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上海杨浦

关于印发《杨浦区关于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

现将《杨浦区关于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

杨浦区关于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的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8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杨府发〔2015〕18号)等文件精神,围绕杨浦区“三区一基地”的建设目标,按照资源共享、定位准确、功能互补、布局合理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公共实训资源,重点支持建设一批体现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开放灵活、产业带动力强、运营社会化的实训基地,不断完善区域公共实训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统筹资金。

二、补贴范围

依托注册地为杨浦的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组织,在杨浦区域内建设的,能为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及创业者、小微企业提供项目研发、产品实验、试制、测试、实训等公益性服务的,并经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

三、补贴项目

(一)在建项目。新建或扩建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

(二)运维项目。已开展运行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运维服务费补贴。

四、补贴标准

1.对申报在建项目的公共实训基地,根据验收评估结果,给予建设费补贴,包括装修补贴及设备购置补贴,其中装修补贴按认定的用于公共实训服务的场所面积大小,给予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补贴;设备购置补贴为设备购置总投入的30%。装修补贴及设备购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装修补贴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补贴。在建项目已获得过市区同类政策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

2.已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在原项目建设基础上扩建的,扩建部分的补贴与原建设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总装修补贴不得高于总设备购置补贴。另行建设新项目的,可按照在建项目申报补贴。

3.对正常提供实训服务的基地,每年进行一次运维评估,依据《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和评估细则》,通过专家组评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运维服务费补贴。

4.对运维情况良好且符合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分基地申报条件的,由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推荐申报,争取市级公共实训基地政策支持。

五、管理要求

(一)日常管理

区人社局委托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管中心)负责各实训基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实训基地运维支出须单独进行财务核算。获得建设费补贴的实训基地须承诺至少提供两年公共实训服务。

(二)实训安排

(三)运行监督

受基管中心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实训基地的公共实训服务进行监督,核实月报数据和服务记录,并开展不定期实地走访。对查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违反政策规定的实训基地,取消补贴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通报审议小组成员单位共享,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绩效评估

各实训基地按照评估指标和运行服务情况进行总结,依据公共实训基地运行评价指标体系,每年接受运维评估。

(五)授牌

对经过验收的在建项目、通过资格评定的运维项目,授予“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称号,根据每年运维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六、申请流程

(二)评估。基管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和实施资格评审、建设验收、运维绩效评估、基地建设费用审计以及运维费用审计,提出评估意见。

(三)审定。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高层次人才中心等部门组成公共实训基地工作审议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确定资格以及补贴额度。

(四)拨付。审定通过后,由区人社局给予拨付。运维服务费先运行后补贴,按年度拨付;建设费补贴一次性拨付。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政策有效期三年。

(二)本办法由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和评估实施细则》

附件

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和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操作依据

为进一步整合公共实训资源、重点支持建设一批体现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开放灵活,产业带动力强、运营社会化的实训基地,完善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服务管理体系,规范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拨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据《杨浦区关于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的办法》(杨人社〔2018〕5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引导

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政策旨在鼓励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平台、机构或组织,进一步开放设备资源和技术服务资源,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所需的、现有资源不能覆盖且投资额度较大的公共实训基地,为创业者及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公益性公共实训服务。

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指为创业者、小微企业以及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项目研发、产品实验、试制、测试、实训等个性化、专业化公共实训服务的平台、机构或组织。公益性公共实训服务是指以设备/技术服务为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低于市场价(包括免费)的服务。

第四条工作机制

成立由区人社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商务委、区高层次人才中心等单位组成的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工作审议小组(以下简称“审议小组”),共同推进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审议小组主要负责公共实训基地资格审定以及建设费补贴和运行服务费补贴审定。

第五条管理部门

第二章申报评定

第六条申报对象

第七条申报条件

凡符合杨浦区产业发展导向,已具备公共实训基地运行条件的单位可申报公共实训基地运维项目。按《杨浦区关于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的办法(试行)》(杨人社〔2014〕95号)认定的并经年度运行评估合格的实训基地无需再次申报。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区注册运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接受多单位联合申报。

(二)申报的实训基地须建设在杨浦。

(三)拥有固定的集中物理区域作为公共实训基地对外开展服务的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能为项目研发、产品实验、试制、测试、实训等提供基础服务。

(四)拥有一支稳定的且能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五)实训基地运维支出需单独进行财务核算。

凡符合杨浦区产业发展导向拟新建实验室的单位,或有扩建需求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已认定公共实训基地均可申报公共实训基地在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区注册运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接受多单位联合申报。

2.拥有或有能力组建一支稳定的且能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3.拥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能为实训基地建设和运维提供强力的资金保障。

4.拟建设、扩建实训基地须建设在杨浦。

5.拟建设、扩建公共实训基地应拥有相对独立的区域,以便于对外开展公共服务。

6.拟建设、扩建的公共实训基地,在提供仪器设备使用的同时,应能配套相应的技术使用指导和实训服务。

7.已享受过建设费补贴的公共实训基地可申请新的在建项目,但新项目须与已享补贴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向有所不同。

第八条申报审核

基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对申报材料的合理性、可靠性、真实性进行评估。基管中心会同第三方可以通过政策调研、实地查看、开展访谈等方式对申报单位的综合服务能力进行评估。

第九条资格评审

第三方组织召开公共实训基地资格认定评审会,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申报单位进行资格评审。

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对申报单位的建设方案、技术服务能力以及综合能力进行评估;财务专家对资金保障、建设费预算、实训基地成本明细科目进行评估。

