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6-1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修改)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修改后的全文(附件2)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发文日期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

川地税发[1997]359号

1998年1月1日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在此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市、州税务局在此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1]186号

2001年6月11日

四、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通过四川省国税局的行业网或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

四、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通过四川省税务局的行业网或书面上报省局(征科处)。

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白酒生产业户税收查实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2]57号

2002年3月21日

第二章税源监控第五条小酒厂停、歇业或停用、增加部分发酵池(桶)以及恢复生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派员(两人以上)到现场核查,签具意见,并登记征管台帐。停、歇业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不定期派员核查停、歇业情况。

第二章税源监控第五条小酒厂停、歇业或停用、增加部分发酵池(桶)以及恢复生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派员(两人以上)到现场核查,签具意见,并登记征管台帐。停、歇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派员核查停、歇业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局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局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17号

2006年1月20日

2、成都以外的各市、州、县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实行预征清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成都以外的各市、州、县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向省税务局提出申请,实行预征清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办发[2006]4号

2006年2月20日

三、为了掌握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免税销售额,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当年2月28日前按附表要求进行统计,通过省局行业网上传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为了掌握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免税销售额,各市、州税务局应于当年2月28日前按附表要求进行统计,通过省局行业网上传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6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85号

2006年7月27日

第二条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情形。

第二条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情形。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的原则。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的原则。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五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五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应建立基础资料库,确定科学的评估模型。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应建立基础资料库,确定科学的评估模型。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级地税机关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比例。

第八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级税务机关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比例。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要求,决定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下列印花税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按(月、季)申报,请于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要求,决定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下列印花税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按(月、季)申报,请于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说明:本通知一式三份,主管地税机关两份、纳税人一份。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中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说明:本通知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两份、纳税人一份。

7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100号

2006年8月23日

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237号

2006年9月28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我省国税机关为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注册登记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我省税务机关为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注册登记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等三户企业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7]230号

2007年8月2日

一、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实行按应纳税款分配的办法1.结算环节: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每月汇总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后,按应纳增值税的10%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结算环节应纳增值税=(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10%

一、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实行按应纳税款分配的办法1.结算环节: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每月汇总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后,按应纳增值税的10%向总机构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结算环节应纳增值税=(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10%

二、纳税申报3.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并计算出应纳税款,按上述比例分配结算环节、预征环节应纳税款,于次月申报期前通知各预征点,并按规定在省国税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纳税。5.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是否在市或县(市、区)集中申报纳税,由各市(州)国税局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根据情况共同商定。

二、纳税申报3.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并计算出应纳税款,按上述比例分配结算环节、预征环节应纳税款,于次月申报期前通知各预征点,并按规定向总机构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5.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是否在市或县(市、区)集中申报纳税,由各市(州)税务局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根据情况共同商定。

三、税收管理2.各加油站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攀枝花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外,其余加油站一律上报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统一认证。采取统一认证的加油站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注明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4.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6月15日前将其结算资料(附件三)报送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便通报各地。全年的结算资料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中油中石化系统结算、预征环节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三、税收管理2.各加油站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攀枝花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外,其余加油站一律上报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向总机构主管税务局统一认证。采取统一认证的加油站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注明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4.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6月15日前将其结算资料(附件三)报送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以便通报各地。全年的结算资料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中油中石化系统结算、预征环节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搞好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搞好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

附件4:表格中“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确认盖章”;“说明:1、本表一式五份。分支机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各一份。

附件4:表格中“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确认盖章”;“说明:1、本表一式五份。分支机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局、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各一份。”

1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8]158号

2008年6月16日

一、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名单附后)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使用,防伪税控报税认证,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宜由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

一、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名单附后)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使用,防伪税控报税认证,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宜由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负责管理。

