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管理、颁发维修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资质等级标牌。对获得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管理中心负责维修单位一级资质的申请、评审。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区内维修单位二、三级资质的申请、评审,接受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对维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组织考核。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资质审核的维修单位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维修设备、资金和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维修人员,并建立维修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到期须继续保持资质的,应提前60日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复查换证手续。连续三年通过年检的,维修单位的复查换证可免于审查。
第十六条获得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情况,由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负责对一级资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年检和复审。分支机构负责对地区内二、三级资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年检和复审。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对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并组织复审,拒绝接受整改或复审不合格的,由管理中心吊销资质证书和资质等级标牌。
第十九条获得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应在营业厅内明示资质证书和收费标准,在营业厅外安装资质等级标牌。
第二十条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维修机构资质管理状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获得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应自觉地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从事资质管理和评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能保持公正或发生严重工作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获得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应在资质范围内作好维修服务工作,对超资质范围维修或在维修中造成事故,用户反映强烈的,管理中心将视情况给以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应限期改正,严重的应收回维修资质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对维修资质的管理与评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五条资质等级标准、审核程序等有关技术规定由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职责
二、基本原则
1、各部门人员因工作原因发生办公地点变动需要移机时,由部门人员告知管理部进行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