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25中长期交易方案:增设峰谷平时段,设定市场交易报价范围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补充征求《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意见的公告。

公告表示,根据前期《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意见反馈情况,为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合理开展分时段交易,拟在《方案》中增设市场峰谷平时段,并参照现行峰谷电价设置市场交易报价范围。因此,对《方案》中交易组织部分的交易价格内容进行补充征求意见:

市场经营主体峰谷平时段划分为:

7月、8月、9月,高峰时段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

1月、12月,高峰时段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其他月份,高峰时段6:00-8:00,17:00-23:00;平段8:00-12:00,14:00-17:00;低谷时段,12:00-14:00,23:00-次日6:00。

市场经营主体各时段市场交易价格范围为:

平时段:384.4×(1±20%)元/MWh;

高峰时段:384.4×(1±20%)×(1+P峰)元/MWh;

谷时段:384.4×(1±20%)×(1-P谷)元/MWh;

P峰: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时段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时段上浮74%;P谷:低谷时段下浮61.8%。

根据《方案》,中长期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包括:燃煤(不含皖电东送机组)发电机组、平价新能源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以及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其中,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在交易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发、用电侧市场经营主体身份参与报价。

规模≥5MW/1h的独立储能电站可自主选择发用、用电侧参与中长期交易。

中长期交易周期主要包括年度、多月、月度(内)等。关于交易价格,《方案》规定如下。

市场化交易电量按照“顺价模式”结算,即电力用户按照“交易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形成各时段用电价格,不再执行上下浮动政策,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其他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和安徽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障电力保供平稳有序,尖峰电价政策继续执行。【现行尖峰电价加价标准为:(中长期交易均价+输配电价)*1.843*0.2】。

燃煤发电机组交易价格(不含容量电价)按照“基准价格+上下浮动”确定,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20%;中长期双边合同均价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20%,各时段价格不受20%范围限制;集中交易、日滚动交易各时段价格上下限与现货市场保持一致。

高耗能企业(以政府出具的名单为准)与其他用户在市场交易中分开组织,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价格不受上浮限制。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按照公告发布之日前(含当日)已开展的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计算。

补充征求意见原文如下:

根据前期《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意见反馈情况,为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合理开展分时段交易,拟在《方案》中增设市场峰谷平时段,并参照现行峰谷电价设置市场交易报价范围。现补充征求部分条款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补充征求意见起草说明和具体内容

一、起草说明

根据前期《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意见反馈情况,为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合理开展分时段交易,拟在《方案》中增设市场峰谷平时段,并参照现行峰谷电价设置市场交易报价范围。

二、补充征求意见内容

在“三、交易组织(三)交易价格”中增加:

1.为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合理开展分时段交易,设置市场峰谷平时段,并参照现行峰谷电价设置市场交易报价范围。

平时段:384.4×(1±20%)元/兆瓦时;

高峰时段:384.4×(1±20%)×(1+P峰)元/兆瓦时;

谷时段:384.4×(1±20%)×(1-P谷)元/兆瓦时;

P峰: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时段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时段上浮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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