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概述: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已于2018年底到期,但新政策未出台。作者呼吁延续政策,因产业前期投入大,现有高税负影响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新规范中仍提及过期政策,但无法备案操作,光伏企业仍需承担高税负。
众所周知,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于2018年12月31号到期,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迟迟未有新的文件发布。
"光伏发电产业正在日益成为一种为解决全球未来电力需求的不断普及方式。不管是《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531新政”)实施前还是新政后,在“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促进光伏产业”的基本政策引导下,光伏分布式发电作为一个清洁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一直受到国家的大力政策支持。
2017年8月份,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在《关于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意见的函》中明确指出:“1、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然而,奇怪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8月编制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以下简称《纳服规范(3.0版)》中,笔者惊讶地发现发现在“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规范”中,赫然出现了“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备案”规范,且依据的政策居然是已经过期的“财税〔2016〕81号”文!如图:
笔者蒙圈了,2019年推出的纳税服务规范中,居然有对已经失效的优惠事项进行指导,难道是天上掉馅饼,光伏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又要出新文件了?
空空如也,不能操作!
看来,光伏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依然没有着落,纳税人需要继续按现有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承受高税负。
空欢喜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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