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海新一轮10000元新能源车置换补贴政策发布,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2024上海新能源车购车补贴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促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消费,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二、申领条件
购车补贴的申请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用户。个人用户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4.个人用户购买新车,购买日期应当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5.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应当于2025年1月31日前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自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个人用户不得将新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
三、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细则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个人用户申请;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对本细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做好财政资金拨付执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工作。
四、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
2.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审核或者补贴资金拨付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或者转让登记,或申请人已使用该“旧车”申请本市其他类别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汽车消费补贴”“燃油车以旧换新补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等;
(3)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
(4)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或者在补贴申请期间将新车使用性质转为营运属性;
(5)申请人存在本实施细则列明的信用记录。
3.异议复核
4.资金拨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
五、咨询渠道
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个人用户未履行承诺,在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将车辆性质转为营运的,应根据《补贴申请承诺书》约定,将所获得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指定账户。未履行资金退还义务的,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