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谢某先后介绍了7名需重考科目一的学员,向其承诺“包过”,并收取4000至19000元不等的高额考试费用后,驾驶车辆将该7名学员带至同案人李某处,由李某安排携带隐蔽式耳机、摄像头及麦克风的舞弊形式,在某县进行科目一考试。谢某从中获利31600元。
2021年11月,谢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法院审理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与同案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谢某具有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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