二、在2010年底以前,本部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暂按以下办法申报:每月西南油气分公司汇总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上报的进项税额后,按照国税函[2008]350号文件规定填写《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分配表》,传递给外省的所属单位,西南油气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应分配的进项税额归集在西南油气分公司本部申报。西南油气分公司汇总本部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和应分配的进项税额后,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由于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都汇总在西南油气分公司本部申报,因此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按月向各主管国家税务局进行零申报。

二、在2010年底以前,本部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暂按以下办法申报:每月西南油气分公司汇总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上报的进项税额后,按照国税函[2008]350号文件规定填写《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分配表》,传递给外省的所属单位,西南油气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应分配的进项税额归集在西南油气分公司本部申报。西南油气分公司汇总本部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和应分配的进项税额后,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由于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都汇总在西南油气分公司本部申报,因此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按月向各主管税务局进行零申报。

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油在川渝两省市生产性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8]134号

2008年12月4日

一、税源划分及税款分配(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油气产品的税源划分和税款分配1.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按川渝两地井口产量比例分配,进项税额分川渝两地分别归集,并分别计算出企业应向川渝两省市国税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生产销售除天然气、原油外的其他货物,按现行税法规定单独核算并在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川庆钻探公司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托管的四川石油管理局的生产性应税劳务税源划分和税款分配1.川庆钻探公司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托管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分别按在川渝两省市各自取得的生产性应税劳务归集计算其在川渝两省市实现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分别计算出企业应向川渝两省市国税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一、税源划分及税款分配(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油气产品的税源划分和税款分配1.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按川渝两地井口产量比例分配,进项税额分川渝两地分别归集,并分别计算出企业应向川渝两省市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生产销售除天然气、原油外的其他货物,按现行税法规定单独核算并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川庆钻探公司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托管的四川石油管理局的生产性应税劳务税源划分和税款分配1.川庆钻探公司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托管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分别按在川渝两省市各自取得的生产性应税劳务归集计算其在川渝两省市实现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分别计算出企业应向川渝两省市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9﹞137号

2009年2月10日

一、纳税人有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地税机关必须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有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必须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地税机关在评估征收时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标准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要大体保持一致。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在评估征收时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标准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要大体保持一致。

1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油在川生产性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国税函﹝2009﹞218号

2009年8月7日

三、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一)预征税额1.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每月8日前将天然气开采、净化、管输,原油开采环节的实现数(产量、收入)提供给川庆钻探工程公司,由川庆钻探工程公司依据省局确定的预征额(率)和预征环节计算预征税款,向各预征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3.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在申报期次月将各预征地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收集整理完毕,并按月装订成册,以备清算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三、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一)预征税额1.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每月8日前将天然气开采、净化、管输,原油开采环节的实现数(产量、收入)提供给川庆钻探工程公司,由川庆钻探工程公司依据省局确定的预征额(率)和预征环节计算预征税款,向各预征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3.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在申报期次月将各预征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收集整理完毕,并按月装订成册,以备清算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二)清结算税额1.川庆钻探工程公司按月计算出当期的结算税款,并附上《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单位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统计表》(附表二)、《进销项税额汇总统计表》(附表三)、《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川渝共同进项税分配表》(附表四)、《川庆钻探工程公司预征税款情况统计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根据川渝两地当年实际的劳务量比例计算填制《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川渝共同进项税分配表》,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年度清算税款。

(二)清结算税额1.川庆钻探工程公司按月计算出当期的结算税款,并附上《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单位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统计表》(附表二)、《进销项税额汇总统计表》(附表三)、《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川渝共同进项税分配表》(附表四)、《川庆钻探工程公司预征税款情况统计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根据川渝两地当年实际的劳务量比例计算填制《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川渝共同进项税分配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年度清算税款。

