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2)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
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足额按时缴费状态。
3、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含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1)纳入报销的产前检查项目范围:
常规项目:产检、血常规、血型、血糖、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心电图、胎心监测、B超;
医生根据病情需要而安排的备查项目: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筛查、血红蛋白电泳、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甲状腺功能筛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2)床位费:按不高于45元/日纳入。
(3)药品范围:2017年10月1日(以出院日期为准)起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
(4)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佛人社〔2015〕239号)执行。
其中,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的费用。
(3)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
(1)女职工生育津贴假期计发天数: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可享受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75天。
(2)享受计划生育津贴假期计发天数: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计发假期天数。因计划生育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第(1)款流产假期规定计发天数。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生育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2、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须知
需累计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时限才满12个月的,带备身份证明原件、2015年1月起省内异地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省内视同缴费年限登记。
为保障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怀孕后,请尽早到计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生育保险就医确认
1、选择在市内产检的(选定产检医院,无需选定分娩医院):
如实并准确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医院)》(可网上下载,或办理现场填写),到选定的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
2、选择在市外产检的(选定产检城市,无需选定分娩医院):
如实并准确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可网上下载,或办理现场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到区内就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长期派驻异地的职工提供《佛山市职工长期派驻异地工作证明》(可网上下载)。
(2)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提供长期居住市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职工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常住地居住证、常住地村居委会证明选其一;或结婚证以及参保职工配偶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选其一。)
3、需要变更产前检查医院等就医确认信息的
变更产前检查医院、就医确认生效日期、预产期等信息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申请表》(可网上下载),到区内就近镇街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修改预产期的,还需提供围产期表等可证明预产期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修改就医确认生效日期的,还需提供证明入院日期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
(1)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医疗服务并现场直接结算;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时,应在入院3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入院登记,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个人只需付清自己负担的费用。
(2)已办理就医确认的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因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由职工持此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3)职工已办理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手续的,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变更后的产前检查费用报销额度为产前检查的定额减去在原选定医院已报销的额度。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生育医疗费已超出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额度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申请
下列情况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零星报销,本业务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零星报销分类报销标准及申请资料一览表单位:(元)
序号
情况分类
产前检查
报销标准
阴式分娩
剖宫产
提供以下材料
备注
一
未办就医确认分娩
的生育医疗费
/
3000(含产前检查费用)
5000(含产前检查费用)
(1)如实并准确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可网上下载);
(2)财税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第五种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结婚证;
(2)配偶的以下任一未就业证明资料:
①《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③配偶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④配偶户籍为本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为外籍的提供护照,为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或内地居住证明材料;
⑤配偶户籍为外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及外市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在当地参加生育及医疗保险或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的证明。
第七种情况还需提供:
《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
*在异地已享受过当地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申请支付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在异地享受报销待遇的结算单或证明材料的原件;
②异地已收取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的,需提供加盖异地经办部门印章的资料复印件。
二
已办就医确认(市内产检)在市内非定点或市外分娩的生育医疗费
3000
5000
已办就医确认(市外产检)在市内非定点或市外分娩的生育医疗费
定额
三
已办异地就医确认
在异地分娩的生育医疗费
四
分娩时缴费未够1年的
职工的生育医疗费
2400(含产前检查费用)
4000(含产前检查费用)
五
职工未就业配偶的
生育医疗费
1500(含产前检查费用)
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医疗费
期间只发生产检的按产前检查定额报销
七
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分娩(流产)生育医疗费
按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进行核定。
备注:1、引产或流产按分娩方式结算,产前检查定额标准以每年公布为准,现时为1300元。
2、符合表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均按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3、报销待遇将划拨到参保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中,如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可提供参保职工本人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四)生育津贴申领
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时,请确认申报对象本孕次/本次终止妊娠手术已在计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本业务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所需资料一览表
分娩或流产假期的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生育津贴
(1)如实并准确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可网上下载)并加盖单位印章;
(2)用人单位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需划入法人代表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3)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医学证明材料原件。
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的,由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申领该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时还需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可网上下载);如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注销,由承继单位申领该职工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
注:1、没有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供的所有资料须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2、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属于生育保险范畴,不能申领生育津贴。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时,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应提供未参保雇工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凭证作为辅证材料。
个人申领生育津贴所需申领资料一览表
属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且无承继单位的
(1)如实并准确填写《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可网上下载);
(2)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医学证明材料原件。
第一种情况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注:1、属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请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2、生育津贴将划拨到参保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中,如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可提供参保职工本人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三、其他事项:
(2)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以分娩日期核定。
(3)本文所涉及的内容从2019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上生育保险待遇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4)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限: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须自分娩或终止妊娠之日的次月计起1年内申请;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申请,超出申请时限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病理性妊娠(如宫外孕、葡萄胎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6)属市直机关单位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和咨询请到市社保局医疗(生育)保险科;各区参保人请到参保地所属街道或镇的社保机构进行生育保险业务办理和咨询(属南海区直机关单位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津贴业务可到区社保局生育保险科或单位所在镇街的社保机构)。
经办机构
地址
市社保局
医疗保险科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2号楼
12345
禅城
禅城区局医疗保险科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5楼
88881200
石湾
佛山市禅城区惠景路17号
张槎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2号
祖庙
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
南庄
佛山市南庄大道西紫洞路口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南海
南海区局
生育保险科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3号
86331334
桂城
桂城南海大道海一路南B座(南海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首层)
86286174
平洲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港路8号桂城行政服务中心
罗村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府前路3号罗村行政服务中心
81262236
九江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启航大道2号A栋,即梅圳立交附近广佛壹号商贸物流城内
81866141
西樵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行政服务中心1楼社会民生厅(樵高路65号环运大楼)
86843257
丹灶
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城区金兴路7号1座丹灶行政服务中心
86610999
狮山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城路3号狮山行政服务中心
86689552
官窑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道10号官窑行政服务中心
81190132
松岗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石路松岗行政服务中心
85209295
小塘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小塘社会管理处内小塘行政服务中心
86650981
大圃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大圃颜峰大道1号之一大圃行政服务中心
81822550
大沥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振兴路54号大沥行政服务中心
85593613
盐步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时代广场盐步行政服务中心
85726063
黄岐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路138号(东区社会管理处一楼)
85916504
里水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15号里水行政服务中心
85684544
和顺
佛山市南海区和顺沿江北路6号和顺行政服务中心
85115617
顺德
顺德区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东路45号
22838180
大良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基三路22号之8
容桂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洲大道中44号
伦教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新城路7-13号铺
陈村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路宏富楼之10-17号
北滘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跃进北路华富楼15-18号
勒流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建设西路102号
龙江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北路锦屏楼28号
杏坛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河北六路南18号
乐从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乐路16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均安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建安路6号
高明
高明区局
佛山市高明区泰和路103号
88222091
荷城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百灵路88号(荷城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
88230508
杨和
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中115号杨和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堂
88803233
明城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六路3号(明城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堂)
88837938
更合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355号更合镇政府西副楼一楼大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