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住房是人民群众最迫切、最关心、最现实的需要,关系到广大百姓安居乐业。近年来,随着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我国部分城市房价处于持续高位上涨的阶段,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随着房价的持续攀升而日益凸显,尤其在一些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和房价之间的差距呈逐步扩大之势,大量中低收入家庭难以通过市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随之而来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房价上涨越快,住房保障的矛盾越突出,对住房保障的需求越迫切。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实现安居乐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是当前我国重要的民生课题,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职责的重要内容。

随着中央到地方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我们满怀信心,通过政府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大量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适度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同时加快推进城市、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地震安居工程等,分类保障各类人群的住房需求,让人人都有房住,实现安居乐业,将不再是梦想。

二、政策篇努力实现居者有其屋

(一)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形势、政策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0〕8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引导和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

----继续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以满足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企业困难职工的购房需求。

----继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以廉租住房保底,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适度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主要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加快推进城市、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城市城中村改造。

----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

(二)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特点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采取针对特殊性问题的特殊政策,主要有以下特点:

二是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是保障是否有居住条件的权利,和保证居民获得财产权利的财产分配,而是不保证是否拥有房产。

三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租售并举,针对不同的受惠群体而体现在对应的政策倾向和优惠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和差异。对于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提供可租赁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中等收入家庭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而对于中高收入家庭可通过市场购买、租赁商品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概述

保障性住房是与普通商品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两限商品住房)以及政策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从今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的试点工作,所以我们把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廉租住房是政府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是指政府以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直接提供普通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给予优先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①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②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③转租、转让原住房的。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政府或机构拥有,原则上只租不售,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发放租金补贴,由住房保障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租金核减。

1.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2.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其他县(市)区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

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金核减。其核减部分的租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房屋租金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核减。

3.廉租住房申请流程

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纳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采取政府统建和企业自建的方式进行建设。国有困难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先解决本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剩余房源由辖区政府统一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对政府统建经济适用房项目,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确定的价格出售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等价款后,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2010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含呈贡新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昆明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四)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五)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家庭或住房困难家庭,并符合上述条件。

2.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一般最长5年。5年期满后如希望续租,可提前3个月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会对其资格复核。符合条件,还可续租;不符合条件,但暂时不能腾退的,可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价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房,租住期间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一旦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就必须退出。

结合全市336个城中村改造工作,2009年已在主城四区启动面向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的1000套租赁性保障住房暨创业新居试点建设工作,今年再启动建设3000套。这意味着,昆明保障性住房不仅新添一个种类,保障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和用工合同满5年;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完税证明2年;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低于本市住房保障标准以下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达到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

2.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房屋: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配租后的承租人按照建筑面积以梯级递减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按照市场租金的80%缴交。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按照市场租金的60%缴交。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按照市场租金的40%缴交。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按照市场租金的20%缴交。

4.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流程

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针对两部分人群:一是具备一定房产消费能力的人群,二是定向购买的拆迁户。

由于诚信体系和征信系统的建设相对滞后,昆明目前还没有开建限价商品住房。不过昆明目前正在做一些探索研究,随着条件的成熟,会逐步有序建设限价商品住房。

一、昆明市住房保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三年规划情况

三、2010年我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

围绕保障性住房3年建设目标,2010年我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是:新建廉租房20454套(102.0350万平方米),分为13个大项目、34个小项目,涉及全市13个县(市)区,总投资198707万元,年底确保完成建设总投资60%、竣工面积50%、入住率20%的目标任务。廉租住房惠民政策从城镇低收入人群扩大到企业困难职工;年内确保开工建设3000套、竣工投用1000套公共租赁住房;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2万户(其中拆除重建7000户,加固改造1.3万户);改造棚户区29.3万平方米。四保障篇为民建房保障民生

一、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总体情况

从2004年开始,昆明在西部城市率先走出保障性住房工作步伐——实施廉租住房建设,并逐年加大建设规模,至2010年8月,全市累计投入建设资金近20亿元,新建廉租住房18907套(94.535万平方米),建成了幸福家园、华福苑、翠峰花园、东川区祥和家园等廉租房小区;发放租赁补贴12753户;租金核减1471户,解决了3万余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2004-2009年,全市主要采取政府统建、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和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三种方式,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2318套(包括子君村7731套、蒜村2842套、企业自建11745套)。2010年我市启动建设4000套面向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政府引进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内竣工1000套,开工建设3000套。2006-2008三年完成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加固改造和拆除重建共37881户(其中加固改造24101户、拆除重建13780户),完成投资1.7亿元;2009年完成12722户(其中加固改造7870户、拆除重建4852户)。

二、昆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总体分布图

(一)城区

(二)市域

三、昆明获试点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两大项目将获支持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6部委于2010年7月15日联合下文正式确定昆明市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并确定子君村经济适用房项目和五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试点项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将为试点项目提供贷款资金为4.46亿元。

四、昆明拨两亿元结余金专项援建全市保障性住房

市政府决定,今年将从2009年市本级财政净结余资金中,专项安排2亿元增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占了2009年市本级财政净结余的40%。至此2010年昆明市本级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达到6.38亿元。

五、勤政篇肩负使命造福于民

一、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体系

二、昆明市住房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图

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工作职能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推进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定期例会制度、督导协调制度、新闻发布制度等。并成立了隶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昆明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协调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全市各县(市)区按照市的模式,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住建部门承担。

THE END
1.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区政府网站——---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东川区安宁市富民县嵩明县宜良县石林彝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http://www.kmsl.gov.cn/zt/tpgj/
2.昆明:两县棚改“双城记”截至目前,石林县西北街片区已签订协议3000余份,协议金额13亿元,征收面积30余万平方米,已拆迁房屋29万平方米。 昆明市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宜良、石林两县在棚户区改造工作形成了特色,做出了亮点。放眼全市,通过着力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百姓住有所居的梦想正逐步实现。 https://m.loupan.com/dali/news/201810/3666187
3.行政的故事有哪些案例一:棚户区改造强制断水 法院判撤销行政行为 冯某一家有套房子位于石林县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2018年12月,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冯某等人发出《违法违规建筑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其自行整改拆除。 http://pfly8.cn/gushi/223566.html
4.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书记领导留言板您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石林彝族自治县委书记的留言已收悉,石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经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查:2016年5月30日,《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林县鹿阜西北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您户(被征收人陈跃兴)位于西北街122号的商铺属于被征收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s/content?tid=18443100
5.石林县人大石林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林业生态建设及森林资源保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检查县人民政府人民调石林县人大常委会视察棚户区改造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县人民政府专题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报告 组织机构更多 +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工作职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工作职责https://sl.kmr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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