四、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在川分支机构按月填制增值税一般人申报表,并附上《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单位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统计表》(附表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按月汇总分支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附上《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渝共同进项分配表》(附表六),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在年度终了后根据川渝两地当年实际的井口产量比例计算填制《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渝共同进项税分配表》,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在川分支机构按月填制增值税一般人申报表,并附上《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单位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统计表》(附表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按月汇总分支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附上《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渝共同进项分配表》(附表六),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在年度终了后根据川渝两地当年实际的井口产量比例计算填制《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渝共同进项税分配表》,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四川石油管理局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一)四川石油管理局按月汇总分支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附上《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渝共同进项分配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年度终了后根据川渝两地当年实际的劳务量比例计算填制《四川石油川渝共同进项税分配表》,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四川石油管理局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一)四川石油管理局按月汇总分支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附上《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渝共同进项分配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年度终了后根据川渝两地当年实际的劳务量比例计算填制《四川石油川渝共同进项税分配表》,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220号

2009年8月10日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辅导工作,对纳税人计算确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市州国税局及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由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及品牌价格变化的动态、跟踪管理。请市局在每月25日前将由总局核定白酒计税价格各品种当月申报的“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和当月“计税价格”,通过省局行业网上传货物和劳务税处。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辅导工作,对纳税人计算确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市州税务局及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由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及品牌价格变化的动态、跟踪管理。请市局在每月25日前将由总局核定白酒计税价格各品种当月申报的“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和当月“计税价格”,通过省局行业网上传货物和劳务税处。

15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9]60号

四、对房屋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计税价格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三)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近期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格确定。

四、对房屋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计税价格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三)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近期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格确定。

六、自2009年6月1日起受理的清算项目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上述补充规定执行。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大清算工作力度,对应清算未清算的项目要尽快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算,正在清算的项目要加快进度,清算完毕的项目,要尽快作出清算审核结论,结清税款。各市、州地税局要加大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算工作顺利开展。

六、自2009年6月1日起受理的清算项目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上述补充规定执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大清算工作力度,对应清算未清算的项目要尽快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算,正在清算的项目要加快进度,清算完毕的项目,要尽快作出清算审核结论,结清税款。各市、州税务局要加大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算工作顺利开展。

1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及西南石油局在川分支机构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295号

2009年10月10日

二、增值税的分配计算和申报缴纳(二)申报缴纳1.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及其两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一)的纳税申报仍按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办理,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两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后填写《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附件二),于申报当月8日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上报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作为计算其应纳税额的依据。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报送的《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进行认真审核。4.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按上述比例分配劳务发生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应纳税款,并向劳务发生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各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将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传递给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作为已纳税的依据。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按月将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上报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作为已纳税的依据。

二、增值税的分配计算和申报缴纳(二)申报缴纳1.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及其两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一)的纳税申报仍按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办理,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两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后填写《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附件二),于申报当月9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上报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作为计算其应纳税额的依据。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的《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进行认真审核。4.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按上述比例分配劳务发生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应纳税款,并向劳务发生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传递给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作为已纳税的依据。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按月将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上报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作为已纳税的依据。

17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36号

2010年3月30日

1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泥制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发[2010)67号

2010年6月21日

第四条水泥制造企业包括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粉磨企业、熟料生产企业三种类型,不同类型企业其生产工艺及流程不同,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选择不同的预警指标进行税源监控,实施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

第四条水泥制造企业包括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粉磨企业、熟料生产企业三种类型,不同类型企业其生产工艺及流程不同,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选择不同的预警指标进行税源监控,实施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使用、保管账薄和凭证,准确核算原辅材料购进投入、烧制熟料、磨制水泥、水泥入库销售各阶段的经营业务,确保收入、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使用、保管账薄和凭证,准确核算原辅材料购进投入、烧制熟料、磨制水泥、水泥入库销售各阶段的经营业务,确保收入、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如实记录、完整保存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原料购用存记录、配料单、化验台账(单)、车间生产记录、资源综合利用记录、熟料和水泥入库记录、水泥发货记录、过磅单、入(出)库单等各种原始记录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如实记录、完整保存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原料购用存记录、配料单、化验台账(单)、车间生产记录、资源综合利用记录、熟料和水泥入库记录、水泥发货记录、过磅单、入(出)库单等各种原始记录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和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严格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列支。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和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严格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列支。

