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工作中,企业会因各种原因收到政府补助。而收到的政府补助,有些属于免税收入,有些属于不征税收入,有些则需要依法纳税。
具体如何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1、什么是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主要形式有:
(1)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
(3)税收返还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注意:
以下这些项目则不属于政府补助,如:
(1)债务豁免;
(2)直接减征、免征、加计抵扣、增值税出口退税;
(3)政府采购;
(4)政府投资等
3、政府补助的特点
政府补助的必要性条件
(1)无偿性
(3)需是涉及资产直接转移
准则中总体原则是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政府补助纳入本准则的范围,即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例如,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的税收返还,直接向企业拨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其他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例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方式的税收优惠,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二、政府补助财税实务处理正确处理步骤
1、补助认定
企业收到一笔来自政府的拨款,首先要做的,是判断其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通常来说,政府补助直接由政府划拨。
例如,M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均可以享受某一类型的政府补助,因此由M公司统一向政府申请。政府将补助款直接拨付给M公司后,再由其分别转拨给下属若干子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补助的接受者是子公司,M公司只是发挥了代收转付的作用。
比如,为推动科技创新,某地政府于2017年8月向N公司拨付了3000万元,要求企业将这笔资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归N公司所有。
那么,N公司收到的这项财政拨款具有无偿性特征,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属于政府补助,可进入第二步操作。
2、政府补助类型判断
3、政府补助分类与日常活动的关联性解析
三、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原则
即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冲减对应成本、费用科目。
(2)此类补贴如何具体分类与账务核算?
比如新能源汽车车补、热电公司售电补助、家电下乡补助等。
4、与经营活动无关
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通常由企业常规经营之外的原因所产生,具备偶发性的特征,这类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比如道路维修给予商家补助,招商引资补助,装修补助等。
实例:
某充电运营企业在2020年收到充电桩建设补贴5500万元,该企业在账务结算中将该部分计入主营收入,拉高主营活动毛利。
后在事务所年度审计中,审计师认为该部分并未构成产品对价,将该部分调整至其他收益,经营活动毛利降低。
四、政府补助涉税主要问题
1、政府补助是否缴纳所得税
(1)如果满足下面所列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形成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没有满足下面所列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1)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具体解读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5)根据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民营企业收到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属于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只能看是否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即四个条件:县级以上政府拨付、有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不同于独立核算),满足以上条件可以做不征税收入。
综上,当收到的补助属于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者满足县级以上政府拨付、有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时,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补助部分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2、政府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
(一)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不仅包括购买方,还包括购买方外第三方)
新修的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将“必须从购买方取得”删除,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从第三方取得补贴也是作为销售额。根据会计准则,与销售有关的都要并入。
但是取得的政府补助尤其是中央财政补助是否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存以下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建议,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在实务中遇到难以辨别和理解的政府补助项目时,须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以免因为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导致涉税处理的风险的发生。
从法律效力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属于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制定的,现在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应自动作废,如果认为还需要执行,应予修改后重新发布。
综上,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政府补助也是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
某新能源企业公司在2017年度收到新能源汽车中央补助7.5亿元,该企业在账务处理时将该部分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并未进行增值税价税分离与增值税缴纳。
后2019年企业收到属地税务局征收文件,要求补交对应7.5亿财政补贴部分增值税,并缴纳对应滞纳金。
3、税收返还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税收返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但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不属于政府补助。
4、对于可能收到或已经收到政府补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哪个时点予以披露
五、政府补助会计实务处理总结
例1
A公司2020年收到政府部门发放的补助资金300万元,受益期三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300万
贷:递延收益300万
2)2020年末
借:递延收益100万
贷:其他收益100万
3)2021、2022年末
4)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但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存在税会差异。
因此,A公司2020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600万元,调增200万元,2021、2022年度各调减100万元。
例2
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2020年A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递延收益100万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300元
贷:银行存款300元
3)计提折旧: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
借:管理费用60万
贷:累计折旧60万
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
借:递延收益20万
贷:其他收益20万
5)2021年末:
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例3
假设上例2中企业采用净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300万
贷:银行存款300万
贷:固定资产100万
3)该设备账面价值为200万元,每年折旧为200/5=40万元
4)2020年~2024年
借:管理费用40万
贷:累计折旧40万
5)税务处理
上例2中,2020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100万元调增80万元(100-20),2021-2024年度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上例2中,2020年一次性调增收入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可税前扣除折旧额为60万元(300/5),调增折旧额20万元(60-40),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100-20);2021年~2024然后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
在会计处理中若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纳税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在案例2(全额法处理)中,B公司在2020年一次性确认了政府补助收入100万元,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即补助收入100万元减去当年已摊销的20万元)。随后的2021年至2024年,公司每年会根据递延收益的摊销情况,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对于案例3(净额法处理),公司在2020年同样一次性调增收入100万元,同时,由于采用净额法,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增加至300万元。这意味着企业在税前可扣除的折旧额相应提高至每年60万元(300万元除以5年)。由于净额法下实际计提折旧为每年40万元,故2020年调增折旧额20万元(60万元减去40万元),使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总计增加80万元(100万元减去20万元)。自2021年起至2024年,公司每年将依据更高的折旧扣除额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在处理政府补助时,企业财务部门务必警惕一种常见误区,即部分企业将收到的补助款项错误地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这种做法会导致企业少缴应缴税款。因此,必须明确,企业获取的政府补助应被准确地计入应税收入。
在会计实践中,若企业选择将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那么在取得补助的当年,应进行纳税调增;随后的年度里,随着递延收益的逐步摊销,再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此操作,既能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能准确反映政府补助对企业盈利状况的实际影响。
结语
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政府补助犹如航船扬帆的顺风,为众多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与财政援助。它们以多种形式出现,如财政拨款、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旨在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产业升级,助力企业应对市场挑战。然而,面对琳琅满目的政府补助项目,财务人员如何准确识别、合理运用,确保企业在合规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做好会计核算与税务申报,成为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政府补助与政府专项资金在形式和性质上有所不同。企业应当对政府补助与政府专项资金需加以区分判断,从性质上看,政府专项资金属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则是政府无偿给予的资产。从形式上看政府专项资金是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通常为货币资金;政府补助则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政府无偿给予的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如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