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
新能源乘用车方面,新能源推广补贴取消了续航300公里以下纯电动车型的补贴,300≤R<400之间的纯电动乘用车补贴金额退坡至1.62万元,400公里以上(包括400公里)的纯电动汽车补贴金额退坡至2.25。
此外,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纯电动乘用车补贴前售价应在30万元以下,“换电模式”车型除外。
针对公共交通等领域电动化布局,《通知》指出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万辆。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鼓励换电模式发展,《通知》要求,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为鼓励“换电”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换电模式”车辆不受资金清算制度约束。
据了解,《通知》从2020年4月23日起实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20年标准补贴。补贴车辆限价规定过渡期后开始执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规定的过渡期补贴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