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部分用电销售电价的通知
伊犁州计委,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吐鲁番地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电力公司,国电集团新疆分公司、华电集团新疆分公司,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9号)精神,决定适当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部分用电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近年来电网基本建设还本付息问题,乌鲁木齐电网输配电价提高2分/千瓦时。
二、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厘/千瓦时,调整后的征收标准: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2厘/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化肥生产用电1厘/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趸售不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三、由于国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网电价偏低,经营困难,给予电价补贴推动销售电价共计2厘/千瓦时。具体上网电价变动见附件4.
四、为解决烟气脱硫设施改造(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投用)的电厂脱硫加价造成的电网成本增支,提高乌鲁木齐电网销售电价2厘/千瓦时。
五、为解决上述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乌鲁木齐电网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5分/千瓦时。乌鲁木齐电网内各地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1至附件3.
(一)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做调整。
(二)适当缩小乌鲁木齐电网地、市间电价差异,适当缩小乌鲁木齐电网非普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间是、电价差异。
(三)乌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电价调整为:高峰电价0.575元/千瓦时,平段电价0.395元/千瓦时,低谷电价0.313元/千瓦时。
(四)硫磺沟最终销售电价执行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电价。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七、电源、电网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各种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吐鲁番地区销售电价表
吐鲁番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590
0.580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92
0.685
三、商业电价
0.845
0.840
0.835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565
0.562
0.558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414
0.412
0.410
五、大工业电价
0.390
0.384
0.317
33.00
26.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石、电炉钙镁磷、电炉黄磷电价
0.374
0.369
0.359
2.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
0.319
0.314
0.304
3.中、小化肥电价
0.210
0.207
0.204
25.00
18.00
六、农业生产电价
0.322
0.320
吐鲁番地区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谷价
平价
峰价
0.343
1.347
0.341
1.339
0.339
1.331
0.238
0.0565
0.892
0.237
0.887
0.235
0.881
0.177
0.651
0.176
0.648
0.175
0.645
0.142
0.638
0.140
0.628
0.136
0.371
0.606
0.137
0.611
0.135
0.603
0.132
0.586
0.119
0.519
0.117
0.511
0.114
0.494
0.082
0.338
0.081
0.333
0.080
0.328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上述所列价格,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中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1分。
3.上述电价为到户电价,供电企业与转供电单位结算电价委托吐鲁番地区发展和改革委核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4.和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2.上表所列价格,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电价中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1分。
3.兵团农七师电网,奎屯市执行上述电价,农村(团场)仍执行现行电价不做变动。
4.核工业铀扩散厂和退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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