第十条公示授牌

审议小组审定结果将在杨浦人才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的运维项目将被授予“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称号,并正式对外提供公益性公共实训服务;公示通过后的在建项目在完成建设后进行试运行、接受验收评审、建设费补贴审定,通过建设验收的将被授予“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称号,并自动转为公共实训基地运维项目正式对外提供公益性公共实训服务。

第三章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实施

经过公示的在建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建设方案按时、按质完成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方案变更

第十三条建设延期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未能按照申报方案如期完成建设,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仍无法完成建设的,申报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满前提交建设延期变更申请,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未提交或未及时提交申请的,或获准延期一年后仍未完成建设的,不给予建设费补贴。

第十四条建设监管

第十五条试运行

新建、扩建实训基地建设按期完工后,申报单位向基管中心提交申请。基管中心组织第三方进行实地确认后进行三个月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实训基地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管理团队进行磨合,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对服务流程进行优化,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服务指标进行评估调整,提交月报表。基管中心以及第三方进行实地查看,现场指导,并在试运行期满后进行评估。试运行期间的服务数据、运维成本纳入年度运行评估范围。试运行评估不合格的,须延长试运行期。

第十六条建设审计

实训基地建设按期完工后,基管中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建设费审计。

第十七条现场验收

试运行评估合格后,申报单位向基管中心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基管中心委托第三方组织召开建设验收现场评审会。

第十八条验收评审

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审核实训基地是否按照申报方案完成建设,达成各项技术服务指标;财务专家对运维保障能力以及实训基地建设费使用进行评估。专家组实地查看,核准验收材料,出具验收评审意见,给出建设费补贴建议金额。验收评审意见和建设费补贴金额提交审议小组审定通过后,确认项目通过建设验收并对外提供公益性公共实训服务。

实训基地应编制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在实物明显位置,基管中心对享受补贴的设备清单、资产编号、存放地等信息进行备案,每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制度建设

实训基地应对运维团队、服务内容、设备使用、日常安全等进行全方位的运作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训基地对补贴政策有宣传推广的义务,对服务对象要有明确的政策告知,对创业者享受公益性服务内容和报价要有详细的解释,涉及的服务预约和服务反馈要有相应的流程说明。

第二十条服务记录

第二十一条数据填报

资格评审认定意见以及验收评审意见中确认的服务指标是实训基地年度运维评估的重要考核依据,实训基地以报表的形式按月进行统计。

年度服务指标以设备/技术服务数据为主,交流活动、宣传推广等属于非设备/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成本核算

第二十三条运行监管

基管中心委托第三方对各实训基地的公共实训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每月对服务月报表进行审核和汇总,抽查核实服务信息,其中:抽查及回访抽样率为10%-30%,且覆盖所有实训基地。

第二十四条变更评审

在运行过程中,如实训基地的经营环境、服务内容或服务设备发生变化,需在三个月内向基管中心提交服务变更申请。

一般变更由基管中心给予回复并备案;重大变更由基管中心会同第三方组织专家召开变更评审会,评审后进行回复并备案;特别重大事项的变更,由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提交审议小组审定后予以回复并备案。

第五章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运行总结

实训基地运行满一年后,向基管中心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按照预期成效对服务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六条运维审计

基管中心委托财务审计机构对实训基地运维支出进行审计。实训基地成本科目、提交的服务数据和报告,以及第三方出具的年度运管监管报告、审核确定的服务数据汇总将作为审计范围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运行评估

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对各实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财务专家对实训基地的运维支出及后续运维保障能力进行评估。

运行评估合格的实训基地根据运行现状和评估建议进行服务内容和服务指标更新备案,备案后的内容和数据作为下一年度的考核依据。完成年度服务指标,但是运维管理有欠缺,未能达到合格的实训基地,根据专家组评估建议,可以给予延期再评估的机会。如果在期限内仍未改善的,取消当年度运行再评估资格并进行摘牌。

专家评估结果提交审议小组审定。

第六章补贴核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补贴

建设费补贴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所投入的装修费、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等。同一项目如已获得市区同类政策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经认定并通过验收的实训基地,根据审计确定的设备购置总费用,按照30%的比例给予设备购置费补贴;根据新建/新增区域中用于设备/技术服务服务的场所面积大小,依据审计确定的装修支出给予30%的装修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备购置补贴和装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装修补贴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补贴。

已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申请扩建的,扩建部分的补贴金额与原建设补贴两部分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总装修补贴不得超过总设备购置补贴。未通过建设验收的实训基地,不予以建设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运行补贴

实训基地运行每满一年并通过评估后,根据当年度运行评估结果给予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运行服务费补贴,补贴金额综合考虑运行评估结果及运维成本,最低不低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运维成本为审计确认后的成本,包含设备/技术服务成本和非设备/技术服务成本。运维成本的核算以设备/技术服务产生的费用为主,非设备/技术服务成本核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

设备/技术服务直接成本不包括房租和设备折旧费,包括:

(一)人员费:直接参加设备/技术服务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技术服务人员、日常管理人员等;

(二)设备耗材费: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各专业设备所需的耗材费用;

(三)设备维护费:在设备运行过程中,需请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保、校准所产生的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各专业设备在运行时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其他审计确认的费用。

第三十条资金拨付

运行服务费补贴和建设费补贴经审议小组审定后,由区人社局给予拨付。运维服务费先运行后补贴,按年度拨付;建设费补贴一次性拨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细则的由杨浦区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不完备之处通过审议小组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补充。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与《杨浦区关于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贴的办法》同时实施,有效期三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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