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
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
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
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
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财务资料方面,不再要求提供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提供资产负债表即可。
二、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严把许可准入关
(一)明确发电项目许可要求
(二)优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
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风电或光伏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许可。企业应提供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作为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做好煤电机组市场退出,促进淘汰落后产能
关停机组发电权转让不需要保留电力业务许可。
三、规范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二)规范增量配电业务许可管理
在供电企业持有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副本“供电营业区覆盖范围”中统一标注“不含已许可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各派出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组织供电企业集中办理许可证信息标注工作。
派出机构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作出的许可决定应同时抄送原供电企业。
(三)加强输、供(配)电企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输、供(配)电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持证企业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自查、申请许可变更。输电企业主网架输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所在地派出机构申请办理上一年度此类许可事项变更。供(配)电企业供(配)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不列入许可事项变更,按照登记事项变更管理。供(配)电企业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主要设施、设备变化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供(配)电企业供(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各派出机构要落实“一网通办”要求,企业自查、变更等业务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做到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和办理结果公开、透明。
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持证企业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国家能源局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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