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1-1998
国家标准局批准1999-06-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335-1(1991)第3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其第1修正件(1994)。本标准中,作为规范性标准而引用的IEC标准和对应的国家标准在附录A列出。有对应国家标准的,以引用的国家标准作为规范使用;暂无对应国家标准的,则以所列的IEC标准作为规范使用。
本标准与IEC出版物335-1(1991)第3版主要差异如下:
1)24.1中,将“符合有关IEC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替换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
2)IEC335-1(1991)凡涉及引用IEC标准的地方,如有对应该IEC标准的国家标准时,本标准则写入对应的国家标准。
3)7.12.4第6项,将“除非为器具提供一个符合24.3的开关”替换为“除非器具带有一个符合24.3的开关”。
由于GB4706.1-1992为等同采用IEC出版物335-1(1976)第2版,及其第1、2、3、4、5、6号修正件,所以本标准与GB4706.1-1992属两个不同的版本,在编辑方面完全不同。为使IEC出版物335-1的第3版与其第2版在章标题和附录标题上有对应关系,所以该出版物制定时,采用了列空章、列空附录的编辑方法。
在技术内容方面,本标准与GB4706.1-1992有下列主要不同:
——本标准在IEC前言后有一重要引言,而GB4706.1-1992无此引言。
——本标准第1章对非单相器具规定的最大额定电压为480V,而不是GB4706.1-1992第5章所规定的440V。
——本标准第5章取消了M连接的术语,GB4706.1-1992第2章中的M连接纳入X连接的概念。
——本标准第2章增加了Ⅱ类结构和Ⅲ类结构的定义,GB4706.1-1992第2章中没有这些定义。
——本标准第6章对器具防水等级的分类按GB4208(IEC529)的IPX0~IPX7进行分类和试验,而不是GB4706.1-1992分类为普通、防滴、防溅、水密型四个类别。
——GB4706.1-1992第9章中的全部技术要求在本标准中取消,当需要时,在产品的特殊安全要求中规定试验和要求。
——本标准第10章输入功率的偏差值与GB4706.1-1992规定的偏差值有较大差异。
——GB4706.1-1992第12章在本标准中全部取消,该章成为空章。
——本标准第13章对在工作温度下的电热、电动器具均进行耐压试验。而GB4706.1-1992仅对电动机绝缘以外的其他部分的绝缘进行耐压试验。
——本标准第13章通过注释的方式对耐压试验(电气强度试验)装置的短路电流和跳闸电流做出规定,而GB4706.1-1992是没有这些注释的。
——GB4706.1-1992第14章在本标准中全部取消,该章成为空章。
——GB4706.1-1992第15章的15.4条增加了一个注:“对于湿热地区使用
的器具,潮湿处理的相对湿度为2393+-%,
潮湿室所有能放置样品处的空气温度均应保持在(40±2)℃”。本标准取消了该注。
——本标准第16章取消了绝缘电阻试验,对电动、电热器具均进行泄漏电流的试验,而按GB4706.1-1992对电热器具测泄漏电流,对电动器具测绝缘电阻。——GB4706.1-1992第18章耐久性中的全部要求在本标准中取消。
——本标准第19章中,增加了19.6条带PTC电热无件的器具,其PTC电热元件的非正常工作试验,GB4706.1-1992中无此内容。
——本标准第21章,对冲击试验仪的冲击能量规定为(0.5±0.04)J,而GB4706.1-1992规定为(0.5±0.05)Nm。
——本标准第22章增加了22.1条“如果器具标有IP代码第一特征数字,则应满足GB4208(IEC529)的有关要求。”而GB4706.1-1992无此内容。
——本标准第22章中,增加了22.11条,用图10所示的试验指甲进行不可拆卸零件固定方式的可靠性试验,而GB4706.1-1992没有该试验方法和试验工具。——GB4706.1-1992第22章的22.12条,对可能承受轴向力的手柄、旋钮、夹子、操纵杆和类似部件,如非电器元件的执行机构则施加50N的轴向力检查其可靠性,而本标准22.11条则不分电器元件和非电器元件,只要可能受到轴向力,均施加30N的力。
——本标准第22章增加了22.14条“器具不应有在正常使用或用户维护期间能对用户造成危险的粗糙或锐利的棱边……”,而GB4706.1-1992无此内容。本标准第22章增加了22.23条“含多氯代联苯的油类(PCB),不应使用在器具之中”,而GB4706.1-1992无此内容
——本标准第
——本标准第30章规定对有人照看的器具中的载流件,如其载流超过0.5A时,则其绝缘材料支撑件进行650℃的灼热丝试验,而不是GB4706.1-1992所规定的750℃灼热丝试验。对无人照看的器具中的载流件,如其载流超过0.5A时,则其绝缘材料支撑件进行750℃的灼热丝试验,而不是GB4706.1-1992所规定的850℃灼热丝试验,经受灼热丝试验期间燃起火焰的,周围件要经受针焰试验。——本标准
——本标准的图1“试验指”与GB4706.1-1992的图1“试验指”在模拟手掌的结构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GB4706.1-1992中附录B“电子线路”的内容在本标准中写入正文,根据IEC335-1(1991)的第1修正件,本标准的附录B改为“由充电电池供电的器具”代替了IEC335-2-18(1984)、IEC335-2-19(1984)和IEC335-2-20(1984)。本标准的实施,并不立即完全取代GB4706.1-1992,因为与本标准结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