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
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工商部门的最基层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由工商所来完成,它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手脚”。为保证工商所能规范、正确执法,必须要明确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
一、明确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的必要性
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工商行政处罚权均限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唯有《条例》
在2001年工商系统实行市场管办脱钩之前,工商所的工作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的培育、管理、收费方面,行政执法工作在工商所工作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市场管办脱钩后,工商所的工作重心转向行政执法工作,即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进行日常监管和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此,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问题日益凸显,而且不容回避。
近几年来,随着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体制的不断改革,工商所的职能不断调整,“小局大所”的格局逐步形成。在此基础上,各地工商机关对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开始有所规定,并希望国家工商总局在《条例》尚没有修订的情况下,以规章的形式对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作出规定,以适应执法实际的需要,也便于地方工商机关操作。显然,规定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的必要性是客观存在的。
二、目前有关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根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一般权限根据《条例》第8条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以下三种具体行政行为: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其中第l、2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三、确定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应注意的问越
[参考文献]
[2]陈春艾。修改《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势在必行[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10)。
[3]李勇。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必要性及政策建议[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7)。
注释:
①1991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
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