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商品住宅的业主和非住宅的业主,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进行调整。
3.对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业主同样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4.售房单位还需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售房单位也需按照规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或滥用。
1.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主要基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的需求。
2.具体来说,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老化,需要进行维修、更新或改造时,可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3.申请使用维修基金时,需满足一定条件,如:
(1)维修项目需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得超出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3)维修资金的使用需公开透明,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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