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各项补贴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6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精神,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社会保险以及产品出疆运输费用等给予专项补贴。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企业资格
第一条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化纤、棉纺织(含粘胶)、毛纺织、麻纺织、丝织、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产品,并在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纺就办”)备案,独立核算的地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棉纱、棉布出疆运费补贴含兵团企业)均可申报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企业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20人以下或新疆籍员工比例低于50%的不得享受各项补贴政策。
第二章补贴内容及标准
第二条补贴内容
1.以新疆地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销往内地的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以及其他纱线)和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出疆运费补贴。
2.各类毛纺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含混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
3.服装、巾被类、家用套件类、毯类(地毯)、袜类、手套类以及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出疆运费补贴。
4.企业生产用电费用补贴。
5.2014年1月1日以后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纺织服装产品生产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设备融资租赁贷款贴息。
6.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的岗前培训费用补贴。
7.企业为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补贴。
第三条补贴标准
1.纱线、织布类产品运费补贴。南疆地区生产的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32支以上(含32支)每吨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900元;其他地区32支以上(含32支)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每吨补贴800元,32支以下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700元。60支以上(含60支)的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补贴标准统一增加100元。织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每吨补贴1000元。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纺纱企业生产32支以下产品补贴标准减半。
当实际出疆运费低于补贴标准时,以自治区核定的实际出疆运费予以补贴。核定实际运费标准另行通知。
2.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类产品运费补贴。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每吨补贴900元,其它地(州、市)每吨补贴800元。
3.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对南疆四地州生产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运费补贴(其中包括进疆面料补贴),对其它地区的企业按3%给予运费补贴。
4.电费补贴。享受电费补贴资格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共同核准后,报自治区纺就办和财政厅备案。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5.贷款贴息。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给予贴息,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南疆四地州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给予2%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贴息。2017年起,企业纺织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不变。2017年起,设备融资租赁贷款南疆四地州给予2%贴息,其他地区给予1.5%贴息。
6.岗前培训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照每人2400元的补贴标准以及自治区纺就办核定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他地区企业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以及自治区纺就办核定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7.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或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申报
第四条各县市纺织服装企业补贴资金审核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内容,自行设计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可参照原有各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附表),要求企业填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地纺织服装企业补贴资金审核领导小组要求,向所在地补贴资金审核领导小组申请补贴资金,同时提供补贴申报材料。
第四章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每年3月份,地州(市)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纺就办提交上年度补贴资金清算结果(清算表见附表1),并提出本年度上半年的补贴资金预拨申请(申请表见附表2),由自治区纺就办审核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向各地州(市)预拨补贴资金。各地州(市)收到预拨资金后,及时拨付到所属县(市)。各县(市)收到补贴资金后,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季或半年对企业进行补贴。
每年8月份,地州(市)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纺就办提交下半年补贴资金预拨申请,由自治区纺就办审核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预拨下半年补贴资金,各地州(市)、县(市)按要求完成预拨资金拨付工作。
第九条县(市)纺织服装企业补贴资金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所上报的资料、票据和补贴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由审查专员在审核记录上签字、所在部门盖章,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后,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县(市)负责保存所有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五章督查及处罚
第十条自治区纺就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国税局、人社厅等部门对各县(市)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情况进行全覆盖核查。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2号)、《关于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建〔2014〕434号)、《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新财建〔2014〕587号)、《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5〕16号)、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5〕1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