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020年第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清水街道王拐社区城中村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房屋征收目的:
对清水街道王拐社区城中村进行二期改造。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清水街道王拐社区城中村二期改造项目。
三、征收范围
东至:项目规划红线西至:项目规划红线
南至:北京东路北至:万春西路
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
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鸠江区清水街道办事处。
六、其它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清水街道王拐社区城中村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清水街道王拐社区城中村二期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图。
鸠江区政府
2020年6月12日
清水街道王拐社区城中村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7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芜政秘〔2017〕39号),需对清水街道王拐社区城中村二期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二、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号);
4.《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房征办〔2014〕78号)。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天内签约且搬迁完毕。
五、补偿方式及原则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按照“先确定补偿、后实施搬迁”和“先签约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实施。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一)产权调换房地点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地点
(1)安置地点一:竹秀清苑存量安置房,具体户型以现场公布的户型为准。
(2)安置地点二:梦溪路以西拟出让地块的回购商品房,户型约75㎡、90㎡、110㎡。
(3)安置地点三:北京东路以南拟出让地块的回购商品房,户型约75㎡、90㎡、110㎡。
2.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地点
产权调换房地点:鸠江区汤沟高新产业集聚区
(二)产权调换房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应结合确认后的房屋合法有效面积按政府提供的最接近户型“征一还一”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六、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经抽样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预评估价格如下:
①混合:1-2/2层,建造年代为1995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6066元/㎡;
②简易:1/1层,建造年代为2006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4885元/㎡;
③混合:科教用地,1-2/2层,建造年代为1998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5726元/㎡;
④砖木:科教用地,1/1层,建造年代为1970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5231元/㎡;
⑤简易:科教用地,1/1层,建造年代为2006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4575元/㎡。
以上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房屋的补偿价值以分户评估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2.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地点、价格:
①竹秀清苑:用途住宅,结构钢混,楼层24层,建造年代为2016年,安置房户型、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预评估均价5372元/㎡;
②梦溪路以西拟出让地块:用途住宅,结构钢混,楼层29层,建造年代为2020年,安置房户型、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预评估均价8291元/㎡;
③北京东路以南拟出让地块:用途住宅,结构钢混,楼层18层,建造年代为2020年,安置房户型、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预评估均价8349元/㎡。
结合该地块的实际情况,签订协议时产权调换房暂按其评估均价签订,实际选房时根据所选房屋的评估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均价的差价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征收房屋的补偿
经抽样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预评估价格如下:
(1)科教:
①混合:1-4/4层,建造年代为2006年,用途科教,房屋预评估价格1399元/㎡;
②混合:1-3/3层,建造年代为1995年,用途科教,房屋预评估价格1290元/㎡;
③砖木:1/1层,建造年代为1996年,用途科教,房屋预评估价格853元/㎡。
(2)工业:
①混合:1-3/3层,建造年代为1990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价格1245元/㎡;
②砖木:1/1层,建造年代为1990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价格847元/㎡;
③简易:1/1层,建造年代为2006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价格433元/㎡。
2.征收土地的补偿
经抽样被征收土地货币补偿预评估价格如下:
(1)科教:用途科教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预评估单位面积地价377元/㎡;
(2)工业: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预评估单位面积地价224元/㎡。
3.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地点、价格:
鸠江区汤沟高新产业集聚区:用途工业,结构钢,楼层1/1层,建造年代为2019年,安置房户型、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预评估均价1183元/㎡。
(三)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计算,具体补助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补助。
非住宅房屋不设定补助。
(四)奖励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计算,具体奖励标准为:
1、住宅房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天内签订协议且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2、非住宅房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天内签订协议且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五)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按人均面积20㎡计算临时安置费。其标准为:每月14元/㎡。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4元/㎡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14元/㎡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14元/㎡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28元/㎡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14元/㎡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14元/㎡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2.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支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元/㎡支付一次搬迁费。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12元/㎡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12元/㎡支付两次搬迁费。
(八)各类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
各类附属设施及架空层、地下室、阁楼按芜政办〔2017〕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结果补偿。
七、未登记房屋补偿
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
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补偿;
5.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6.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7.亭棚、披屋等简易结构设施,按照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八、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8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5㎡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
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
九、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十、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鸠江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该方案拟定征收补偿决定报请鸠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其它
1.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2.本方案仅适用于清水街道王拐社区城中村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