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14号)要求,更好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推动更多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二、补贴范围
自治区安排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以“以旧换新”方式购买补贴范围内家电产品的个人消费者,按产品销售价格给予一定金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盟市自行确定,建议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电动自行车补贴由各盟市参照家电补贴制定标准。
四、补贴券使用
本次补贴通过线上平台发放,先到先得,发完为止。
五、资金管理
自治区根据2023年底各盟市家电保有量,向各盟市预下达补贴资金,引导企业积极主动让利、金融机构叠加优惠政策,切实提升财政补贴质效。政策实施期间,各盟市根据前述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者进行补贴。各盟市商务局审核并留存参与活动企业的家电以旧换新台账;2025年1月30日前将参与活动企业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厅、财政厅。财政厅根据商务厅确认结果进行资金清算。补贴资金结余的,自治区财政将予以收回。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
1.盟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第三方平台,向社会发布活动公告,细化工作流程,组织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便捷服务消费者。盟市商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财政局负责拨付补贴资金。
3.负责监督销售企业诚信经营,以旧换新的新家电产品价格为正常市场价或活动优惠价,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二)参与活动企业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
2.配合提供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确保落实家电“收旧”,按要求登记并核实家电以旧换新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旧家电回收价格、唯一编码的旧家电凭证序列号、购买人信息、发票信息、旧家电照片等),填报以旧换新台账。
3.具备提供“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服务条件。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回收企业)必须具备相应回收能力,制定家电回收流程,将回收的旧家电交至有正规资质的家电拆解企业处理,不得私自进行拆解或进行翻新后流入二手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