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通用10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主城区(清河、清浦和开发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详见《淮安市主城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指导价标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指导价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应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鼓励开发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合理利润;
(十一)法定税费。
其中,合理利润:普通住宅为6%。
第十四条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月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在前期物业管理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买卖合同中与业主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制定。
第十五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机动停车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淮安市市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淮价服256号、淮公文294号)规定标准的80%执行,具体标准在前期物业管理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买卖合同中与业主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它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实施管理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的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市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淮安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月10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收费行为,以及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综合管理服务;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以及维修、养护和维护等;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以及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等;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等保洁服务;
(五)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等绿化养护;
(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物业使用人)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制定相应物业服务等级的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制定《德宏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划分和界定物业(住宅)类型,并向社会公布,以指导和规范全州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提供依据。
各县市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转呈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依据《德宏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最高上浮浮动幅度,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或调整。各县市执行的具体上浮幅度,由各县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状况、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超过州定最高上浮浮动幅度内核定。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督促、指导物业服务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应在房屋交付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收费地点及物业小区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之日起30日内,将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
(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为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可在各等级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最高上浮20%。各物业服务小区具体执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业主大会,依据县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核定的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等级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德宏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评审考核办法确定。
物业服务等级的考核评定应以独立的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一个小区确定一个服务等级。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属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并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重新约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八条业主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1)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协议,可以向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不高于2000元的装修押金。装修押金只能在业主装修房屋时收取,不得提前收取。
(2)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检查验收,没有发生损坏房屋结构、外貌和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装修押金全额退还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
(3)装修造成房屋结构、外貌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装修押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进行修复。房屋结构、外貌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押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修复后15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物业使用人);若押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修复后15日内补齐修复费用。
(4)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和价格清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6)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修企业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者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清运成本、制作成本制定。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清运费。
第十九条除按规定收取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者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配送、安装、维修、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重合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相分离,且双方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相分离,且双方没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
物业服务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或者因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区域,因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减免20%,差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购买物业或物业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8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委托单位应当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由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小区未实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二次加压运行费。
电梯、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及一般维护(小修和养护)费用,应按合理、公开的原则由受益人分摊,费用收支情况和分摊情况应单独列帐,定期公布。
电梯、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及一般维护(小修和养护)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不得再另行收取该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购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服务收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自物业交付业主之日开始计收;按月计费,以一个季度或半年为一次交费时限。
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区域、同类别、同结构的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
车库(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库(车位)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自身购买所有的场地或者物业服务区域外的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业务经费。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研究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约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在保修期限内的,其维修养护费用由保修单位负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由所有受益的业主据实分摊。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区域内实行出入证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车辆出入证和居住人员出入证(含IC卡等)。
车辆出入证应当根据业主实际拥有的车辆数核发,每户可免费核发两辆车辆的出入证(含IC卡等)。摩托车、电动车等不实行出入证管理。
居住人员出入证应当根据业主实际居住人员数核发,每户可免费核发三人的居住人员出入证(含IC卡等)。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在备案期间,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管理面积或者管理服务标准变化等情况,经双方协商需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对物业服务范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签收,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进行保险的,应当及时将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等有关单据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改善经营环境,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按规定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了业主委员会、自主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有权向当地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各企业、事业或者其它单位独立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未实现社会化管理(即没有选聘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而是由本单位或者下属机构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向职工进行说明,征得职工同意后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住宅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最低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五)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的;
