AD

【知识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A、B两项考查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王强既要反对本诉原告李立的诉讼主张,也要反对本诉被告陈山的诉讼主张。因此,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即A项正确,B项错误。

C、D两项本诉与参加之诉的关系。本诉和参加之诉均为独立的诉,只是基于某种牵连关系法院才可将二者合并审理,但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参加之诉的继续存在,法院对参加制度仍然要继续审理。故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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