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陆某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张某主张陆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实践中,常见的租金计算方式,一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平方米单价,按照单价和面积得出每月总租金;二是针对双方均认可的特定房屋,约定租金标准是固定数额。
对于前者,租赁面积直接影响租金金额,若实际交付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面积,则损害了承租人权益,出租人应承担返还超额收取的租金等相应法律责任。而对后者,房屋是特定的、双方认可的,房租是固定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对该房屋的认可,本案符合该情形。
另外,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案涉房屋面积误差不足以诱使原告因认识错误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不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最后,退一赔三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本案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综上,法院对原告退一赔三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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