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消防维保如何收费,有没有具体收费标准?
【答】:
各市、地物价局、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滨海、齐都、银山公安局:
为开展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规范维修保养收费,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对《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适用于经我省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批准从业的单位为客户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收费,该收费为经营性收费。
二、从业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三、从业单位应按规定将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具体收费标准应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主题词:公安消防设施维护费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2000年5月31日印共600份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以年费计收。
计算公式:M=A+B+C+D+E+F
式中:M=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总费用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
B=自动灭火系统维修保养费用
C=防排烟系统维修保养费用
D=防火卷帘系统维修保养费用
E=消火栓系统维修保养费用
F=消防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维修保养费用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A,按探测器数量规模及系统投入使用年限计算,具体如下表。
单位:元/每只探测器
(二)自动消防系统其他消防设施,以其服务区域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为基准计算。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B=28%A;
设有防排烟系统的,C=10%A;
设有防火卷帘系统的,D=200元x卷帘门数;设有消火栓系统的,E=5%A;
设有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F=2%A。
三、单设灭火系统的,维修保养费用按其保护区域计算。
(一)单设喷淋灭火系统的,按所保护场所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算。
(二)单设气体灭火系统的,按所保护场所空间,每立方米5元计算。
四、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费用,已含在上述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
五、以上所列费用不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及其配件的更换、法定检测以及火灾探测器的清洗费用。
六、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湖南省2003年10月15日第1次发布2008年7月8日第2次发布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服〔2003〕139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1]277号)下发以来,全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收费秩序得到了较好的规范,根据收费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核定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以内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6%;101-3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5%;301-6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4%;601万元以上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2%。
二、维保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室内消火栓水系统,各类自动喷火灭火系统,各类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源和消防电气设施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维护和测试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
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费属重要的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凡不具备维保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不得参照本规定收费。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重新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