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沙浓)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数电发票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位—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位—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位—20位为顺序编码。
同防伪税控发票相比,数电发票将多个联次改为单一联次,将依赖纸质形态存在改为依赖数字形态存在,将线下申请领用介质后使用改为在线实人认证后使用。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动态确定有四种方式,包括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
据了解,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
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数电发票已具备从分省试点推行到全国推广应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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