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知》,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由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构成。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结合实际开展设备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在电价政策方面,《通知》要求,自2024年10月1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进行结算的对应电压等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电费。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直供或委托转供电的按其所在场所用电性质执行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政策。
充电服务费方面,《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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