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上看,国家政策侧重于绿电、电力市场、新能源消纳等方面,各地方政策依然以不断完善电力市场的规则为主要内容。
国家政策开始侧重地方发展
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在4月份与以往不同的是,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专门出台了针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能源政策——《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提出“强化蒙西、蒙东电网500千伏主干网架,加快规划建设电力外送通道等比较具体的要求。”等近三十项措施,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绿色低碳发展。
国际能源网认为,这是因为内蒙古自治区早在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已经被定下“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此次政策出台,正是为了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中国能源转型“桥头堡”的重要作用。
内蒙古这个政策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六大部门联合发布的,后续会给与内蒙古自治区在资金保障、项目安排上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除了内蒙古自治区,华东能源局围绕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长三角地区,出台了专门的政策——《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和《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上述政策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调节长三角地区不同省份之间新能源消纳的目标,促进长三角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能为能源需求的协调发展做好铺垫。
从整体看,国家层面出台的关于电力市场的政策正在趋向于强化监管层面,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有着不同的规则。
国家部委开始把政策出台瞄准部分省市,主要目的是给予这些地区更高的政策优惠措施,也为了更好地刺激当地新能源和电力的发展速度。
山东、安徽、陕西、浙江四省
集中出台电力市场规则
安徽:《安徽电力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第4版)指出:“省内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安徽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电能量市场暂按融合方式执行,火电机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最小可调出力开始申报(最小可调出力不高于最小稳定技术出力),按照“两个细则”条款给予补偿。”
陕西:《陕西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第三次结算试运行)》中提出:“新能源场站按照“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交易。新能源场站应根据自身机组、设备检修情况,申报运行日96点发电预测曲线。新能源场站全停期间,相应时段的发电预测曲线应按0申报。”
上述是四省出台的电力市场规则中比较重要的内容。
辽宁也出台了《<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到,市场主体结算月清月结。超发电量的合同价格为同类型电源当月中长期交易加权均价(不含电供暖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绿电交易电价为电能量电价)。发电企业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发和少发电量视为允许偏差电量。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合同优先级按以下原则执行:绿电优先,先省外、后省内,先短周期、后长周期,相同合同周期优先级相同,省内按照优发优购、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他市场化交易、超发超用次序依次结算。
4月出台的电力政策表明各地政府也在积极探索和实践新型电力市场的构建和运营方式。推动电力市场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