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吉农机发[2015]3号
各市(州)农委、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确保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突出补贴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补贴政策普惠,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补贴政策连续,确保阶段性政策稳定有效实施;突出补贴政策效果,强化规范性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注重改革完善,简化操作程序、务实便民惠民。注重环节监督,加大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资金使用。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乡村人口数量等要素确定并下达各地补贴资金控制指标。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三)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国家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确定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的22个品目(见附件2)。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发布。
(五)累加补贴机具。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见附件1)执行。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
(三)机具购销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操作程序
总体操作程序如下:
2.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拿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有关材料,到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县级农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各实施县(市)应根据省里的实施意见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补贴工作流程。
(五)退货规定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县农机(农业)、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农机(农业)、财政部门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工作措施
要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玉米、水稻等粮食生产所急需农机具,实施敞开补贴,即是我省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要,也是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红利的必然选择。各地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各地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结算进度,缓解农民购机的筹资压力。要积极协调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贷款及金融租赁扶持政策,开通筹资渠道。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级政府要强化农机补贴的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要严格确认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补贴机具要逐台核实,具体程序和由各实施县确定。县乡要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补贴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政府(部分市辖区未单独实施农机补贴政策的,由市级政府统一负责)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于2015年3月30日前分别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2015年12月12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6日
附件1
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
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核心,强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促进我省规模型、效益型、生态型农业发展,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
(二)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布局。紧密结合种植结构调整,围绕主要粮食作物产区合理布局,扶持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项目辐射范围内不重复实施建设本项目。
2.坚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基础。在种植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种粮大户)中选择建设对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愿建设,政府进行政策性引导和资金扶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规范一个。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
3.坚持土地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要与土地经营规模化程度相协调,必须具备相应的土地经营规模,连片耕作土地面积要达到设计标准,重点鼓励整村整乡推进。
4.坚持高标准配置农机装备。以配备大型先进农业机械为主,农机装备既要符合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又要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意愿,还要体现配置合理,效益最大化。
(三)建设目标
2015年全省扶持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50个。到2017年底,前郭县、榆树市、公主岭市、农安县、九台市、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市、洮北区和敦化市等10个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先行示范县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作业、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发展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显著改善,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提升,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示范引领农业发展新模式。
二、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及资金
(一)建设地点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在全省30个产粮大县实施,优先安排前郭县、榆树市、公主岭市、农安县、九台区、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市、洮北区、敦化市等10个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先行示范县和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实施。
(二)建设内容
1.农机装备建设。重点配备先进大型拖拉机、深松整地机械、大型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水田栽插机械、植保机械、玉米(水稻)收获机械、粮食烘干设备等纳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2.机具库棚建设。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有设施,可改建、扩建、置换、新建。每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机库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农具棚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建设规模
依据我省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以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流转、租赁,下同)耕地面积等实际配置农机装备,同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旱田为主的,经营耕地面积应在3000亩以上;以水田为主的,经营耕地面积应在2000亩以上。旱田耕地面积3000-5000亩,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50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水田耕地面积2000-5000亩,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50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
(四)建设资金
1.农机装备建设资金。总体上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3:3:4的投入比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的银行贷款(含融资租赁)利息和担保费用,符合省级专项扶持农民合作社资金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
2.机具库棚建设资金:采取自筹资金和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定额补助的办法,先建后补。机具库棚建设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如下:
(一)土地流转合同。提交农民流转土地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包、租赁等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每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耕地经营规模旱田连片土地应在3000亩(水田2000亩)以上。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必须有面积、土地承包人签字。
(二)身份证明。提交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申报书。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需提供经营执照(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种粮大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填写《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申报书》,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分别报县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填写《年度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审核表》。成立由农机、财政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联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三)审定上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经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后,于4月10日前,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农委、财政厅。
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选购机具前,自筹资金、库棚用地或变更证照未落实的,取消建设资格,指标收回,在全省建设实施县内调整。所有申报材料各县(市)自行备份存档。