(六)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而实施收费的;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价格行为,以及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实施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月1日。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业主无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投标前,应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政府公布的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确定服务等级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后进行招投标,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不实行招投标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在合同中确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提供不低于原先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十一、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十二、实行物业服务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十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依法改作写字楼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的2倍确定。依法改作其它用途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的2.5倍确定。
十四、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公共水电费用单独按实由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约定的内容。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应在小区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详细情况。
十六、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十七、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
十八、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二十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二十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经业主大会通过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二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六、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统一采用收费标价牌形式实行明码标价。
二十八、各县(市)政府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本行政区域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并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榕价房3号)同时废止。
1、为规范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3、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4、本小区采用包干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即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具体收费标准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谈判,由合同约定。
5、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6、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不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由享受的业主按实分摊。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设施维修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8、在本小区内,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或业主收取规定的代办服务费。
10、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双方签定的'合同的约定,在每年的年中和年底分两次收取全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依据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出现应当打折收取的情况时,应当按打折的数额收取。具体操作按照《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中的规定进行。
11、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13、本办法由日月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运行和质量规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遵照《林之苑收费项目标准表》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执行,其中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收费属于代收代缴。
二、公共性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按季度预收,业主(使用人)须在每个收费季度开始第一个月25日前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足额交纳本季度公共性服务费。
三、固定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按季度预收,业主(使用人)须在每个收费季度开始第一个月25日前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足额交纳本季度固定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
五、水费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每月底到户抄表,业主(使用人)在发出收费通知之日内起15日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六、电费实行ic卡预购电系统,使用人根据需要持ic卡办理购电缴费,每次最高购电额控制在1000度以内。
七、管道燃气费实行ic卡预购燃气系统,业主(使用人)根据需要持ic卡办理购买燃气,每次最高购买燃气额控制在100立方以内。
一、物业管理收费项目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2、环境卫生: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
3、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检查消防隐患和消防设施、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小区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和管理宣传工作。
4、物业管理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不包括户内小修费用及路灯和楼道灯费用。
二)代收公用事业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接受委托按统一定价代收上述费用,不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如:委托上门清洁服务、上门维修服务、上门保安服务、照看病人、老人、儿童服务、委托装潢监理服务等,收费由双方约定。
二、物业管理收费原则
收费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物业管理收费依据
1、合同的.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劳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费用的基础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务所付出的成本和劳务。
2、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xx年1月1日发改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的管理及服务的性质、内容等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代收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接受委托按统一定价代收上述费用,不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如:委托上门清洁服务、上门维修服务、上门保安服务、照看病人、老人、儿童服务、委托装潢监理服务等,收费由双方约定。
二、物业管理收费原则收费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1、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劳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费用的基础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务所付出的成本和劳务。
2、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xx年1月1日发改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的管理及服务的性质、内容等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收费是润辉物业公司收取的一切物业费用和代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下费用:物业管理费、电费公摊费、二次供水费、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工本费及押金、装修保证金、停车位租金、临时停车费及其他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岗位分工及权限设置
1、客服部:客户助理、客户主管
客服助理必须运用系统办理物业公司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费用的所有业务,履行所有手续,并根据房屋不同
状态在收费系统的(房屋状态)中进行添加,打印收费收据;每天向出纳员移交物业收费,日清日结;客服只负责收款不负责退款;对欠费进行催收。
2、财务部:出纳员会计
出纳员核对系统中的(房屋资源)是否与实际相符;核对客服执行的收费标准是否相符;每天下班前核对值班客服交接的款项和收费系统中的收费、移交的收款收据是否相符,收费要做到日清日结、钱帐相符;负责保证金和押金的退付。
会计审核出纳员是否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审核系统收费、收据和款项是否相符;收取的现金是否及时存入银行;审核所有收费是否全部入账;审核收费标准是否正确;房屋信息是否正确;负责已收物业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以及代收款项的审核。
3、系统管理员
根据岗位分工合理划分权限,做的有分工有监督;及时解决系统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4、物业经理
经常查询物业收费系统,及时掌握物业公司收费状态,安排催收工作;执行经总经理批准后的.收费折扣率;监督客户部和财务部物业收费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五条考核和处罚
2、客服主管、出纳员、财务会计要加强对收费的正确性进行审核。若出现前环节岗位收费出错没有发现,对本岗位处以20—100罚款。
5、客服不及时催收欠款,没有完成收费任务的按照物业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七条、本办法自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一、收费目的
物业收费是指收取业主缴纳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物业服务设施的维护管理、公共设施设备更新以及社区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费用和开支。
二、收费依据
2.业主大会决议;
3.物业服务费会计核算办法;
三、收费标准
1.物业管理费:根据业主大会决议确定,按照楼层、面积、品牌、位置等不同情况具体收费,每月缴纳。
2.公共维修基金:按照楼层、面积、品牌、位置等不同情况具体收费,每年缴纳。
3.垃圾清运费:按照每户每月次数计算,每月缴纳。
4.保安、保洁等服务费:根据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计算,每月缴纳。
5.其他费用: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确定收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注:以上收费标准及收费项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及收费项。
四、收费流程
1.开立收费通知书:物业管理公司在每月初依据楼层、面积、品牌、位置等情况将当月的收费通知书开具、制作、列席会议,并交由物业服务人员发送或邮寄给每个业主。
4.确认收费:物业管理公司核对收到的'费用是否与缴费通知书一致,如核对无误则确认收费,并将收费情况及时记入账簿。
五、收费规范
1.收费应公示透明、公正合理,不得擅自涨价或提高标准;
2.定期公布收费标准和项目,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业主;
3.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业主缴纳费用;
5.物业公司应做好收费记录和登记,保证账务清晰、合理;
6.物业公司收取的资金应当及时上缴管理;
7.物业公司不得挪用业主收费,不得用收取的费用为自己谋取私利;
8.对于涉及收费问题,应积极解答和处理,并及时回应业主。
1、物业服务收费必须遵守省市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六个原则:等价交换原则、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差别原则、优质优价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公开原则。
3、服务收费的标准依据:一是合同的约定;二是法律的规定。
4、服务收费项目包括:
(1)综合服务费,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养护费、垃圾清运费、物业员工工资、福利、保险费、办公费、培训费、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社区活动费。
(2)公众代办性服务费,为业主代缴水、电、煤气等;
(3)专项服务费,对业主的房屋的自用部分及自用设备的维修和小区内停车管理服务等服务的费用;
(4)特约服务费,房屋装修、家电维修、家庭卫生、代购商品、搬运等。
5、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依据业主房产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