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掌握水泥价格变动情况,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照下列企业名称(名称见附件6),采集填报《年季度水泥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并在季度终了后18日内通过省局FTP/货劳处/纳税评估/价格采集上报省局。省局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全省公布。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掌握水泥价格变动情况,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照下列企业名称(名称见附件6),采集填报《年季度水泥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并在季度终了后18日内通过省局FTP/货劳处/纳税评估/价格采集上报省局。省局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全省公布。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水泥行业的特点,结合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方式、特点,产、销、存情况及水泥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确定主、辅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开展纳税评估。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水泥行业的特点,结合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方式、特点,产、销、存情况及水泥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确定主、辅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开展纳税评估。

第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可在当期开展纳税评估,也可按季或在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结束之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主。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可在当期开展纳税评估,也可按季或在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结束之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主。

第十八条确定评估对象。将纳税人信息采集导入《四川省纳税评估系统》后,凡是低于行业预警参考值的企业列入拟评估名单,提请企业自查,对自查后仍不能达到预警参考值的,或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预警指标异常有必要评估的,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由主管国税机关组织人员开展重点评估。

第十八条确定评估对象。将纳税人信息采集导入《四川省纳税评估系统》后,凡是低于行业预警参考值的企业列入拟评估名单,提请企业自查,对自查后仍不能达到预警参考值的,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预警指标异常有必要评估的,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人员开展重点评估。

第二十二条对分析评估后存在疑点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做出书面说明,由主管国税机关约谈纳税人,并进行实地核查;对涉嫌偷税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分析评估后存在疑点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做出书面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并进行实地核查;对涉嫌偷税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除纳税人自行按期提供检测报告外,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主管国税机关委托权威检验机构对纳税人的产品进行采样检验,检验结果作为纳税人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除纳税人自行按期提供检测报告外,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权威检验机构对纳税人的产品进行采样检验,检验结果作为纳税人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1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洗选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发﹝2010﹞68号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与地税、工商、煤监、安全生产、国土、经贸、物价管理和大型用煤企业等部门(单位)建立协作机制,及时获取第三方信息,全面掌握煤炭洗选行业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与地税、工商、煤监、安全生产、国土、经贸、物价管理和大型用煤企业等部门(单位)建立协作机制,及时获取第三方信息,全面掌握煤炭洗选行业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取得煤炭进项发票抵扣税款的审核检查,尤其是要注重对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查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价格、数量的审查,重点审查真实、合法性,发现进项抵扣凭证异常的,要立即进行核实清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允许抵扣的进项发票,一律不得抵扣。不符合规定的购进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取得煤炭进项发票抵扣税款的审核检查,尤其是要注重对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查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价格、数量的审查,重点审查真实、合法性,发现进项抵扣凭证异常的,要立即进行核实清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允许抵扣的进项发票,一律不得抵扣。不符合规定的购进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销售收入的管理,重点核实销项发票价格明显偏低和未开具销项发票或普通发票的销售收入是否计入收入总额。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销售收入的管理,重点核实销项发票价格明显偏低和未开具销项发票或普通发票的销售收入是否计入收入总额。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要规范代开发票的管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只能是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经营者)。代开单位要建立代开发票台帐,对纳税人代开发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要规范代开发票的管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只能是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经营者)。代开单位要建立代开发票台帐,对纳税人代开发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八条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煤炭洗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实施查账征收,如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应实施核定征收。

第八条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煤炭洗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实施查账征收,如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应实施核定征收。

第九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和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严格审核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列支。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和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严格审核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列支。

