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对电网建设影响的探讨许传中律师律师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对电网建设影响的探讨

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许传中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及主体的民事平等关系。《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这些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决定的,全面准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

一、《物权法》基本概况

(一)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的需要,在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制定物权法必要性表现在:(1)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2)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3)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4)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

(二)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

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12月进行初次审议,2005年7月向社会全文公布,期间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六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的立法史上是空前的。其原则为:(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2)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3)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4)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主要内容:(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3)国有财产;(4)集体财产;(5)私有财产;(6)征收补偿等。

二、《物权法》的实施对电网建设产生的影响带来的法律风险分析

从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总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来看,《物权法》的实施对社会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将产生重大和里程碑的影响,对电网建设也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给电网建设带来新的挑战。

(一)电网建设面临土地征收与建设用地方面的法律风险分析

2.电网建设面临建设用地方面的问题。《物权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专章规定,目的是:(1)规范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2)明确建立节约用地的新机制,创设空间权制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3)坚持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农用地批转建设用地政策比以往更为严格。《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的规定,虽电网建设性质具有公益性、公共性,但《物权法》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和罗列其所属的范围,同时,供电企业与村民、居民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权法》均衡了平等主体间的利益,保护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因素决定了今后的电网建设用地难度将加大,成本也必将提高。

(二)电网建设中电力线路物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3.权利行使的法律冲突。现行电力线路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空间权的行使,依据的电力法律法规与物权法、民法的一般规定存在法律冲突。主要表现有二:第一,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线路保护区空间权的行使妨碍了土地所有者的用益物权,对土地所有者(特别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空间权的行使受到了限制;第二,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了宪法,《物权法》与之衔接,为此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线路保护区空间权的行使违反了《物权法》关于平等保护公共财产和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规定。由于电力线路空间权如保护区的规定,所依的法律依据与物权法的规定有冲突,土地所有者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随时有要求电力线路所有者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的可能,这无形增加了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三)电网建设中环境保护、不动产等相邻关系方面的法律风险分析

相邻权不是所有权,其是所有权的延伸,《物权法》第七章作出了专章规定。“相邻关系”在民法上是指权利人依法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保障其必需的生产生活。据此,《物权法》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作出了相应规定,相邻环境权保护也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相邻关系之一。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的规定,在相邻关系问题处理上,当地习惯也可能成为处理纠纷问题的依据,电力企业地处少数民族地区,各少数民族都有各自的风俗习惯,处理相邻关系的难度和深度将加大。

(四)对电网建设资产权属法律风险分析

“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一般而言,“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等。《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电力企业拥有数量庞大的输变电线路杆塔、塔基和城市地下电缆沟等。这些线路塔基和地下电缆沟符合土地附着物的标准,应将划分为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物权只有初始变动效力上不需要进行登记,而物权的再次变动必须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这样一来输配电线路在电力企业中各单位之间调拨需履行不动产登记手续,否则就会存在物权变动上的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现有电力企业负责维护的许多用户资产均没有与用户签订资产产权移交协议,根据《物权法》规定电力企业无权占有和处分该部分资产,且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该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将意味着电力企业对这部分用户资产进行维护,需要征求资产所有人的同意方能进行,否则存在越权处分的法律风险。

三、《物权法》实施对电网建设带来影响和面临问题的应对措施或对策

(一)电网建设面临土地征收与建设用地方面的应对措施

(二)电网建设中电力线路物权保护方面的应对措施。

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法律宣传、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取得土地权利人的理解和支持。电力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地役权协议设立地役权来解决电网建设用地问题。

(三)电网建设中环境保护、不动产等相邻关系方面的应对措施

依《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同时应掌握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民族风俗习惯,灵活处理。

1.电网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各方面就应尽早准备。(1)应当向民众普及宣传环境污染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如有关工频电场、工频磁场不会对人体造成影响,消除民众误将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混同为电磁波辐射的恐慌。电力企业应把环境保护列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要切实增强环保意识与法制意识,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发生环境矛盾与纠纷的可能性。(2)电力企业应提出多个方案进行比选,提早布局,减少建设工程项目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相邻关系影响。前期工作中的选址选线阶段工作要细致深入,确保所选方案的经济、合理、科学。(3)尽量避开居民密集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从源头上避免后续可能面临的环评问题。(4)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电网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设计、基建、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推广应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电网。

2.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林木,使林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变为合法化问题。按照《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电力建设单位有权直接要求侵权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对电网建设资产权属的应对措施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规定了例外情形,依照规定,判断产权权属有这样几个方法:第一,产权证上记载的;第二,法院判决、仲裁文书确定的;第三,依据事实行为取得的;第四,继承或受遗赠的。但法律对这些例外情形的范围又有所限制,只有在物权的初始变动效力上不需要进行登记,而再次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必须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因此,只有加强电网建设资产权属证明管理,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才能确保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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