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第七条洗染店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属于危急化学品的,应符合危急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鼓舞水洗厂使用无磷、低磷洗涤用品。第八条洗染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新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应执行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剂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当收集、处理,属于危急废物的,应依法托付持有危急废物经营许可
4、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外排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应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洗染店、水洗厂的厂界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区域的规定标准。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平安生产、环境爱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供应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平安、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洗染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鼓舞洗染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
6、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四)对的确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坚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第十四条经营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全都做出书面清洗商定,商定清洗费用、保值额和服务内容。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依据与消费者商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第十五条经营者在供应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
7、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商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执行洗染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洗染质量检验工作。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防止丢失或损坏;对于脏、净衣物的存放和收付应当分别。第十八条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应在特地洗涤厂区、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并严格进行消毒处理。经消毒、洗涤后的纺织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第十九条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商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据不同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