第十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管理。对享受民政福利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进行严格审核、审批管理。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税额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严格审批、备案管理。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管理。对享受民政福利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进行严格审核、审批管理。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税额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严格审批、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掌握煤炭价格变动情况,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集填报下列企业(名称见附件1)销售价格变动情况(附件2),并在季度终了后18日内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纳税评估/价格采集项上报省局。省局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公布洗精煤平均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掌握煤炭价格变动情况,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集填报下列企业(名称见附件1)销售价格变动情况(附件2),并在季度终了后18日内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纳税评估/价格采集项上报省局。省局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公布洗精煤平均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填制综合征管软件中所有处于开业状态纳税人的《煤炭洗选企业基本信息表(外采数据)》(附件3)、《精煤生产数据采集表(外采数据)》(附件4)和《煤矸石生产中煤数据采集表(外采数据)》(附件5),并导入《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填制综合征管软件中所有处于开业状态纳税人的《煤炭洗选企业基本信息表(外采数据)》(附件3)、《精煤生产数据采集表(外采数据)》(附件4)和《煤矸石生产中煤数据采集表(外采数据)》(附件5),并导入《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

第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完善评估模型,确定主、辅预警参考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强化纳税评估。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完善评估模型,确定主、辅预警参考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强化纳税评估。

第十六条确定评估时段。主管国税机关可在当期开展纳税评估,也可按季或在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结束之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主。

第十六条确定评估时段。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当期开展纳税评估,也可按季或在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结束之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主。

第十七条确定评估对象。将纳税人信息采集导入《通用纳税评估系统》后,凡是低于行业预警参考值的企业列入拟评估名单,提请企业自查,对自查后仍不能达到预警参考值的,或主管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评估的,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确定评估对象。将纳税人信息采集导入《通用纳税评估系统》后,凡是低于行业预警参考值的企业列入拟评估名单,提请企业自查,对自查后仍不能达到预警参考值的,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评估的,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2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采掘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发[2010]69号

2010年6月28日

第五条严格发票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跟踪管理,落实发票“验旧购新”制度。进一步规范窗口代开发票的管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只能是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适用税率征税。不符合规定的购进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五条严格发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跟踪管理,落实发票“验旧购新”制度。进一步规范窗口代开发票的管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只能是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适用税率征税。不符合规定的购进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掌握原煤价格变动情况,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集填报下列企业(名称见附件1)的销售价格信息(附件2),并在季度终了后18日内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纳税评估/价格采集上报省局,省局于季度终了后20日前向全省公布。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掌握原煤价格变动情况,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集填报下列企业(名称见附件1)的销售价格信息(附件2),并在季度终了后18日内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纳税评估/价格采集上报省局,省局于季度终了后20日前向全省公布。

第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完善评估模型,确定主、辅预警参考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强化纳税评估。

第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完善评估模型,确定主、辅预警参考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强化纳税评估。

第十三条确定评估对象。将纳税人信息采集导入《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后,凡是低于行业预警参考值的企业列入拟评估名单,提请企业自查,对自查后仍不能达到预警参考值的,或主管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评估的,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确定评估对象。将纳税人信息采集导入《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后,凡是低于行业预警参考值的企业列入拟评估名单,提请企业自查,对自查后仍不能达到预警参考值的,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评估的,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2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年9月10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各市、州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市、州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2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年12月16日

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从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的第一笔收入发生之日起计算退税。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从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的第一笔收入发生之日起计算退税。

五、纳税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生变化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到期后申请延续的,应将新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五、纳税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生变化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到期后申请延续的,应将新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六、资格认定及退税办理(一)资格认定符合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1);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2);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确认,并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六、资格认定及退税办理(一)资格认定符合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1);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2);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确认,并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退税办理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二)退税办理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核并办结退税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足额缴纳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款前,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核并办结退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足额缴纳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款前,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附件2: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两份。

附件2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

附件3:主管国税局初审意见、主管国税局复审意见、主管国税局审批意见;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两份。

附件3:主管税务局初审意见、主管税务局复审意见、主管税务局审批意见;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