五、保障措施
(二)明确职责任务。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规划布局、综合协调、资金管理、项目核定等。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方案拟定,农机装备和技术培训的组织指导;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州)指导本辖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工作,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县(市)对本辖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负全责。负责审定申报,监督落实场库棚、体制机制和专业队伍建设,推动农民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项目建设主体,落实各项建设任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经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半年报表、年终决算和机具购置使用维护保养等监管。保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范运营,真正发挥作用。
(四)项目检查验收。2015年底前,县(市)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并于12月30日前上报验收报告。省里组织市(州)于2016年6月末前进行验收抽查。通过验收和抽查,督促工作落实,查找和解决问题,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中央和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缴所得补贴资金外,对涉嫌违法的,追究违法责任。
附件2:
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5-2017年)
(8大类22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深松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四行以上)
2.1.2免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水稻摆秧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1.2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两行以上含两行;不含兼收小麦型)
4.2.2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3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3.1青饲料收获机
4.3.2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
4.4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清选机械
5.1.1粮食清选机(含色选机)
5.2干燥机械
5.2.1粮食烘干机
6.排灌机械
6.1喷灌机械设备
6.1.1喷灌机
7.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压块机
7.1.2颗粒饲料压制机(含秸秆膨化机)
8.动力机械
8.1拖拉机
8.1.1轮式拖拉机(40马力及以上)
附件3
年度县(市、区)享受农机
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机型
购买数量(台)
经销商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附件4
2015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补贴额
(元)
1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深松机
3铲及以下深松机
深松部件3个及以下
1300
2
4—5铲深松机
深松部件4—5个
2200
3
6铲及以上深松机
深松部件6个及以上
4500
4
3铲及以下振动式、全方位式深松机
振动或全方位式;深松部件3个及以下
3000
5
4—5铲振动式、全方位式深松机
振动或全方位式;深松部件4—5个
6
6铲及以上振动式、全方位式深松机
振动或全方位式;深松部件6个及以上
5400
7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穴播机
普通4—5行穴播机
普通排种器;播种行数4、5行
1400
8
普通6行及以上穴播机
普通排种器;播种行数≥6行
2100
9
精量4—5行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4、5行
2400
10
精量6—10行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6行≤播种行数≤10行
11
精量11行及以上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11行
7000
12
免耕播种机
普通2—3行免耕穴播机
普通排种器;播种行数2—3行
900
13
普通4—5行免耕穴播机
普通排种器;播种行数4—5行
1500
14
普通6行及以上免耕穴播机
2800
15
精量2—3行免耕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2—3行
16
精量4—5行免耕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4—5行
2000
17
精量6行及以上免耕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6行
5800
18
2—3行牵引式免耕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2—3行;牵引式
17300
19
4—5行牵引式免耕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4—5行;牵引式
31300
20
6行及以上牵引式免耕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6行;牵引式
33800
21
育苗机械设备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生产率200—500(盘/h)秧盘播种成套设备
含铺底土、播种、洒水、覆土功能;200(盘/h)≤生产率<500(盘/h)
1900
22
生产率500(盘/h)及以上秧盘播种成套设备
含铺底土、播种、洒水、覆土功能;生产率≥500(盘/h)
3400
23
栽植机械
水稻插秧机
4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手扶步进式;4行
24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手扶步进式;6行及以上
7500
25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独轮乘坐式;6行及以上
3900
26
4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四轮乘坐式;4行
18700
27
6—7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四轮乘坐式;6—7行
30000
28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四轮乘坐式;8行及以上
46200
29
田间管理机械
植保机械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12m以下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喷幅<12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1200
30
12—18m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12m≤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31
18m及以上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15400
32
18马力以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功率<18马力;形式:自走式
7700
33
18—5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18马力≤功率<50马力;形式:自走式
35000
34
50—10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50马力≤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
40000
35
100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
50000
36
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药箱容积≥300L;喷幅≥35m自走式
自走式,药箱容积≥300L;喷幅≥35m
20000
37
药箱容积≥300L,喷幅≥30m自走式
自走式,药箱容积≥300L,喷幅≥30m
12000
38
药箱容积≥300L,喷幅≥20m自走式
自走式,药箱容积≥300L,喷幅≥20m
39
350L≤药箱容积<1000L,喷幅半径≥6m,牵引式
牵引式,350L≤药箱容积<1000L,喷幅半径≥6m
5000
40
药箱容积≥1000L,喷幅半径≥6m,牵引式
牵引式,药箱容积≥1000L,喷幅半径≥6m
9000
41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2—3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2kg/s≤喂入量<3kg/s;自走轮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13000
42
3—4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3kg/s≤喂入量<4kg/s;自走轮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14400
43
4—5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kg/s≤喂入量<5kg/s;自走轮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15100
44
5—6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5kg/s≤喂入量<6kg/s;自走轮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33000
45
6—7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6kg/s≤喂入量<7kg/s;自走轮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38300
46
7—8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7kg/s≤喂入量<8kg/s;自走轮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60000
47
8kg/s及以上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喂入量≥8kg/s;自走轮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100000
48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0.6—1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1—1.5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0.6kg/s≤喂入量<1kg/s;自走履带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49
1—1.5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1.5—2.1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1kg/s≤喂入量<1.5kg/s;自走履带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10100
50
1.5—2.1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2.1—3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1.5kg/s≤喂入量<2.1kg/s;自走履带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16800
51
2.1—3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3—4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2.1kg/s≤喂入量<3kg/s;自走履带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19000
52
3—4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4kg/s及以上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