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electricdeviceforexplosionatmospheresandfirehazardelectrical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GB50257—961总则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矿井井下。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蓄电池室。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
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总则1.0.1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矿井井下。
1.0.2.2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蓄电池室。
1.0.2.6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1.0.7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1.0.8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8.1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96条文说明1总则1.0.2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
对于这些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的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程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要求的型号规格。
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有接线板的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标准的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对待。
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施工安装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1.0.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尤其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事先制定并严格遵守。
1.0.8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允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允许误差以毫米计。
这些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它质量标准,在电气设计图中不可能全部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确保设备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
1.0.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用于这类环境的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还有大量的普通电气设备,而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结构、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许多地方跟普通电气设备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的“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及其它各专业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electricdeviceforexplosionatmospheresandfirehazardelectrical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GB50257—961总则1.0.1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条文阐明1总则1.0.2本规范不合用旳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他因素构成危险旳环境。
对于这些危险环境旳电气装置旳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旳基本规定。
1.0.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旳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限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规定旳型号规格。
所采用旳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原则(涉及国标和地方原则)。
有接线板旳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原则旳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看待。
1.0.6设备和器材达到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施工安装旳顺利进行打下基本。
1.0.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旳施工安装,特别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旳,必须事先制定并严格遵守。
1.0.8国家现行旳有关建筑工程旳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旳某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旳规定,如建筑工程旳容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容许误差以毫米计。
这些电气设备旳特殊规定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旳其他质量原则,在电气设计图中不也许所有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旳建筑工程旳施工及验收规范旳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旳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设备安装工作旳顺利进行和设备旳安全运营,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营前,建筑工程应具有旳某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旳规定。
1.0.11本规范重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旳电气设备旳施工及验收,用于此类环境旳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尚有大量旳一般电气设备,并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构造、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规定外,在许多地方跟一般电气设备是近似旳,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旳电气装置旳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旳“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实验原则》以及其他各专业原则规程旳有关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条文说明1总则1.0.2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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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1.0.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1.0.4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