附件4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两份。

附件4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

23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年4月19日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受理投保人新保或转保业务时,应查验以下资料,留存复印件备查,并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可不录入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购买日期、机动车类型、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税源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一)依法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登记、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机动车,或不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的机动车,查验机动车销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老旧车辆,查验主管地税机关对车辆计税依据的核定资料。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受理投保人新保或转保业务时,应查验以下资料,留存复印件备查,并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可不录入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购买日期、机动车类型、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税源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一)依法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登记、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机动车,或不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的机动车,查验机动车销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老旧车辆,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对车辆计税依据的核定资料。

第十条对下列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二),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一)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辆;(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减免税的机动车;(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但通过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五)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应将上述车辆的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及车辆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同时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在保险单后,存档备查。

第十条对下列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二),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一)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辆;(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减免税的机动车;(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但通过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五)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应将上述车辆的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车辆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同时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在保险单后,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终了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其代收的车船税税款。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终了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其代收的车船税税款。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代收税款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汇总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附件三、四,其中明细表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以电子方式报送)及《车船税减免税台账》(附件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填开税款缴款书,扣缴义务人将税款解缴入库。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代收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汇总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附件三、四,其中明细表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以电子方式报送)及《车船税减免税台账》(附件五),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填开税款缴款书,扣缴义务人将税款解缴入库。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应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保险机构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保险机构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第二十一条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税机关根据代收车船税实际入库数和代收手续费支付比例计算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手续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二十一条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税务机关根据代收车船税实际入库数和代收手续费支付比例计算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手续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二十二条地税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车辆信息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车辆信息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地税机关要做好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免费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帮助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要做好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免费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帮助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省级地税机关与省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共同搭建车船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推进车船税征收管理的信息化。

第二十四条省级税务机关与省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共同搭建车船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推进车船税征收管理的信息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2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年6月29日

一、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均未公布扣除标准的货物,由试点纳税人依据通知和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原则上选择投入产出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后,经逐级审核上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其扣除标准。

一、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税务局均未公布扣除标准的货物,由试点纳税人依据通知和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原则上选择投入产出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经逐级审核上报四川省税务局核定其扣除标准。

三、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一次性冲减留抵税额,产生应纳税额的,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缴纳入库。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认真核实,对入库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三、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一次性冲减留抵税额,产生应纳税额的,应于2012年12月32日前分期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认真核实,对入库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1: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通[]号

附件1: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

附件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国家税务局:

附件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税务局:

附件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情况汇总表国家税务局填表日期:

附件6: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情况汇总表税务局填表日期:

2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年4月16日

三、从2013年5月1日起,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不再向纳税人发放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2013年5月1日前已发放给纳税人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仍是有效凭证,无需更换。

三、从2013年5月1日起,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废止,四川省税务局不再向纳税人发放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2013年5月1日前已发放给纳税人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仍是有效凭证,无需更换。

2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年1月27日

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含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若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与第4季度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提请税务机关进行补充申报),纸质财务报表可在次年5月31日前报送。

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含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若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与第4季度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提请税务机关进行补充申报),纸质财务报表可在次年5月31日前报送。

2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若干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11号

2014年6月30日

二、电信企业销售应税货物(含电信终端,下同)(以下简称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方式(一)实行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由市(州)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然后根据各县级分支机构的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收入占本市(州)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税款的分配,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分别入库。

二、电信企业销售应税货物(含电信终端,下同)(以下简称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方式(一)实行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由市(州)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然后根据各县级分支机构的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收入占本市(州)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税款的分配,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分别入库。

五、电信企业因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向自身内部提供的公务、网络测试等电信服务,在企业规定的额度标准内,暂不作视同销售,但应将此标准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五、电信企业因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向自身内部提供的公务、网络测试等电信服务,在企业规定的额度标准内,暂不作视同销售,但应将此标准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2014年9月25日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方式为:(一)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方式为:(一)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三、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固定业户,其总分支机构一律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能实现普通发票统一管理,满足税务机关发票开具信息报送要求的,可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省国税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跨市、州使用。

