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里程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风机质量纠纷案二审宣判:里程公司、新誉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一审判决,案涉33台风力发电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止因故障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损失款项应为14,153,181.71元(23201937.23千瓦时*0.61元/千瓦时)。合计其他损失,新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里程公司损失45,044,014.71元(30,890,833.00元+14,153,181.71元)。具体情况如下:
(2022)最高法民终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里程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建平乡区金山卜村段1号。
法定代表人:薛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朋飞,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新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林南路199-1号。
法定代表人:戚茂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勇,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里程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程公司)与上诉人江苏新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誉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里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朋飞、刘华,上诉人新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勇、王秀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里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新誉公司承担截至2015年10月8日因修理故障发电机组、更换风机部件等产生的费用,共计44,406,270.32元;请求判决新誉公司赔偿自2011年1月至2015年9月30日因风机故障给里程公司造成的电量损失,暂估为32,887,959元。电量损失金额同意以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准。上述费用及损失暂估为77,294,229.32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由新誉公司承担(庭审中明确鉴定费用为30万元+28.14万元+80万元+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0月19日、2008年6月2日,里程公司与新誉公司先后签订了《吉林镇赉风险项目(28.5MW)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和《吉林镇赉风险项目(21MW)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发电机组采购合同》),里程公司向新誉公司购买风力发电机组共计33台(其中,第一个合同购买19台,价款共计170,293,200元,第二个合同购买14台,价款共计126,000,000元。全部33台型号均为FD77-1500-Ⅲ双馈变速恒频风力发电机组),包含叶片、机舱、控制柜,不包含塔筒。其中,第一份合同质保期30个月,第二份合同质保期24个月。
《发电机组采购合同》之《技术规范书》第1.1约定:风电机组设计寿命20年,其中主要部件(风轮、发电机、齿轮箱、主轴、机舱、主机塔架)在设计寿命期间不必更换。该规范书另包括如下内容:轴承具有高可靠性,承载能力大、耐冲击、耐高温、耐腐蚀,其设计寿命不低于175000h;主机正常运转和维护情况下,齿轮箱的使用寿命不少于20年;偏航轴承具有高可靠性,承载能力大、耐冲击、耐高温、耐腐蚀,其设计寿命不低于130000h;变桨轴承具有高的可靠性,承载能力大、耐冲击、耐高温、耐腐蚀,其设计寿命不低于130000h;塔筒的设计使用寿命为20年;机组的总体技术数据:预期寿命20年;叶片表面保护方案:漆膜表面无明显破坏现场,表面光滑采用的胶衣和油漆为同一系统,具有良好的防腐性涂层寿命可以达到20年。
前述两份《发电机组采购合同》签订后,2007年12月、2008年8月至11月间,33套发电机组陆续交付完毕。
2012年5月,新誉公司现场维护人员撤离里程公司镇赉风场。
2012年2月14日,新誉公司与吉林省顺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签订《吊装承包合同》,约定新誉公司将镇赉风电场2台发电机、3支叶片更换所需的吊装工作发包给顺通公司施工。
2012年12月10日、2013年5月13日、8月7日、9月7日、10月23日、11月17日,里程公司委托永济和谐电机修造有限公司先后对案涉发电机组发电机作出拆解及检测报告,主要记载:定子、转子检测不合格;原因分析:转子没有采用旋烘工艺,绝缘漆流动不均匀,造成局部绝缘差,电机长期运行大电流冲击,绝缘薄弱点出现绝缘下降趋势。发电机转子击穿后,无尾带松散、断裂,转子在运转过程中离心力过大,转子绕组扩张到定子相应部位,导致发电机转子绕组大面积损坏,发电机发生故障。综合以上检查结果,我公司对发电机进行定、转子更换绕组,更换前后绝缘轴承、定子绝缘加强、真空压力浸漆等。
2013年4月18日、2013年10月29日、2014年7月23日,镇赉县公证处先后经里程公司申请,对里程公司镇赉风场风机叶片折断状态及风场、监控室现状等进行现场公证,分别作出(2013)吉镇证字第665号、1162号、(2014)吉镇证字第507号公证书,并附有现场记录、照片、光盘。前述公证书主要记载,5号、24号、21号、15号、7号、8号风机处于停机状态,叶片存在折断、弯曲、裂开,监控信号存在断开、故障等状态。
2013年9月11日、12月10日,里程公司委托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对案涉风力发电机齿轮箱进行鉴定及维修方案,主要记载:中间轴断裂,需要加工新件,中间齿轮压痕较深无法修理,需要加工新件;高速轴齿端部位有明显压痕存在,建议中间轴两端轴承进行更换;标准件部分损坏需要更换,橡胶密封件全部更换。故障分析:中间轴断裂,低速轴卡环脱落,导致中间齿轮错位压痕较深。原因分析:由于风机在风力过大的情况下,导致叶片断裂,高速刹车抱死,对齿轮箱内部齿轮进行瞬间冲击,而造成中间轴断裂。维修方案:加工件为中间轴及中间齿轮、主轴、行星框架;更换件为中间轴两端轴承及密封件、锁紧盘等。
