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提高后的标准予以补贴。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其所报废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原文如下:
江西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环资〔2024〕690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4〕401号)等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9月19日
江西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力支持汽车、电动自行车、家电、家装厨卫等消费品以旧换新,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力支持汽车报废更新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对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提高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提高后的标准予以补贴。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其所报废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补贴申领方式及审核流程
1.补贴申领方式
(1)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3)报废汽车信息,需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上述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2.补贴审核流程
二、支持汽车置换更新
自2024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转让其本人名下在江西省内登记的个人乘用车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江西省内完成新车注册登记,且旧车于2024年9月6日前登记在其名下的,给予1.2万元的补贴。申请补贴的旧车转让前所有人、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同一辆新车不得同时享受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需上传境内发行的银行借记卡(Ⅰ类银行账户)照片。
(3)转让旧车信息,需上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由江西省内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开具。
(4)购置新车信息,需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由江西省内注册的企业开具。
三、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在江西省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给予500元补贴,其中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购买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额外再增加100元补贴。消费者新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交旧电动自行车及新购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同一新车不重复享受补贴,每位消费者享受不超过2次补贴。
(二)商户及产品的征选
为公平、规范、高效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省商务厅通过“省服务平台”电动自行车专区,征集参与销售商户和合格产品。参与商户、品牌企业在活动期间均可按要求提交资料,经审核公示后分别入选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户信息库和合格产品信息库。
(三)补贴申领方式及审核流程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需上传境内发行的银行借记卡照片。
(3)交旧车信息。申请人上传旧车登记证照片及信息(登记证遗失或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可前往公安交管部门补登记),回收企业对消费者交旧车辆(含电池的整车)反向开具的发票照片及信息。
(4)购新车信息。上传新车发票照片及信息,新车登记证照片(或电子登记证照片)及信息。
以上资料的身份信息均需保持一致,交旧车辆残值按市场价格由消费者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由各设区市征选确定)自行结算或委托销售商户代理,回收企业向消费者反向开具发票。
四、加大家电换新支持力度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冰吧)、洗衣机(洗烘一体机等)、电视机、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脑(含台式机、笔记本)、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组合灶、智能灶、燃气灶、电磁灶)、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均须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按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的15%给予补贴;对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上述8类家电产品,按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的20%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最终成交价格指我省销售企业剔除各类优惠后开具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且产品最终成交价格不得超出我省在售家电产品信息库中指导价。
为公平、规范、高效推进家电以旧换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省商务厅通过“省服务平台”家电专区,征集参与销售商户和产品。参与商户、品牌企业在活动期间均可按要求提交资料,经审核公示后分别入选参与商户信息库和在赣销售家电产品信息库。
(1)销售产品发票图片及信息(每件补贴产品均须单独开具发票)。
(2)销售清单图片及信息。
(3)销售产品机身上唯一识别码图片(含地理定位)及信息等资料。
五、支持家装厨卫“焕新”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用足用好以旧换新资金
(一)加强资金统筹保障
各地要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若地方用完中央及省级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地方资金支持,中央及省级不再负担。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资金额度将按规定予以收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严格管理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兑付审核,切实防范骗补、虚假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对发生退货的,销售商户或消费者要及时将补贴资金退还,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期收齐退货信息反馈同级财政,并负责对应退还的补贴资金进行催缴。未及时退还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活动参与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配合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预警监控,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对活动的组织和监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本地贯彻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