三、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固定业户,其总分支机构一律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能实现普通发票统一管理,满足税务机关发票开具信息报送要求的,可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省税务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跨市、州使用。

四、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详见附件1。

四、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详见附件1。

八、总、分支机构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的分配数据,请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填写《四川省××企业汇总纳税所属总分支机构××年×月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在每月10日前上传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预征清结算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分配表”按月向全省国税机关发布。

八、总、分支机构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的分配数据,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四川省××企业汇总纳税所属总分支机构××年×月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在每月10日前上传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预征清结算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分配表”按月向全省税务机关发布。

九、已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从2014年11月1日起改按《通知》执行,企业不需再另行报送申请,但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逐级向省国税局上报截止2014年10月15日的分支机构名单(详见《通知》附件2》。

九、已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从2014年11月1日起改按《通知》执行,企业不需再另行报送申请,但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逐级向省税务局上报截止2014年10月15日的分支机构名单(详见《通知》附件2》。

附件:1.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

附件:1.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

2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2015年12月18日

3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年5月18日

二、需要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业纳税人,由其市(州)分行(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制《四川省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表》(附件1)和《四川省银行保险业汇总纳税支行(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应当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主管国税机关核实情况后,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应当在申请中注明各分行、支行(公司)原营业税款实际入库地,以及营业税汇总申报情况。

二、需要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业纳税人,由其市(州)分行(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制《四川省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表》(附件1)和《四川省银行保险业汇总纳税支行(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应当在申请中注明各分行、支行(公司)原营业税款实际入库地,以及营业税汇总申报情况。

附件1表格中“应纳增值税(营业税)”

附件1表格中“应纳增值税”

附件2表格第6列“主管国税机关”

附件2表格第6列“主管税务机关”

删除附件2表格第7列、第8列、第9列

3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年9月8日

一、接受主管国税机关委托代征个人代理人增值税的保险业、证券业、电信业、邮政业、旅游业、列名的企业(附件1)以及信用卡等行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汇总代开纳税人),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等费用后,可代个人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个人代理人增值税的保险业、证券业、电信业、邮政业、旅游业、列名的企业(附件1)以及信用卡等行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汇总代开纳税人),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等费用后,可代个人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汇总代开纳税人按月(季)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出具《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附件2)和《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统计表》(附件3)。(二)主管国税机关为佣金等收入按月未超过3万元、按季未超过9万元的,且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三)主管国税机关为佣金等收入按月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的个人代理人,或放弃免税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依据汇总代开纳税人申报入库的代征增值税金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汇总代开纳税人按月(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出具《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附件2)和《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统计表》(附件3)。(二)主管税务机关为佣金等收入按月未超过3万元、按季未超过9万元的,且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三)主管税务机关为佣金等收入按月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的个人代理人,或放弃免税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依据汇总代开纳税人申报入库的代征增值税金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统计表》与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留存联次一并留存归档备查。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统计表》与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留存联次一并留存归档备查。

3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年1月4日

3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豆瓣加工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年11月30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豆瓣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8号)有关规定,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豆瓣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2填表说明:1.表格数据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2.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主管国税机关各留一份。

附件2填表说明:1.表格数据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3.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留一份。

3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棉纺织和缫丝加工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棉纺织加工和缫丝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8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棉纺织加工和缫丝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2填表说明:1.表格数据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2.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留一份。

