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惠州大堤东堤(水口至东平新开河段)水利防洪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和惠城区新开河北桥及上东平滨江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及《关于惠州大堤东堤(水口至东平新开河段)水利防洪加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09〕83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新开河北桥及上东平滨江路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15〕96号)等有关规定,惠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位于惠州大堤东堤(水口至东平新开河段)水利防洪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和惠城区新开河北桥及上东平滨江路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时依法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惠州大堤东堤(水口至东平新开河段)水利防洪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和惠城区新开河北桥及上东平滨江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位于惠州大堤东堤(水口至东平新开河段)水利防洪加固工程建设项目、惠城区新开河北桥及上东平滨江路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详见现场张贴的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惠州市惠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原则: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完成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工作。
六、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要求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七、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工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
八、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惠州大堤东堤(水口至东平新开河段)水利防洪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和惠城区新开河北桥及上东平滨江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惠州大堤东堤(水口至东平新开河段)水利防洪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和惠城区新开河北桥及上东平滨江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及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惠州大堤东堤(水口至东平新开河段)水利防洪加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09〕83号)、2015年6月29日发布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新开河北桥及上东平滨江路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15〕96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惠州大堤东堤(水口至东平新开河段)水利防洪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和惠城区新开河北桥及上东平滨江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现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用途
(一)惠州大堤东堤(水口至东平新开河段)水利防洪加固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及用途。
位于惠州大堤东堤(水口至东平新开河段)水利防洪加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详见现场张贴的征收范围图)。被征收房屋地块作为惠州大堤东堤(水口至东平新开河段)水利防洪加固工程建设用地。
(二)惠城区新开河北桥及上东平滨江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及用途。
位于惠城区新开河北桥及上东平滨江路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详见现场张贴的征收范围图)。被征收房屋地块作为惠城区新开河北桥及上东平滨江路建设项目用地。
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签约时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搬迁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及价值确认
(一)房屋征收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本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价值的确认。
1.产权登记为住宅的临街房屋,在2015年9月30日《惠州大堤东堤(水口至东平新开河段)水利防洪加固工程建设用地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惠城区新开河北桥及上东平滨江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
2.产权登记为工业的房屋,在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60%给予补偿。
(四)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框架、混合、砖木结构)的合法性、实际用途及价值确认。
1.对征收范围涉及未经依法登记或手续不齐或无手续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认定程序。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桥东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先确认权属关系并提出是否可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认定。
2.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在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且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给予补偿。
(五)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及产权登记为住宅或工业的房屋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由桥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工商、税务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六)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等,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不足500元按500元补助;
(二)有线电视移装费:468元/户;
(四)空调拆装费:300元/台;
(五)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
(六)网络移装费:200元/户;
(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500元/台;
(八)管道燃气迁移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
(九)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或特殊设备设施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六、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过渡期货币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永久性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每月16元/平方米(每月不足700元/户的按700元/户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补助每次支付6个月,如腾空移交房屋在当月15日(含15日)前的,当月的临时过渡费按整月计算;如腾空移交房屋在当月16日之后的,当月的临时过渡费按半个月计算。产权登记为住宅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如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住宅房屋计算支付临时过渡费,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
(二)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1.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每月6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或者按评估的标准给予补助,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
2.厂房、仓库按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或者按评估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征收补偿总额=房屋评估价值补偿款(含装饰装修)+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标准取得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在产权登记时,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公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
有产权手续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在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按照等值置换原则和可调换的套内面积最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进行调换。可调换的套内面积与安置房的套内面积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其中,超过面积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成本价计算补足差价;超过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补足差价。如调换的安置房套内面积少于可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计算差额部分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给予相对应面积部分的限时搬迁奖励金。
2.“住改商”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改成商业用途的房屋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户型面积最接近原则和等值原则调换相应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并结清差价。
3.被征收的房屋价值与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按同一时点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可调换价值=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含装饰装修)+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以货币方式支付。
八、限时搬迁奖励办法
房屋
实际
用途
签约时限
15日内
30日内
45日内
住宅
商铺
写字楼
100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2万元按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不超过20万元)
60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1.5万元按1.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5万元)
30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1万元按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万元)
厂房
仓库
10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2万元按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不超过30万元)
9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1.5万元按1.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不超过27万元)
8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1万元按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不超过24万元)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限时搬迁奖励金一般应计入被征收房屋可调换价值总额等值置换相应面积的安置房产权面积,已按本条第(一)项规定享受限时搬迁奖励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一)安置房地点根据就近原则进行选址,具体地点待市政府明确后再予公布。
(三)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负责在2年内办理房屋产权证。
十、其他
对在本实施方案中未能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和遇到的个案问题,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