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24〕22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等文件要求,现下达你县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二批)(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4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支出预算科目,项目名称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5Z155110010003”。
二、此项资金为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预拨奖励资金,后续将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结果进行资金清算。你县要加强预算资金和绩效管理,严格按照财建〔2024〕5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安全有效。
三、要落实试点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国家清算平台;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情况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上传至国家清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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