THE END
1.四川省补成都分补已收到,不来虚的点赞途观L车友圈四川省补成都分补已收到,不来虚的点赞 记录一下历程: 10.26订车 11.02交款 11.04提车,当天办理了旧车过户登记开票,保号 11.07保号成功上牌 11.08晚提交申请 11.18凌晨收到短信初审通过,懂车帝界面显示审核中 11.21下午平台变为初审已通过等待复审(要等跟车管所联网信息核对无误了,平台才会显示初审通过) 11.26上午https://www.dongchedi.com/article/1817686880610523
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全文)(试行) 为加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https://www.99xueshu.com/w/z4wkza4sux4p.html
3.每日热点1205关于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拟表彰对象的初审公示 2023-12-0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口均衡发展和生育支持工作,经全国评比表彰办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面向全国所有县(市、区),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对象,坚持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示范引领,对2021年https://www.sccdc.cn/Article/View?id=32592
4.国补初审通过迟迟不补贴群众呼声四川问政领导你好,我在四川品创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下图第二个流程,初审通过已经三个星期了,还迟迟未打款。想知道还有没有终审或者别的流程,眼看要12月31日了,什么时候能打款?时间过了还能不能打?领导 时间 什么时候 星期 流程 洗衣机 四川品创科技有限公司 https://wz.mala.cn/wz/wzinfo?wid=251913&p=29
5.交流有没有用了国补退单的?国补多久退回来啊?国补不清楚,京东地区补贴是退款到账后就可以重新领补贴券 赞 回应 不会取昵称 (得过且过) 楼主 2024-10-15 17:07:03 四川 国补不清楚,京东地区补贴是退款到账后就可以重新领补贴券 熬夜大王 就是这个吧? 赞 回应 熬夜大王 (从良的老混蛋,他还是混蛋) 2024-10-15 17:12:05 湖北 就是这个吧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312536254/
6.两免一补宣传(通用12篇)篇4:“两免一补”出新规等 从2005年春季学期开始,国家对592个国贫县的约160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的中小学生,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同时逐步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免费教科书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学期每人小学27.5元、初中50元、特教30元,提高到小学35元、初中70元、特教35元。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j3c6uoa.html
7.竟达80多个!2019部委及地方都出了哪些光伏政策?请收下这份最新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1533号)、《关于开展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奖励名单(第七批)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8〕2864号)的要求,经组织申报并初审,现对拟纳入《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名单(第七批)》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https://mp.ofweek.com/solar/a945673028966
8.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学历提升学历教育成人自考本科7.2 区县初审用户 24 7.3 区县复审用户 25 7.4 高校用户登录 http://xueli.en369.cn/jiaocai/1698537587269353.html
9.$四川长虹(SH600839)$双11“国补”政策,不信你不涨全部讨论 $四川长虹(SH600839)$ 一道秋枫 11-06 10:53 国补早就开始了,还双11呐,我买了一tcl的电视 清瘦的加薪剑侠 11-06 10:50 早涨没了,啥预期也透支了 忆苦思甜4405 11-06 10:52 11-06 10:48 4元启动的 说这话你真优秀 打井打桩水位探https://xueqiu.com/2668359557/311351558
10.2023年3月5日四川雅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知识》精选题31、2023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投资管理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聚焦国家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强链补链等重点领域,推动企业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形成( )良性循环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布局实施一批补短板、强功能、利http://www.chinagwy.org/html/stzx/qt/202403/98_624129.html
11.四川三农新闻网20个国省控断面均达到地表水Ⅱ类及以上标准,其中Ⅰ类11个,Ⅱ类9个;8月水质综合指数为2.189,排名四川经济网 | 分享: 2024-09-25 白玉突围——位于川藏交界处的高原县如何扬长补短 有多大?辖区白玉县采取“村党支部初审+乡(镇)党委复审+县委驻村办终审”三级审核模式,加强驻村干部承诺事项审核http://www.sc3n.com/index/news/lists/id/10.html?page=2
12.转载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提升农机化的政治效果(讲话全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以来,我省深入开展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四分”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研究,并以此为抓手加快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 一、高度重视,抓好组织推动。厅党组高度重视,厅长亲自推动,农机口全面参与,合力推进“四分”工作。安排专项经费30万元,组建厅领导挂帅,厅农机化处统筹,西华大学牵头,省http://xhnj.xhu.edu.cn/ab/c1/c7049a175041/page.p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