2013年5月7日,经里程公司委托,北京市可汗之风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对镇赉风电场13、14、17、18、18号机组15只叶片内外部进行了检查后,作出了《叶片检查意见》,主要意见如下:总体来看,叶片外表面缺陷较少,也可以修复,但是,叶片内部存在很多缺陷,而且很严重,有些可能是致命性的缺陷。关于对叶片缺陷维修看法,1.对于叶片外部缺陷,就目前检查的现象都可以维修。2.对于叶片内部缺陷,缺陷太多,维修工作量很大;缺陷严重,维修难度很大;即使维修,也只能维修至叶根处十几米位置,叶片中部、尖部的缺陷无法维修。所以,隐患仍然存在。建议:1.内部缺陷无法维修;2.更换叶片;3.维修现状,一次更换损坏的叶片(这是不得已而为之)。
2013年12月16日,经里程公司委托,北京市可汗之风科技有限公司对镇赉风场25号风电机组叶片进行外部检查,并作出报告。记载:三支叶片的叶身及其附近均存在问题,说明该处在设计上或生产工艺上存有缺陷。B叶片的梁帽上产生的横向裂纹是致命问题,因为梁帽是叶片的主要承载部件,产生横向裂纹说明该截面承载能力已经减弱,若继续扩展,叶片折断的风险非常大。鉴于B叶片上的致命缺陷,建议该机组立即停机,不再运行。对该叶片建议替换掉。
2014年6月8日,2015年1月18日、3月7日,经里程公司委托,天津叶安风电技术有限公司对镇赉风场部分发电机组叶片进行内外部质量检查,并作出汇总报告,内容基本同北京市可汗之风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报告(内容详见报告)。
另查明,2013年4月开始,里程公司先后与中科宇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志财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白银中科宇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风机叶片买卖合同》、《吊装技术服务合同》、《常牵风力发电机组风机叶片采购合同》等合同,并支付价款用于对叶片、发动机等部件进行更换和安装。2017年2月23日,里程公司委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就案涉1-33号风机因质量问题维修或更换部件明细表进行专项审计,并作出《专项审计报告》(瑞华长春专审字[2017]24010008号)。审计结果为:截至2015年10月8日,因风机质量导致损失总金额为44,406,270.32元。其中:叶片故障导致的损失金额为27,114,000.00元,发电机和齿轮箱等大部件故障导致的损失为7,799,257.00元,小部件故障导致的损失金额为6,822,180.00元,其他情况导致的损失金额2,670,833.32元。
2021年8月3日经一审法院委托,上海砝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FJJC202104002)。鉴定结论:案涉33台风力发电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因故障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数额为5551.1223万千瓦时。
一审法院认为:新誉公司与里程公司签订的两份《发电机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依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关于案涉发电机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问题
案涉《发电机组采购合同》10.1约定:“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并且所提供的设备质量是最好的、全新的和可靠的,所选择的设备型号能满足正常安全运行和长期使用的要求,并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该合同附件《技术规范书》第1.1约定:“风电机组设计寿命20年,其中主要部件(风轮、发电机、齿轮箱、主轴、机舱、主机塔架)在设计寿命期间不必更换。”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出具的《风力发电机组故障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经里程公司申请,由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在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全程参与下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根据案涉发电机组有关技术资料、现场情况、维修记录、国家标准等材料作出鉴定意见,且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新誉公司虽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但未提供足以否定该鉴定结论的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同时,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均不存在足以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利害关系。故该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对于鉴定结论中的客观明确的意见应予采信。
故,结合《风力发电机组故障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第一项及贾军《叶片折断分析报告》,应认定案涉机组叶片存在质量问题,案涉机组叶片不符合满足产品正常安全运行和长期使用的约定标准。因叶片更换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新誉公司承担。
(2)关于机组其他设备的质量问题。《风力发电机组故障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二)现场勘验时,鉴定人和专家没有看到故障风机的发电机、齿轮箱等设备。根据补充的事故记录和事件报告等材料,推断其损坏原因:一是不排除这些损坏的设备与叶片故障有连带关系,即叶片的质量问题导致机组运行时振动而损坏;二是不排除其自身或连接上存在质量问题或设计缺陷。
里程公司提交的发电机拆解检测报告、齿轮箱鉴定及维修方案,虽均为里程公司自行委托,但新誉公司对第三方资质未提出异议及反驳的证据,该报告及方案结论可作参考。双方《发电机组采购合同》1.12约定:“质量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预验收合格后的30/24个月,在此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排除合同设备的任何缺陷。”故,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电机、齿轮箱等存在的有碍设备正常运行的缺陷均应当由新誉公司排除,质保期内里程公司因此产生的更换损失应当由新誉公司承担。
3.关于发电机组部件更换、维修发生的损失数额问题
如前所述,一审法院对案涉33台发电机组质保期认定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各发电机组在质保期内产生的维修及更换费用应由新誉公司承担,但因叶片存在设计生产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全部有关叶片更换安装费用不应受质保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