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16届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5日
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均应参加职工医保。第七条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年满18周岁,且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第九条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医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登记。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信息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新招入、调入、调出、辞退、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死亡、退休)变动的,应在增减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参保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基金征缴与待遇享受
第五章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
第六章个人待遇支付标准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附则
唐山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下简称职工大额补助),是指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的职工(含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对被保险人医疗保险范围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第三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补助。第四条职工大额补助由各级政府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赔付比例(额度)、统一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业务经办流程。承办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确定。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具体保险费标准、赔付比例、最高赔付限额按招标后商业保险公司中标标准确定。承办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商业保险公司须实现参保人员就医即时结算。第五条职工大额补助由市医疗保障局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签约。
第二章保险费缴纳
第六条职工大额补助保险费由职工医保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11元。由参保人缴纳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政策规定收缴,也可申请从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第七条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职工大额补助保险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拨付,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企业自筹解决,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第八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仍需缴纳职工大额补助保险费。随单位参保人员由单位负责收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代理机构负责收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扣划。
第三章待遇标准及支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职工大额补助缴费标准,如需调整,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协议规定通过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向商业保险公司拨付职工大额补助资金。第十七条职工大额补助资金划拨至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后,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足额为参保人员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超支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自付,结余部分作为商业保险公司运行费用及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