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信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已由审判机关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谢某某在信丰县城从事驾校教练工作期间,经人介绍结识了号称有办法让学员可以在科目一中“包过”的同行兴国县人李某某。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谢某某先后介绍了赖某、廖某等7名因驾驶证计满12分,需参加科目一考试重新获得驾照的学员,谢某某向该7名学员承诺“包过”,并收取4000至19000元不等的高额考试费用后,驾驶车辆将该7名学员带至同案人李某某处,由同案人李某某安排学员通过携带隐蔽式耳机、摄像头及麦克风的舞弊形式在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科目一考试。经核实,该7名考生全部通过科目一考试,谢某某从中获利31600元。
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1600元。谢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信丰县司法局出具关于谢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以及对社区周边产生的影响较小,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经审查认为,谢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检察官提醒:机动车驾驶涉及千家万户安全,驾考的目的在于教授驾驶人安全文明出行知识。机动车驾驶员以作弊的方式侥幸通过考试,不仅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违背了考试的公平性,触碰了法律红线,同时还可能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无论是组织作弊还是参与作弊,都触犯了法律的规定。无论面对何种考试,都要坚持诚信为本,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满意的成绩,切莫自作“聪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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