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经销商的骗补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家电下乡经销商的骗补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新华网2013-03-12

为贯彻落实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某县自2010年4月起,由县财政局牵头与各家电下乡经销商签订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委托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约定:县财政局全权委托各经销商负责审核农户的身份证、户口簿及购买资料,并在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把补贴资金垫付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农户。对符合购买条件的农户,经销商将销售补贴资料输入家电下乡补贴系统,然后将销售资料交由经销商所在地的财政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统一由县财政将补贴款打入经销商指定的帐户。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家电下乡经销商大多数都存在采用冒用、借用农户身份资料、虚构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资料等方式来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且数额较大,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对于该种骗补行为如何定性来追究刑事责任,办案人员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销商在本案中受县财政局委托,负责审核农户购买资料,办理了补贴兑付手续,然后与县财政统一结算,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经销商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按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这种案件情况,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案件的个体情况,侧重于分析《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委托协议书》的实质法律特征和法律意义,以及厘清经销商是否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特征要求,才能揭开这类犯罪行为的“神秘面纱”。

一、首先,勿庸置疑,《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委托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具有法律效力。

二、该委托行为的法律特征以及是否符合刑法贪污行为要素特征,经销商是否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呢?参照民法委托行为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就本案来讲,经销商并没有以县财政局的名义在实施上述行为,其审查兑付所产生的效果也不直接归属于县财政局,经销商只是在办理家电下乡补贴程序中的一种前置性初审,这是归于特定业务上的特定要求,补贴的审核最终还是由财政所来最终完成的,这种初审不具有决定意义与法律上的委托意义。

三、该委托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委托”?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行政委托的具体规定,只是在部分法律中有提到。比如《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处罚法》第十八、十九条也对行政委托作出规定,尤其指出受托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很显然,本案中的经销商不符合受托的条件,不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家电下乡经销商的骗补行为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区分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若家电下乡经销商单独或伙同其他经销商采用虚构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资料等方式,窃取、侵吞、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不符合贪污罪的法律特征,而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若经销商与财政部、商务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侵吞、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则应该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贪污共犯论处。若经销商单独或伙同其他经销商实施骗补行为,而财政部、商务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过错疏于审核,导致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补骗取而构成犯罪的,则应当分别以诈骗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THE END
1.套取粮食直补如何量刑在我国,行为人若是依仗着自身作为公务人员或是公司、企业人员的身份优势,盗领粮食直补款的话,其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或贪污罪。在此类行为中,行为人需达到一定的涉案金额才能被定罪,门槛设定为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涉案金额。对于那些涉案金额巨大的罪犯,法院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可能会附加没收这部分https://www.66law.cn/case/28488288.aspx
2.风险提示天降扶贫资金和补助?当心成为电诈帮凶风险提示薛某先后共转账165000元。薛某通过在该App每日签到非法获利1200余元,后被诈骗分子微信拉黑,薛某贪图巨额利益诱惑,成为涉诈分子“洗钱”的工具人。薛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已被霍州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年8月24日,郭某(男,现年59岁,霍州市人)在手机微信上添加一名陌生人为http://xyzn.gzzn.gov.cn/fengxiantishi/202412/t20241205_86307186.html
3.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骗取财物”是否与诈骗犯罪规定的“诈骗财物今天,我们关注的问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骗取财物”是否与诈骗犯罪规定的“诈骗财物”一致,是否包含了“下线认识到被骗”的要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骗取财物”是否与诈骗犯罪规定的“诈骗财物”一致,是否包含了“下线认识到被骗”的要求?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522695
4.虚构项目套取省政府资金怎么处罚问题没解答?125486人选择咨询律师 https://m.64365.com/tuwen/1514161.aspx
5.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胡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胡鑫在没有代收房款授权的情况下,虚构其有权代收房款的事实,擅自向刘某催收购房首付款,将所收款项由其个人掌握及处置,且在刘某多次催要后借故推脱,既不代交房款、亦未退还,可见,胡鑫对该钱款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https://www.tthjy.com/xingshi/29152.html
6.以适格农民名义低价购买农机出售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行为再次,被告人实质上骗取了财物,即国家的补贴款。 最后,陈某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不能只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以符合农机补贴条件的农民名义,与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以低价购得农具并出售,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https://www.yoojia.com/ask/17-11964238021420892363.html
7.村干部骗取国家补贴是什么罪村干部骗取国家补贴一般是诈骗罪。村委会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损失,骗取的国家补贴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按照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列支费用,更不能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817644.html
8.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案件的刑民界分高风险交易导致大量资金损失的场合,要注意区分市场交易风险与诈骗罪的界限。骗取专项补贴资金的场合,诈骗罪与违规申报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实质上是否具有申报资格。 关键词: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司法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如何科学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一直是个棘手问题。[1]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非法https://jzx.jxga.edu.cn/news-show-1024.html
9.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律师普法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会构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https://www.110ask.com/tuwen/8391559166271791176.html
10.领取国家补贴款奖励款不构成诈骗罪!——北大博士李扬律师无罪两年期间,两家农机合作社共申领了国家农机补贴人民币五百余万元。2019年5月,公安机关以上述行为涉嫌诈骗为由将马某刑事拘留,随后马某被逮捕。2020年5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十四年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马某的亲属找到李扬律师,希望二审能进行无罪辩护。接手此案后,李扬律师通过会见马某和阅卷,确立了二审无罪http://www.jinglinlvshi.com/h-nd-152.html