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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2
1、政策对农民消费的直接拉动效应并不显著
2、不规范的顽疾一时难以消除
(1)市场监督管理不到位,骗补现象时有发生。如经销商由于利润空间有限,就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的型号或者价格;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售,有些经销商私自留存标识卡,留取和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与领取补贴有关的资料,录入虚假的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另外,伴随着13%补贴渠道的畅通,不少城市居民借用农村亲戚的证件,也享受到购买家电的优惠,领取国家财政支付的13%的补贴款。根据家电下乡信息网公示的数据进行调查,换用他人身份购买下乡产品的比例可能超过10%。
(3)销售网点积极性不高。一是家电产品与交税的矛盾。销售网点以小额纳税人为主,一般实行定额纳税。家电下乡前很少需要开发票,现在每卖出一件下乡产品就都必须开发票,否则无法领取补贴,也就意味着多纳税;二是利益分配的矛盾。家电下乡产品质优价廉,利润空间有限,一些非中标企业为抢夺市场,给商家更多优惠,而商家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在销售时就加大对非下乡产品的宣传。三是垫付资金兑付不及时。为方便群众,实行销售网点代垫补贴,但因财政预拨资金有限,销售网点代垫资金不能及时兑付,挫伤了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的积极性。
3、不同区域消费差异较大
2、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扶持力度,实施地区差异补贴
3、提高贫困家庭补贴比例,实施收入差异补贴
同区域内农民贫富比较悬殊,富裕家庭考虑的是家电更新换代问题,补贴对他们来说效用不大,而贫困家庭买不起家电,补贴对他们意义重大。因此,应制定区域内差别化补贴政策,确保低收入群体享受到政策的好处,实现公平的家电消费。建议在提高限价的基础上实行差异化的补贴政策,即对低收入农民、低价格的下乡产品适当提高补贴比率和对高收入农民、高价格产品适当降低补贴比率,将会更加有利于政策预期目标的实现。
4、调整下乡家电类型,实施产品差异补贴
根据本次调研的实际情况,建议取消手机、微波炉、电磁炉这三类基本没有效果的品种,增加电饭煲、电动自行车等减排低碳产品。建议降低彩电等保有量高、需求弹性不足类家电的补贴幅度,具体可以降低到5%-8%;建议大幅提高家用计算机、太阳能热水器等对提高农村科技水平、加强绿色环保有益的家电的补贴比例,具体可以提高到20%-30%。对于提高补贴比例产生的额外费用,在目前中央财政补贴80%,地方财政补贴20%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省级财政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