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以西安市高校体育场地周边围网为研究对象。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现场观察法等研究方法。
3研究结果与分析
4结论与建议
参考文献:
[1]韩开成,房淑珍,张晓春论高校体育赞助的制约因素与营销策略[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4,19(2):21.
[2]周云飞高校开展体育赞助的研究与实践[J].浙江体育科学,2004,26(4):86.
[3]张立清,李书文,王美娟,等运动场周边绿化的探讨[J].河北林业科技,2011(5):78.
[5]王志磊,赵红霞,翟付顺园林植物防治雾霾的应用研究[J].北方园艺,2015(4):196
这些都是张东利在服务工业品客户时碰到的常见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该怎么看待和认识呢?
1、你们的公司我听说过;
3、你们的展位很漂亮啊,我到展馆一眼就看到了;
4、我在网上了解到你们公司还是蛮有实力的;
1、我不知道你是谁;
2、我没听说过你们公司;
3、我不了解你们公司的产品;
4、我不知道你们公司对我们而言意味着什么;
5、我不知道你们公司的客户是谁;
6、我不了解你们公司的历史;
7、我不了解你们公司的声誉;
8、现在——你想卖给我们什么?
2.确定目标受众。必须要对目标受众进行准确定义与分类,这是正确选择针对性媒体、做到有的放矢传播信息的前提与基础。
2对现代企业市场营销方式的分析
解决我国现代企业在新时期市场营销中的出路问题,首先要通过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树立正确的市场营销理念,不断探索和使用行之有效的现代市场营销方式和推销手段。
2.1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度企业形象渗透着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形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这是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长期积累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建立起来的。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不仅要在企业目标、经营观念上引入,突出在产品质量、科技研发和售后服务上下功夫,而且要在企业市场营销行为中导入企业形象和企业文化,以消费者为本,为市场经济服务,针对市场形势变化,确定企业的经营策略,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进一步突出企业独特与众不同的个性,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始终保持持续的经营目标、方针和策略。
1.增加使用价值。
2.增加留存价值。
[3]陈欣跃;新时代的电视媒体影响力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0.
[4]刘文娟;中国西部地区公众环境意识现状分析及培育对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4.
作者简介:
白钰,重庆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1.1转变经营理念的必然要求
1.2巩固竞争优势的现实需要
1.3推动零售业务扩展的有效途径
1.4制约中小银行竞争的有力措施
2.1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缺少家喻户晓的产品品牌
2.2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产品存在听不懂的局面
2.3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创新产品未被有效使用
6结语
一、定格动画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所谓定格动画,即通过逐帧拍摄,采取模型或已有成品制作而成的动画。换言之,就是对对象采取逐格拍摄再使其连续播放,进而形成的一种活动的人物或受众可想象而成的角色。定格动画通常是由木偶、黏土偶等角色演出。定格动画是一项极具创造性和感染性的动画形式,如今在欧美发达国家发展较为迅速,且有巨大的学术研究价值。
二、定格动画的类型
1.平面定格动画。平面定格动画最初是在纸张上创作而成的,是最为常见,也是历史最久的动画形式。它的特点是单线绘制、线条流畅、画感唯美。剪纸是动画初期常用的方法。剪纸艺术是我国极具民间特色的一项艺术,且很早之前就在造型上有着立体思维。和剪纸动画相比,沙画、油彩动画等动作的设计均直接通过摄影机来实现,是单向的,不可改变的。
四、结语
三、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
四、法律规制的完善
[2]柴强:房地产估价.修订第二版.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20-40
案情
在法庭上,原告珂兰公司诉称,其委托设计师创作完了成美术作品《天使之翼吊坠》,并于2008年3月8日在北京首次发表。之后,原告开始按照上述美术作品图样生产、销售《天使之翼吊坠》实物产品。2009年2月24日,原告将该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原告发现,在各大电视台热播并在多个视频网站上传播的电视剧《夏家三千金》第二集约第24分钟至26分钟处出现了一款与前述《天使之翼吊坠》美术作品几乎完全相同的吊坠产品。该产品所用的包装盒醒目地印有被告卓美公司克徕帝珠宝的品牌标识“CRD”标识。该剧由被告辛迪加公司参与共同出品及摄制,并由其负责办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
辛迪加公司辩称,自己是作为终端消费者使用本案中的争议作品,剧中项链的使用由导演自由发挥,辛迪加公司并无主观过错,遂不应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卓美公司也辩称,剧中珠宝产品由剧组自备,自己只提供了拍摄场地。剧中使用争议产品并非公司主动策划,对展示珠宝的过程也并不知情。故卓美公司因并未参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也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该剧导演在厦门克徕帝店内买了一款项链,除该项链所用首饰盒外,又多要了一个带有“克徕帝”英文标识“CRD”的首饰盒,并告知克徕帝将其作为道具使用,但没有说明用于何种剧情。卓美公司在庭审质证中辨认后指出,播出画面中,除演员选购珠宝的镜头外,“天使之翼”吊坠及克徕帝首饰盒的特写镜头并非在店内拍摄。
判决
由此法院认为,两被告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其中,辛迪加公司明知项链吊坠与卓美公司无关,却将其与有着明显品牌标识的首饰盒一并使用,导致引人误解的后果,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卓美公司未对宣传内容及可能产生的宣传后果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也应对虚假宣传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珂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7万余元,互负连带责任;驳回珂兰公司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