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2、商品的性能、功能、规格、成分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都存在哪些行为
1)食品类虚假宣传
①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2)化妆品类虚假宣传
①普通化妆品虚假宣传特殊化妆品功效(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禁止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②化妆品虚假宣传医疗功效(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3)母婴类虚假宣传
①普通食品虚假宣传婴幼儿辅食(根据《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其类别名称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执行标准为GB10769;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执行标准为GB10770;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执行标准为GB22570。)
②婴幼儿配方奶粉虚假宣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保健作用(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4)医疗器械类虚假宣传
5)3C家电类虚假宣传
②移动电源容量单位虚假宣传(根据国家标准《信息技术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移动电源的额定容量是由制造商标定的移动电源的有效放电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A·h或毫安小时mA·h。)
6)服饰类虚假宣传
①材质含量宣称虚假宣传(国家标准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仅有一种纤维组成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或在纤维名称的前面加“纯”或“全”表示,如“纯棉”、“100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